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探究*

2019-12-13 22:38袁合川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法治

袁合川 李 瞳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但是法治中国的建设首先就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而良好的法律环境离不开大量的法律人才。2011年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和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意见都着重强调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为实践教学是强化法学教育之要。优秀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有丰富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还应该要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和处理各种矛盾冲突的能力、优秀的社交能力、敏锐洞察问题的能力以及法律的再学习能力。但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下,法学生的实务能力低下,不能快速适应社会需求。故加强法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迫在眉睫,也是应我国当下社会需求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教育理念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我国在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虽然对培养目标、教学理念等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因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教学方法上秉持“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这种传统的教育模式在社会需求改变的风向下已经不再符合时代需求了。长期偏理论的教学方式虽使法学生掌握了理论知识,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其实践能力却不尽人意。法学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实践性与专业性,注重的是对现实问题的解决,但大部分法律实务部门普遍发现众多法学生空有法律知识却不知道该如何运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后,众多法学院开始重视培养法学生的实践能力。“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治人才的目标要求,就是要建成一批一流的法学专业点,教材课程、师资队伍、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关键环节取得显著成效,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建立起凸显时代特征、体显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并进一步强调了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性,指出了实践教学的改革举措,为众多法学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模式。但遗憾的是,因实践教学改革经验的缺乏,众多法学院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二、我国目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师资结构不合理

一直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在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上存在着师资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准确地说,应当是师资结构的不合理问题——理论学者占主导。在招收师资队伍时,大部分法学院吸收的是在高校中从事法学学习及研究的硕士以及博士等理论型教师。而对于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一般是作为兼职或者特聘教师的身份出现,并且这样富有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在高校中是非常缺乏的。理论学者在教学上注重从概念、基本原理等理论知识的教授,他们所教导出来的法学生自然也就偏重理论知识而忽视实践课程了,这样的法学生的实践能力自然也是比较缺乏的。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重理论轻实践

当前,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课程占比仍远超实践课程占比。在实践课程方面,大多数高校是以模拟法庭的形式来使学生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从而使学生得到锻炼。但是,我国大众化的法学教育使得法学生的数量过于庞大,导致老师在极短的时间内同时进行理论与实践教育非常艰难,也无法使所有的法学生都参与到模拟庭。此外,理论课的繁重也使得法学生无暇顾及模拟庭审这种类型的实践课程。另外,实践教学所占课程比例低,主要以暑期见习或实习为主,学分很低,但在这样严峻的实践教学环境下,还要包括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等环节。实践教学活动在学分及数量上无法得到保障。

(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有个著名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一直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①经验的获取必须通过大量的实践,但目前,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缺乏一些基本的教学要素,例如系统的法学实践参考、实践教学教材及实践教学大纲等,导致实践教学本身虚化,易流于形式。不管校内校外的实践教学,其效果并不理想。高校虽意识到要加强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但因没有与实务部门形成有机的配合机制。长期以来的对实践教学管理的不重视,校外实习实际上成为了“放羊式”的管理,实习质量难有保障。放羊式的管理使得学生在实务环境中所处的位置十分尴尬,学生在尴尬的环境中所学到的实务知识十分有限,从而导致学生的实务积极性不高。

(四)教学方法单一

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受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以及我国传统上的“传道、授业、解惑”教育方式的综合影响,法学教育更为重视对学生牢固理论功底的培养和考察,对实践中运用这些理论缺少必要地解释与教导。②此外,长期以来的“教师主导”的教学方式的弊端也越发明显。虽然教师及学生都意识到并想要改变此种状态。但这已深入人心的观念在短时间内是很难改变的。虽然高校引进了法律诊所式的教育方法,但是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在课堂上,依旧由教师主导并决定案例内容,学生依旧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所学习的内容由老师对案件背后的法律规则的理解所限制着。即,教学方法并没有从本质上得到转变,案例教学的引入在给法律人才培养上带来的变化并不是“质”上的变化,而仅仅是“量”上的改变而已。

三、完善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路径

(一)优化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意见》指出,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必须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状态,重视实践教学的意义与作用,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比重,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学校可结合自身的条件,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竞赛演练或者组织学生到相关部门进行旁听庭审等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此外,应当充分发挥相关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校内进行相关活动之外,学校应该鼓励学生走出校园进入到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社会实践,了解社会法律实务现状,以促进学生理论知识与社会实务的完美融合。

(二)健全实践教学机制,开展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平台

法学教学不仅应当重视理论教学,还应当重视实践教学,要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而不应该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所以,学校应健全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品台。在继续实行暑期见习与毕业实习的传统实践方式中,除了将学生安排到相关法律实习单位之外,学校应当改变对学生传统的“放养式”的管理方式,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之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与有力的评价机制。在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同时,也可督促相关实务部门扮演好实习基地的角色。此外,学院还应当创新实践教学方法,如建设法学实验室、建设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校外法律实践基地等等,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采取“质”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前面提到我国大部分法律高校虽形式上虽然采取了多样化的教学模式,但是从实质上来说并没有改变传统的“教师主导”的教学方式。其根本原因是这种教学模式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思想根深蒂固,很难一时改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继续维持这种传统做法。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注重引导学生转变学习观念,使之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提高老师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加强老师对法治实践的了解,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并加强老师职业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所谓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否则只是徒有虚名,依旧是“灌输式”教育而已。

(四)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扩大实践教师队伍的力量

法学教育的逻辑起点在于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与实务型法律人才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教与学的关系问题。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很重要,但教师的“教”处于前置位,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教师的教是前提,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果。③高校不缺优秀的理论教师,缺乏的是实践性教师。所以学校应通过各种途径来吸收实践类型的教师,例如通过聘用的途径来吸收大量富有经验的法官以及律师来进行讲授,并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工作时间、讲课次数等,避免课程零零碎碎导致学生对实践课程印象不深以及讲师对课程的不重视。此外,各高校法学教育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鼓励法学教师到校外兼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到各个法律职业机构挂职锻炼等,从内部培养理论与实践兼备的“双师型”教师,为实践教学累积经验。

[ 注 释 ]

①钱继磊,黄涛.“双一流”建设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2):111.

②李支.法律职业教育视野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反思与完善[J].高教学刊,2018(17):66-67.

③冯振强.法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策略及途径研究——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2018(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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