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五市婚姻家庭纠纷的调研分析报告

2019-12-13 20:59赵淑红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离婚率抚养权界定

赵淑红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2

一、大数据分析情况

(一)本次数据统计:镇江384件、无锡315件、常州88件、苏州24件、南京3件,统计案由为离婚纠纷,统计时间跨度为2017年8月16日-2018年8月15日。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只有7.79%,比例较低。其中49.79涉及抚养权,50.21%不涉及抚养权。双方均主张抚养权的占7.44%,均不主张抚养权的占16.21%,只有女方主张抚养权的占54.13%,只有男方主张抚养权的占22.31%。而最终法院最终判归抚养权的归属,39.22%归男方,51.96%归女方,两个孩子一人一个的占8.82%。分割的共同财产主要涉及不动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理财、公司股权、金银首饰、养老金、公积金,其中占比重最大的仍然是房产。

(二)离婚纠纷中女方起诉离婚的比例要远远超过男方,基本上女子提出离婚是男子提出离婚数量上的二倍还多一些,这一点两次大数据对比基本一致,变化不大。从年龄段上看,上次大数据报告显示的是30-40岁的人离婚率最高,达44%,其次是40-50岁,达27%。本次大数据显示90后离婚占统计总数的12%,80占31%,70后占24%,60后占11%,其他占3%,两次数据统计变化不大,呈现的趋势仍然是“80后”离婚率最高,“70后”位居第二。20-30岁和60以上的人离婚率最低。

(三)从年龄段上显示,结婚后4-7年和8-12年是离婚高发期,性格不合、分居成为离婚的主因,孩子在1-6岁时婚姻出现问题的概率最大。这一点与上一次的大数据报告有些变化,高发期有些后移趋势。

(四)离婚案件中聘请律师率达到69%,其中均聘请律师的占其中的28%,只有女方聘请律师的占其中的48%,只有男方聘请律师的占24%。

(五)离婚的理由上看由于不能妥善的沟通处理造成的感情不和是主因,家暴、外遇、吸毒赌博恶习也是导致离婚的另一重要原因。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的新趋势及原因

(一)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笔者的实践经验发现最近几年80后的离婚率最高,其次是70后,而90后离婚率也呈现上升趋势,离婚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不能妥善的沟通交流磨合,也许是独生子女的原因,双方婚后都不懂得如何经营婚姻、不懂得如何沟通化解矛盾,导致小摩擦小矛盾升级造成的。另一相反的情况是:60岁以上的人来离婚的很少。

(二)通过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增长,80后这一代已经基本处于30-40岁的年龄段,处在已婚生育并工作爬坡的阶段,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处于人生压力比较大,心绪比较焦躁的阶段,再加上80后这一代很多都是独生子女,对于付出和家庭的经营成长的还不够,综合的因素导致这阶段的离婚率较高,而一旦度过了这阶段,能够较好的磨合则婚姻家庭生活就进入了稳定期。90后这一代在社会这个大学堂中不断洗礼后不断的成熟,但是仍显不足的是对各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处理,尤其是自我价值观与他人的冲突如何弥合。而到了60以上,均步入老年,相依相守,互相陪伴一起慢慢变老,也经历了一生的风雨,则处于更稳定的期间,离婚率也随之逐渐下降。

(三)而在离婚纠纷中关于财产问题呈现出来的趋势是公司股权、股票、理财、支付宝、微信、淘宝店铺等这类财产越来越多,财产的丰富多样和法律关于虚拟财产等方面的滞后都在实践中造成了裁判标准的五花八门。

三、结合大数据分析情况和笔者案件承办的实践情况,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建议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如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死亡赔偿金是虽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配偶另一方有权分割,但如何分割,是按照继承法分割还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者按照通说观点按照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来确定分割份额的多少。还有实践中出现的较多的是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有的是商铺,有的是住宅,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也不尽一致,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认为为个人财产,如何界定孳息和投资收益。类似的情况还有婚前买的股票与婚后经过数次买进卖出后增值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常见的问题还有企业经营收益,现在一般判决都是确认原被告各50%的股权,但是实际当中如何归并,哪些机构可以鉴定评估这些方面都是空白的,这种判决实际并不能真正的解决纠纷,双方已经关系很僵,都不联系,还保持着共同的股权,而且另一方很可能隐匿转移财产,而另一方根本无法掌控情况。

