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实践看米兰达规则引入中国的合理性

2019-12-13 16:04焦雪颖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米兰达讯问警告

焦雪颖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2200

一、概念厘定

“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Miranda v.Arizona)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可被概括为米兰达警告和供述可采性标准,前者要求在拘留讯问开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传达下列警告内容:第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第二,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用作呈堂证供;第三,你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第四,如果你不能承担律师费用,在讯问开始之前会为你指定一位律师。后者指被告受审时被宣读米兰达警告且在理智且自愿的情形下做出声明弃权的决定,其供述才可以被法庭采纳。第一项权利告知保障被告人了解其具有保持沉默的基本权利,第二项权利告知使被告人意识到开口说话的后果。①

二、存废之争

米兰达规则自产生以来,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都颇具争议。

本质上,米兰达规则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程序保障措施,它有利于规范讯问程序,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并且在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美国各界的反对声也不绝于耳。从司法分支来看,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仅以5:4的微弱优势通过米兰达规则;从行政分支来看,保守派认为法官在代替警方制定讯问规则时,难以适应侦查中个案的复杂情况,应给予适度的审查弹性;从立法分支来看,美国联邦参议员甚至在20世纪60年代提议新增宪法修正案以推翻米兰达规则。

三、问题显露

一种法律制度的施行结果与其最初被设想的愿景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实践中,根据数据显示,米兰达规则并没能有效地确保无辜的人不被强迫承认罪名。相反,它的问题慢慢显现了出来。

第一,在美国,它严重地影响了警察的破案率,如果真正的罪犯因为米兰达规则而侥幸逃脱法网,会不会造成放纵犯罪、威胁社会秩序的乱象?而对于真正无辜的人,如果不能承担得起律师费用,公权力机关指派的律师的辩护质量是否能得到保证,亦或是形同虚设的“形式主义”?第二,米兰达规则施行后不久,警察界便通过“二次讯问”技巧来限缩“毒树之果”理论对讯问程序的影响,即在第一次讯问时不对被告进行米兰达警告,利用其心理压力迫使其交代罪行后,进行二次讯问,此时才对其宣读权利以避免违规操作。②

四、在中国确立米兰达规则是否存在可行性

在国际人权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中国作为大国,自然要紧跟步伐。但是,米兰达规则真的适合中国吗?

米兰达判决创设的程序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了警察的羁押性讯问,保护了公民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③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和米兰达规则的初衷不约而同。

其次,从社会观念角度入手,霍姆斯大法官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小得多”。美国采取“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众的意识中,冤枉一个无辜者比放过一个有罪者更让人无法接受。而中国则反之,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但是还没判决,就给人家按上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帽子,既然还不知道他犯罪与否,怎么不称呼其为“无罪嫌疑人”呢?在中国人的意识里,如果放过了一个坏人是很可怕的,因为他们可能会继续作恶,可能会有更多和本案件毫无关系无辜者受难。

再次,从侦查技术和手段上看,如果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免于自证其罪,侦查机关必须提高自己的侦查能力和科学仪器的技术水平,从这一点考虑,我国的侦查效能有待提高,仍在寻找控制犯罪兼顾保护人权的平衡点。

现代法治的实现毕竟需要一定的司法智慧与温和、渐进路线,盲目地将一些既定的法律规则进行扩张与类推适用,有可能激起反对的声浪导致无果而终。④现在的中国并不适合立即推行米兰达原则,但是待中国提供给这颗种子的土壤更加肥沃时,米兰达规则的引入必是众望所归。

[ 注 释 ]

①戴莹.米兰达规则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

②在1985年的俄勒冈州诉埃尔斯塔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方先前存在非法搜查与非法讯问(即获取了“毒树之果”),但只要之后依照合法程序进行米兰达警告所取得的证据,法院仍应当采纳.

③张洪进.米兰达规则的两面性[J].科技信息博士·专家论坛,2008(06).

④刘磊.米兰达规则五十周年的纪念与省思[J].比较法研究,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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