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洲法正义观之初步比较

2019-12-13 16:04王咪咪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清华大学出版社弗里德曼劳伦斯

王咪咪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最早由弗里德曼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①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是法律制度中的文化要素和观念之维,意指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所持有的看法、期待、信念、意见及意向等,它是“价值和态度的网络”,决定着法律人的法律作为方式,即如何制定、执行或适用法律,也决定着普通人的法律行为模式,即“何时、为何及在何种情况下求助于或回避法律”,②它是推动法律变化的直接源泉,是连接法律与社会的桥梁。③

法正义观显然是法律文化中的一部分。弗里德曼就指出,正义与宽容原则相关联,完整的正义应该包括包括正义期待和两条正义理念,即“第二次机会”④和“失败者的正义”⑤。弗里德曼还认为,宽容是完全正义得以实现的观念基础。⑥

欧洲的法正义观完全内化在审判程序之中,脱离审判程序,正义观就不可能存在,而司法审判的实践从历史渊源上看,又源于西欧基督教的神圣观念。因此可以非常概括地讲,宗教神圣性是欧洲法正义观的文化根源。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绝不仅仅是中世纪早期那些以辅助方式被利用的,只在弥补证据不足时的一种非理性的证据模式。实际上,古代诉讼中,真相和程序并非今天法律人所认为的那个概念。审判本身是一项神圣的活动。法官的使命是由上帝赋予的,其次才是国王。

欧洲的法官审判其实是对上帝审判的一种模仿。《圣经》中就有这样的句子:“审判他人的,也将接受主的审判”。因此,宗教式的束缚始终加在法官身上,根植于法官的信仰之中。成为一种规范,其行为的内在思想动力。而在中国,正义的观念虽然常常与上天联系到一起,但是中国文化语境下的上天并不是欧洲以上帝作为核心符号的人格化的上天观念,从而在人们对正义的认识和观念中根本不存在宗教神圣性的要素。

中国思想史上多为各家并存。法文化领域也是如此。但是,正义观一直没有获得过主导地位,而是处于一个从属地位。正义是基于贡献原则的权力与义务相等,传统中国的礼法文化中,由于人们社会地位不对等而出现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也就无法实现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正义。中国古代法官审案中关注的主要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纲常伦理,上层统治。审判本身是社会治理系统的一部分。约束力并不来源于法官个人的内心信仰。执法者执法公正的目的是为了效忠于君。执法者虽然执法的结果好像是施爱于民,内心也包含着清心和直道的感觉,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他们仍然是效忠于最上层的那个君主的。中国传统法正义观具有强大的传承性和延续性。中国人的法正义观早在先秦就开始萌芽,在后世不断得到修正和发展,并一直连绵不绝,从没有中断过。即使在清末和民国,法制被西化,但存在人民意识形态领域额的法正义观也没有完全西化。即使在当代,也没有哪个人敢宣称中国人已经完全抛弃了中国传统的法正义观。

不同于中国,西方向来把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方式。从整体上来看,正义是法的首要和主导价值追求。道德与法是相辅相成的中国由于从未向欧洲那样,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意识形态,中国古代宗教对法律的影响,走的是一条与欧洲和伊斯兰法截然不同的道路,他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通过官方正统的儒学思想,间接地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影响的。⑦

伯尔曼指出宗教的缺位将导致法律精神的死亡。“任何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⑧源于欧洲大陆的西方法在产生初期即与宗教相伴。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将法律视为神意的表现。《法律篇》“米诺斯就到他父亲宙斯那儿去请教,将根据神谕为你们的城邦制定法律。”⑨

对中国而言,西方的法律文化与它几千年来的传统是截然不同的。政治上西方社会一直尝试着赋予西方法律文化以普世价值,全球化则将西方法律文化确立为模式。但我们并不应该简单的移植西方的法学模式,正是因为文化背景和历史传承的不同,我们应当结合实际,结合国情,坚定的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道路,弘扬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法正义观。

[ 注 释 ]

①“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由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 M.Friedman)在1969年《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一文中首次提出,其用语显然受到了阿尔蒙德、维尔巴“政治文化”概念的启发.

②弗里德曼用两个词区分法律人的专业活动及相对人的反应行为,“legal act”(法律作为)和“legal behavior”(法律行为).[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修订版)[M].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5,29.

③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修订版)[M].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7-18,226-227;[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M].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51-252;[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与社会[M].吴锡堂,杨满郁,译.巨流图书公司,1991:114-115;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意、语境及其中国问题[J].中国法学,2007(4).

④[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M].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6.

⑤[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M].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21.

⑥[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M].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译者导言第20-22页,正文第116-129,155-189.

⑦蒋传光.中西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之关系的初步考察(第四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3.

⑧[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0.

⑨[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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