笔者的建议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等类似的财产可以参照现在通说的观点按照生活紧密程度作为分割的原则予以明确,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租的收益和股票、基金、理财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原则,避免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对于公司股权的价值则需要进一步完善鉴定评估机制,最终可通过鉴定评估来进行归并,实现案结事了。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或者为他们提供担保,另一方获益的,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现行的通说观点,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只有该夫妻一方承担责任,但是现实中也有提供有偿担保的,而所受利益也流入家庭,那么这种情形其实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同样的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未因此受益。

只有夫妻两个人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否适用刺破法人面纱,由夫妻共同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还是按照正常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配偶是否承担责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何承担责任,笔者的建议是以共同财产中归其所有的部分为限承担责任。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当被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效果还是很明显的,比如笔者办理的一件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是一对夫妻,已经离婚,丈夫一直在外赌博,大量借贷,诉讼的借贷纠纷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金额为130余万元,按照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妻子是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恰巧诉讼期间,该司法解释出台,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金额明显超过夫妻日常生活的范畴,原告又无法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也是被丈夫拿出去赌博,所以最终妻子胜诉,没有判决妻子承担责任,保护了配偶一方。但是该四条司法解释还是不完善不明确的,比如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配偶一方是在近期大量集中的接到各种小贷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的骚扰电话和威胁恐吓电话后才发现丈夫在2018年短期集中大量的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和小贷公司借款,甚至伪造妻子的签名与小贷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短期内办了45张信用卡,妻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出卖后帮其还了总计100多万元的借款后离婚,丈夫在离婚时保证再无其他借款了,但离婚后仍然有大量的借贷平台每天打电话和上门威胁恐吓,均是不同的借贷平台,而且每家平台额度都较小,如果按照现行的规定每个借贷平台单独起诉,该笔借款可能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现在争议最大的争议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与2018年1月出台的四条规定的冲突,但江苏又没有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何适用这四条规定,如何界定夫妻日常生活的范畴,比如短期内爆发是多久,要达到多少笔,信用卡透支要达到多少张多少数额,大量的各种借贷平台借贷。如何界定日常生活开支和经营用途,笔者的建议是:1)是否超过正常的利率,高于正常银行利率的要夫妻双方同意才能对配偶另一方有约束力。2)从金额上,家庭日常的范围给予限定,超过范围要双方签字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3)短期集中的范围限定,比如6个月或一年。4)单笔的借款额度限制,浙江20万元,但是对于江苏太高了,比如界定单笔10万元。5)综合标准,比如6个月内超过15笔不同的小额借贷均发生逾期,累计金额达到30万元。

(四)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828条,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增加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原来通过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都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登记,那么以后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婚姻无效来解决。

第830条和842条提到了严重疾病和重大疾病,那么具体如何界定,哪些算严重疾病,哪些算重大疾病,因为隐匿严重疾病不告知而导致可撤销婚姻,是否包括癌症等病症,但是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加速病人的死亡或者导致其轻生,是否有违伦理道德,在实践层面如何操作。

(五)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还是没有具体明确,实践中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的情况非常混乱,往往是附离婚条件或者附不准离婚为条件,附一方不得出轨,否则净身出户,与子女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等,所以对于约定财产制还是要具体界定的。

(六)第856条中规定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宣判后,又分居一年的,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判决离婚,但如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样,现实中是很难证实是否分居的,社区居委会不会给开证明,邻居的证言也并不充分,另一方否认分居的情况下,往往是很难认定分居的,所以实践中基本上都采取两次起诉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尤其是有些经济条件不好的夫妻,离婚后甚至一段时间还住在一起,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根本不会分开居住,那这种情况就会陷入死循环,对方不同意离婚,事实上有没有分居,就永远也不能离婚了。所以建议修改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生效后,经过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七)第864条,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父母对子女有探视权,在父母还在世的情况下,不会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再设置探视权,那么这一条的设置是否突破了探视权的范围,为祖父母、外祖父母设置单独的探视权,但这样在实践中会造成更大的困扰和麻烦,也更容易带来更多的冲突。

猜你喜欢
离婚率抚养权界定
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考量?司法案例为您解答
离婚率与房价
——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分析
离婚率逐年攀升 是什么让婚姻变得脆弱
17岁少年10年4次被变更抚养权
对“卫生公共服务”的界定仍有疑问
涉台婚姻中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探视权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