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位阶研究

2019-12-13 11:51刘珍良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民事

刘珍良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一、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之渊源

(一)司法实践中民刑审判顺序与实体法价值取向不一致。在我国实体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价值取向,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责任竞合中,适用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如《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诉讼程序上,司法实践形成了“先刑后民”的习惯规则,即先由刑事先行处理,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被告人如能在刑事审理期间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由当事人出具谅解书,则将这一部分情形纳入量刑考量的范围之内。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则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民事赔偿。

(二)“先刑后民”原则渊源与影响。“先刑后民”原则的确立来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高检、最高法就“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回应,开启了我国漫长的“先刑后民”审判历程。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均属于生效判决,法律效力相同,但是司法机关主流思想是刑事判决结果高于民事判决结果。这是由于刑事判决的位阶高于民事判决,民事责任侧重于协调、分配、规制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刑事责任则侧重于协调、分配、规制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位阶上的刑法优先体现了我国法益保护的梯度,国家利益大于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也有学者认为,除了需要考虑法益保护的梯度之外,刑事案件审理的证据由专门的侦查机关收集,证明力度大,并且流程更细,规范性程度更高。

(三)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以防卫过当和民事侵权为例,A对B实施了超出必要合理限度的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将B当成重伤,侵害了B的人身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案件中,A的防卫过当这一法律事实导致了两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难以拆分。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在文中后半部分进行讨论。

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不同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如A与B签订借款合同,到期A需偿还债务,A为了解除与B的债权债务关系,盗窃C的财产。这一案例则存在两个法律事实,A与B存在债权债务关系,A对C盗窃,侵犯了C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可见这两个事实存在前后牵连关系,A同时是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牵连案件,民事案件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一味地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则会对C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所以虽然民事主体相同,但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互不影响,民刑并行。

二、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适用的不足

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对“先刑后民”意见不一,有的观点认为,先刑后民是我们的一贯思维,表面上看有利于快速解决问题,但实际刑民交叉案件情况复杂,应当分类审理,否则欲速不达,总的来说先民后刑。有的观点认为,若民刑分立,会出现权力寻租现象。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类型主要有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与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交叉,交通肇事罪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交叉,合同诈骗罪和买卖合同民事纠纷的交叉分类等。

责任聚合的主体与行为主体必须一致,不存在监护人、表见代理人以及雇佣者的替代责任,不存在教育机构、劳务派遣方和安全保障人的补充责任,也不存在基于婚姻关系、保证合同关系所形成的连带责任。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与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为例,A对B实施了超出必要合理限度的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将B当成重伤,侵害了B的人身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定完全一致。若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这种情形下A是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而非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如果使用“先刑后民”,公安机关针对责任主体A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审判结果,不适用于民事案件中A的监护人的责任承担认定标准,若要等刑事审判结果做出后再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理,被侵权人B的利益虽最终会实现,但要牺牲时间成本。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需要突破传统“先刑后民”之局,灵活尝试适用“民刑并立”“先民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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