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错误产生原因

2019-12-13 11:14兰兆兴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法医

兰兆兴

(350001 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 福建 福州)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是判断案件性质和案件走向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针对活体展开的伤残程度评定工作,在这其中涉及到致伤方式判断,活体年龄判定和损伤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等多方面的内容,对其准确性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医临床司法检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鉴定错误情况比较严重,对案件的准确判断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1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常见的错误

1.1 对于鉴定时机的把握不够成熟

伤势是具有一定时效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伤势情况会有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也在影响着鉴定的最终结果。在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把握好鉴定的时机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实际鉴定的过程中,对鉴定时机把握不准确是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经常会出现提前或者延后的情况。提前验伤会造成鉴定偏重,轻伤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过高;延后验伤会造成鉴定偏轻,重伤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过低。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能给后期的案件判断和发展提供正确有效的伤情参考,会给案件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1.2 活体检查不规范

活体检查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的主要工作内容,通过对被鉴定人目前身体状况以及功能情况的检查判断来为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检查过程中有着十分严格并且明确的规范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因为被鉴定人的配合程度,法医的重视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活体检查不全面、不准确,表述不清楚的情况比比皆是,往往使人无法准确的对检查结果做出准确判断。

1.3 临床资料收集不齐

临床资料包括有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资料诊断、各种影像平片、用药记录、护理记录、输血记录等,这些资料是法医临床鉴定的基础性材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这些资料很难收集全面,受到当时环境、被鉴定人情况、运输条件等各方面的影响,往往只能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临床资料,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难得到保障。

1.4 鉴定分析不全面

鉴定分析是建立在鉴定人充分了解案情、掌握鉴定材料、详细活体检查的基础上的,但是在实际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更关注的是案卷材料所述内容,对被鉴定人的治疗病史和伤情检验的情况并不重视,有些甚至是直接忽略掉相关的活体检查信息和病史信息来进行结论的推断。这样的鉴定分析不透彻、不全面、不具体,缺乏必要的客观性,整个鉴定分析说明容易给人造成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鉴定分析不具备应有的说服力和参考价值。

1.5 鉴定结论表述不科学

用语应当简明、扼要、准确,与该鉴定所含科技成分相符合是鉴定结论表述的最基本要求,过分追求语言上的精准并不是鉴定结论的目的。但是在实际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往往会本末倒置的追求语言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反而使得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产生出入,对那些轻伤较重而又构不成重伤的被鉴定人出具轻伤偏重或重伤偏轻的结论,对伤病因果关系定性不准确,对结论或意见没有一个科学、准确的表述,大大降低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在整个案件判断过程中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无法为案件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6 鉴定标准仍需完善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法医鉴定标准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地方,在鉴定标准中很多规定都比较笼统,比如“功能障碍、功能严重障碍”等,缺乏具体的参考标准和准确的解释,导致法医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很难根据鉴定标准给出合理的鉴定结果,使鉴定结果和实际情况存在很大的偏差,降低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 临床鉴定意见错误产生原因分析

2.1 在鉴定人方面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主要是依靠人力来完成的,鉴定人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主体,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着主导作用,因此很大一部分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错误都和鉴定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上文提到的错误中,大部分都与鉴定人的个人素养有着很大的关系,根据行业内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鉴定人方面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鉴定人的资质不足,我国缺乏针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资质审查制度,尤其在一些重大案件上,法医临床检定是由刚入行的较为年轻的鉴定人来完成的,经验不足,技术有误导致鉴定结果出现错误的情况十分常见;其次是鉴定人缺乏必要的严谨的工作意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一项对严谨度要求很高的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对鉴定人的约束力还不够,鉴定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具备一定的严谨意识,导致鉴定意见出现错误;最后是鉴定人在进行鉴定资料收集的过程中,对医院病历资料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做的还不到位,资料的收集并不全面,对收集来的资料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工作,无法保证收集到的资料的科学性,无法保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参考资料的准确性,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2.2 在鉴定技术标准方面

鉴定技术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也有着一定的导向作用,在上文提到的错误中,鉴定标准、鉴定分析、鉴定表述等方面的错误与鉴定技术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在我国临床鉴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鉴定技术标准的缺乏导致的鉴定错误还是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鉴定标准的条款不合理,标准规定比较模糊,导致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无法根据鉴定技术标准给出明确的判断和清晰的表述,给整个鉴定结果带来了加大的影响;其二,鉴定标准中的部分条款有明显的轻重平衡性不均衡的情况,同样的伤情在不同类型的人身上会表现出不同的影响力,就目前的鉴定标准来看,在条款中对这以方面的考虑比较欠缺,在鉴定标准中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导致在鉴定人在下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轻伤重判或者重伤轻判的情况;其三,目前现行的鉴定技术标准还不够全面,对很多伤情的鉴定并没有明确可靠的规定,导致很多鉴定结果缺乏必要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无法获得标准的参考,大大增加了鉴定结果错误的概率。

2.3 在案件当事人方面

案件当事人即被鉴定人本身对鉴定结果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大部分的案件当事人对基础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基础知识不够了解,在案件发生和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相关鉴定资料的保存和准备,导致鉴定人在接受到鉴定任务时无法获得全面有效的鉴定资料;还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缺乏必要的认识,送检时间不准确,导致鉴定人无法在合适的时间对伤情展开鉴定,最终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另外有部分案件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考虑,在鉴定过程中会故意夸大伤情,制造相关的纠纷,对鉴定结果进行错误的引导,导致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出入。

3 防范策略

3.1 促进法医临床鉴定人业务素质的增强

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的主体,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提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在进行相关岗位人员任命的过程中,要具有一定的考核制度,通过科学系统的考核来判断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并且结合岗位的实际需求对鉴定人员进行任命和调配,保证鉴定人员与岗位要求的契合度;其次在日常工作中对鉴定人员要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督促他们对临床法医鉴定知识进行有效的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医鉴定技能,从而保证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能够满足鉴定要求;其三,相关的鉴定单位需要进行必要的管理改革,对鉴定人员通过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进行监督和激励,确保其鉴定水平的增强,增加其法律基础知识,保障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认清案情,提供有效的鉴定意见;最后,鉴定人本身也要有意识的加强自己的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积极学习最新的鉴定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减少在工作中因个人水平问题带来的错误。

3.2 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工作

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强有力的监督能够有效的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以及相应的制度规章来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相关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来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管力度;其次,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内部监督机制,完成行业内部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其三,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自媒体网络等手段方法社会舆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外界监督来提高司法鉴定活动的准确性;其四,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的现场监督工作,除了相关的鉴定人员以外在现场设置必要的监督人员,全程监督鉴定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以上方式从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监督系统,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工作,能够有效的避免鉴定错误的产生。

3.3 将法医临床鉴定外部因素的优化

首先,需要进行优化完善的是临床法医鉴定规范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度体系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效的规范,实现鉴定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保证法医鉴定工作的合理化发展。其次,对鉴定操作规范要进行一定的优化,将鉴定技术标准具体化、细致化,增强鉴定标准的明确性,降低鉴定人在给出鉴定结论时的不确定性,以此来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最后,要对法医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在保证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要防止案件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干扰鉴定结果的错误行为,从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导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果出现错误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了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只有找出错误发生的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才能够保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案件发展提供准确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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