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信息不一致乱象规制研究

2019-12-13 20:59鄢羽瞳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出租汽车网约司机

鄢羽瞳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网约车指的是以移动互联网为技术,将智能手机APP作为服务平台,给具备出行服务能力的驾驶员和出行要求的客户间构建起彼此沟通交流与保证连接服务的全新商业运行模式。网络预约专车类服务包括专车、快车和顺风车等等,是传统用车市场的补充。网约车现在已成为人们出行选择的热门方式。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网约车新业态的认可和支持,至此,网约车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网约车发展的三个阶段

网约车属于新业态,目前,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尚在探索时期。业界通常将它的发展过程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即自由发展阶段。2010年上半年,我国首次诞生了网约车服务公司易道用车,之后随着网约车市场的发展,滴滴专车、神州专车、百度专车等多家企业先后成立,为广大民众或组织提供专车服务。由于当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政府等部门对网约车的监管呈现比较放松的状态,网约车服务行业实现井喷式发展。

第二阶段即全盘否定阶段。2014年下半年,网约车遭遇了市场空前的否定,迎来了寒冬期,北京、南京、广州、沈阳等许多城市都发布了有关私家车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者手机APP来进行非法营运的相关通知,并且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人员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第三阶段是准备将互联网专车纳入到出租车管理体系中。2015年,交通部发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在该规定中第一次界定了“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本质其实就是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2016年交通部出台的《暂行办法》,成功将网约车服务企业纳入到出租车管理体系中,这表明网约车只要具有了出租车的经营牌照,就可以提供服务,而且对网约车的监管也参照一般出租车的监管模式。[1]

二、目前网约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近两年,司机侵犯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频发。众多新闻报道了有关网约车司机对乘客实施强奸、抢劫、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司机对乘客进行恐吓、骚扰、侵犯乘客隐私权,以及网约车行业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通过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调查可以发现,许多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网约车人、车登记信息不一致现象造成的。由此可见网约车的“人车不符”现象埋藏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是我国现阶段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产生“人车不符”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约车准入门槛低

首先,各地方出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中多将关注焦点放在车辆的牌照和司机的户籍上,例如北京和上海等城市就关注车辆是否有当地牌照,司机是否有当地户籍。但并没有过多的关注网约车司机的资质问题以及司机与车辆是否相符的问题。网约车司机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平台审核通过,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出行服务,乘客也无法从平台提供的信息得知有关司机或者车辆的安全指数,安全隐患无法得到有效的排除,导致网约车安全问题频发。

(二)网约车平台监管不到位

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的准入审核不到位。网约车司机的注册程序相对简单,只需要一些基本信息的注册即可,司机只需要在官方网站上上传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通过审核就可以拥有网约车司机的资质,平台并没有设立相应的实地查验程序,这就让部分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通过制造虚假信息,从而获得网约车司机的资格。平台也并未重视对司机有关犯罪记录和违章记录的背景调查。司机的基本素质直接影响着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过低的网约车司机申请条件,无疑给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约车监管难题在本质上还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由于我国法律存在滞后性的特点,对于共享经济这一类的新兴产业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导致不法分子借助法律上的漏洞胡作非为,致使网约车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三、对网约车信息不一致乱象的规制措施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部联合多个部门也对外发布了《暂行办法》。这两大文件表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网约车行业是持肯定态度的。

对于网约车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5月在官微上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面笔者以国家出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为依托,对政府整治网约车行业“人车、车车信息不一致”的乱象提出一些新的举措。我们这里所谓的以政府为主体,只是要求政府间接介入,监管网约车平台,促使平台能够进一步的履行义务,更加完善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及车辆的资质审核。而政府的介入并不是干预企业的运营与内部管理,只是为了构建“服务为本,规范有序”的市场规范体系,制定相关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设监管与服务平台,进一步解决网约车“信息不一致”现象,让网约车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对于一些行业的内部问题,政府不便出面或者尺度不好把控时,还要辅之网约车行业协会以及网约车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一)政府方面

由于监管主体涉及的问题众多,牵扯的部门也比较多。所以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各地方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网信、银行以及市场监督等众多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在监管方面更加重视事中与事后的监管,并将各部门力量聚合,确保网约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出行客户的安全。

政府应加强监管,在必要的时候出台相关的法规文件等。与此同时,政府监管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对中央提出的有关依法治国的要求坚决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对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不新设立行政处罚措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例如不经许可进行网约车运营的行为、泄露信息行为、逃漏税行为、不当竞争行为、支付结算不符合规定、线上和线下人员、车辆信息不符等。

三是坚持分级分类。按照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具体落实整改的情况,采用程度不同的措施来应对,例如部门约谈、禁止发布信息、下架APP、停机整顿等。

四是坚持上下联动。构建起全方位的联动机制,加强部、省、市等相关部门以及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地和注册地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构建起上下联动,纵向和横向大面积覆盖的综合性监管机制。

(二)行业协会方面

结合行业特点,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则,采取有效的可行性措施,尽可能管理和规范行业发展。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大胆创新,制定出具有信息化特色的监管方法,让监管更加高效。健全协作机制,在大数据背景的支撑下,实现行动的协调,资源和信息的共享,让网约车行业能够更加安全健康的发展。

(三)网约车平台方面

网约车平台必须全面提升网约车司机资质审核标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司机的资质提出了严格要求,司机需要在取得驾驶证后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通过考核后,才能够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且没有危险驾驶记录、酒后驾驶记录、吸毒记录、交通肇事犯罪记录,还要在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中,不存在记满12分的情况,没有暴力犯罪记录等等。[2]但在实际操作中,网约车平台也只是对驾驶证进行了线上的形式审查,审查程序也流于形式,为未来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讲,首先就是要其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约车司机的资质审核要求,在行业协会的监督下,对新加入司机的资质进行进一步的实质审查,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其次,就是对已经加入到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司机重新进行严格的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司机要予以清除,排除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且,平台除了《暂行办法》列举的基本应当审查的犯罪行为外,还要对司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进行审查,比如一些患有心理疾病或者有严重暴力倾向的人就不能让他们进入到网约车司机的队伍中。另外一些有巨额欠债或其他不稳定因素可能会对乘客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人,可以给予他们司机的资格,但是要限制他们进入网约车服务行业的时间,要在他们还清债务或消除不稳定因素一段时间后再进行申请,并且经过更为严格的实地审查个人情况后,酌情考虑是否给予其服务资格。最后,平台需要构建起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让乘客可以在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网约车司机侵害的第一时间向平台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总之,因为网约车行业相对特殊,有着司机数量庞大、个人信息庞杂、牵涉社会面广泛等特点,所以,对于司机资格的审核需要小心谨慎,不能疏忽大意。

四、结语

网约车和乘客应该是互利共生的关系,而不是站在各自的对立面。针对目前整个网约车行业出现的大量“人车、车车信息不一致”的现象,政府必须要有所作为。在整个网约车行业发展与问题并存的情况下,政府要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依托,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理念,尽快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监管网约车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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