隆鼻手术无效符合诊疗规范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9-12-13 10:58周玉文付建国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5期
关键词:隆鼻履行合同赵某

□周玉文 付建国

【案例】赵某是一名白领。自2018年6月份起,在一位朋友介绍下,到一家开张不久的美容服务诊所做隆鼻的美容服务。开办诊所的郑医生先介绍他曾在上海某美容医院学习工作三年,基本掌握了国内先进的隆鼻技术。在认真观察赵的脸部和鼻子后认真地对赵某说:“你的鼻子经过我的美容服务后可以好起来,我可以先用药物注射的方法,如果不理想再实施手术。最长也就三个月时间就好起来了!”说着,还拿出了几张据说是由郑医生亲自实施美容服务前后对比的照片——美容前鼻子扁平,美容后鼻子笔挺的照片给赵某看,赵某表示满意。当谈到价格问题时,郑医生说这种隆鼻美容收费一般是1.2万元,但考虑到诊所刚开张赵某又是由好朋友介绍来的,所以按最优惠价格,只收8000元。

在赵某交了8000元费用后,郑医生即开始给赵某实施以药物注射的方法隆鼻术,但在一个月内注射了五次仍然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又实施了两次手术隆鼻,效果也很不明显。赵某要求返还8000元隆鼻费用,不再继续隆鼻了。但郑医生说,这是因为你个人的特殊体质造成的,自己所进行的一系列注射、手术隆鼻操作等都是符合规范的,都没有问题,不能返还费用。

因双方对返还费用协商无果,赵某将郑医生的美容诊所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诊所返还8000元费用。在诉讼期间,被告美容诊所单方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实施的诊疗步骤进行鉴定,其意见为符合诊疗规范。但法院审理后并未采信被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一起诊疗服务合同纠纷,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作为被告的美容诊所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美容诊所进行的隆鼻等美容服务,其前提是与前来接受服务的个人订立了一个美容服务合同。美容服务合同虽然也属于是医疗服务合同的范畴,但这种合同和我们通常以治疗疾病恢复健康为目的的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区别的,主要是订立这种医疗服务合同前来接受服务的人其本身是没有疾病的健康人,只是认为自己不够美丽、漂亮,想通过医疗服务变得更美丽、漂亮一些而已。例如,将单眼皮弄成双眼皮,将皮肤变白皙一些,将扁鼻梁变成挺直的鼻梁,等等。前者被称为恢复型——恢复身体本身固有的正常机能的医疗服务合同,而后者则被称为改善型——比以前固有的样子变得更好看、漂亮一些的医疗服务合同。如果说恢复型治疗是雪中送炭的话,则改善型治疗就是锦上添花。但是,无论是恢复型的还是改善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在本案中,原告赵某向美容诊所寻求隆鼻的美容服务,当听到诊所的郑医生介绍后,原告赵某没有异议,并按要求交了8000元钱。这说明原告赵某和被告美容诊所达成了一个口头的美容服务合同。但是,在郑医生按合同约定实施一系列行为后,最后原告赵某的鼻子并没有隆起。这对美容诊所来说,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对原告赵某来说,则是没有达到订立美容服务合同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美容诊所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返还原告赵某交的8000元钱,因为原告实实在在地损失了8000元,且也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和采取其他什么补救措施。至于被告郑医生说这是原告的个人体质造成的,并且也提供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加以佐证,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就特殊体质隆鼻无效不退款之类的约定,因此,原告是否属于特殊体质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成为被告不予赔偿的抗辩依据和理由。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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