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 护英烈忠魂

2019-12-13 22:38李玉言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名誉保护法肖像

李玉言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立法保护英烈的必要性

“英雄,是一个国家最闪亮的坐标”,无论是何时代,他们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我们应永远铭记其牺牲与奉献,这关乎我们整个国家、社会、民族的价值追求,不容歪曲抹黑。但仍有人歪曲事实、诋毁亵渎英烈,伤害烈士亲属和公众感情。因此,国家为保护英烈专门立法,以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此类行为,降低英烈亲属们的维权难度,同时借助法律的权威性有力地提升全社会对英雄烈士的尊重。

二、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之人格利益的保护性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的“英烈条款”加上英烈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行为人除了在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需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英雄烈士的近亲属的起诉,承担因侵害人格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诋毁英烈的行为还可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行为人极有可能因其恶意诋毁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而需承担行政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如果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已经严重到涉嫌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也分别规定了对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以及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英雄烈士的权益诉讼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英烈本人已以身殉国,自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而现实中部分英烈又没有亲属后人,谁来替他们伸张正义、维护生前身后名就曾是英烈保护法出台之前的一个问题。此前,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但如今依据“英烈条款”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英烈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已经扩大到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案件,诋毁英雄者也休想再抱有侥幸心理。

(一)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亮点,就在于确立保护英烈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通过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来表达国家意志。一方面,它可以震慑违法者,促使其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能借助法律权威来强调对英烈的保护,起到良好的普法效果和价值宣传。

此外,除了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监督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部门职能的实现,从而促进保护不力、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的解决。

(二)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

在2018年《英烈保护法》开始实施的当月,全国诞生了第一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江苏淮安的曾某在微信群中编造事实、侮辱救火英雄谢勇烈士的行为被当地检察院依法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在此之后,四川、山东、湖南、宁夏等地的检察机关也依法对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可见,公益诉讼在保护英烈权益方面确实具有实际价值和可操作性,既对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做出了正确的引领,实现了警示、教育功能,也在实践中表明了国家保护英雄烈士的坚定立场。

四、结语

古人云:“但立直标,终无曲影”。唯有崇尚英雄才会诞生英雄,争做英雄才会英雄辈出。我们必须依靠立法去捍卫英烈的权益,给予其精神层面的法律保护。此外,相关部门也需切实履行法定职能,网络运营者也应当主动作为、积极监管,共同守护好英雄烈士的不朽英名,让其精神旗帜永远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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