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2019-12-13 20:59杨珉沣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宪法法院违宪体制

杨珉沣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01

一、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分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

首先,规定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在明确主体之后要判断他们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其次,要针对违宪行为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为止有四种违宪审查体系,英国和前苏联主要是应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美国和日本则是司法审查制,法国主要是运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而德国和俄罗斯是运用宪法法院审查制。反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切的审查体制,但是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立法冲突以及违宪行为。

(二)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

德国是由一个松散的联邦发展而来的,虽然它的宪法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最晚的,但是宪法院最早出现在德国。早期的德意志帝国为了实现合理的国家管理一直就有建立宪法的传统,在发展中期,由于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最终引发了希特勒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在后期的发展中为了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相对来看,法国建立宪法制度的时期较早,早期的《人权宣言》就是属于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后期法国的宪法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发展中期,为了逐渐实现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逐步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后期的发展中实现平衡各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力。

二、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同性分析

(一)违宪审查制度运行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同

早期的法国和德国都受到了法西斯政治的毒害,社会动荡不安,后来推动了宪法法院的出现。最早建立宪法法院是为了实现保障社会安定发展,维护人民权利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和德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是为了实现对于宪法的维护,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稳定和谐。

(二)审查机构行使职权的权威性

审查结构是在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形成的,而且依赖于基本法律和相关宪法,有具体的行为约束体制,作为审查机关,具有最高权威性。基本职能是实现对于一切违宪事件的审查,对于审查结果进行具体的宣告。

(三)具体制度的建立都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影响

美国早期由于地理原因,各州的联合,所以需要各州之间联合商议各项国家制度的制定或修改。早期的美国政治家总结了先前发展的经验,推出了现代的成文法以及人权法案,维护了基本的人民权益。但是同期法国和德国政治非常不稳定,人民生活也不受保障,在法国和德国内部一些人开始学习美国,总结了一些美国宪法监督体制方面的优秀经验,权衡了各方面的权力。

三、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差异性分析

(一)审查模式内在运行机理不同

法国发起违宪审查的要求很严格,主要是因为原本的司法机构体制还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并不能确定司法机关并没有影响到违宪检查,所以必须要完善相关的审查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议会的权力行使问题。早期人们把德国宪法法院的出现定义为权利分配的结果,因为它的出现合理平衡了国家主要的三项权利,并且对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都起到了具体的监督效果,从侧面推动了权利行使的公平透明。

(二)审查机关的性质不同

1.从违宪审查机构的组成人员上分析

两国审查机构具体的人员组成并不相同,法国机构当中任命九人,而德国两个法院当中各任命八人,且具体的任职方式不同,法国机构当中,每人具体的任命是九年,而德国则是十二年。

2.从其职权上分析

法国的审查体制主要是审查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对于立法权限的争议,而德国除了完成对于立法权限争议的审查和判决,还要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案。具体来看,两者所处理的冲突不同,具体来看,法国的审查更加具有政治性。

(三)审查的方式不同

1.立法审查制

立法审查主要是由立法机关行使这项权利,主要是用于一些议会制度的国家。在议会内阁制的体制之下,立法机关是在民意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所以更加能够反映人民的意愿。但是立法审查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立法机关自身制定法律,所以导致缺乏公平性,此外,本身一些立法机关就是事务繁忙,就缺乏对于立法审查事项的关注。还有,一些审查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容易变成政党之间争权夺利的炮灰。

2.司法审查制

具体依靠法院进行具体的立法审查,根据相关机构的不同,又被分成了普通法院审查和专门宪法法院审查。一般来说,主要利用具体审查或者是抽象审查以及宪法诉讼的方式进行具体的审查,通过最高法院的法官行使权力。

(四)违宪审查的宪法责任不同

1.法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裁的客体不同

具体来说,法国的具体审查是看新颁布的法律以及各项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而德国主要是看法律文件和相关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五)双方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职能不同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行使监督选举权,审查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具体协商的手段。相比之下,德国宪法法院能够处理各州之间法律的争议,对于各项法律有具体的解释权,有具体的审查权,能够裁决各洲之间的议案。在比较过后能够得出,法国的审查特点就是咨询协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德国的宪法法院具有很高的政治性,司法效能很高,参与国家各项重大事件。对比看来,德国的体制更加具有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各项政策。德国审查对象具体更改和扩充,实现了对于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简单来看,两国的机构都有立法权,但是也有细微的差别,法国审查主要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小部分,而德国颁布的法律规定,联邦法院具有最高宪法解释权。

(六)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虽然法国体制能够解释宪法,然后维护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平衡,从很大层面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但是本身的组织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审查对象方面也存在缺陷,无法做到真正的公正,阳光。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组织方面的特点,审查对象和审查方式方面比较明确,但是自身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很大的缺陷。

四、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

在全面分析德国和法国司法体制建设之后,我们能明确地发现,各项政策都会受到一定的历史或者是国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的影响,我们必须要做到科学的结合,法国和德国发展成果,不能盲目的进行审查体制照搬照抄。学习法国和德国的民主精神,努力发展自身的审查结构,在发展阶段中不断探索,不能急躁冒进盲目追求发展速度。

(二)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我国的政治机关以及司法机构,明确具体的权利由谁掌控,确保发展过程中权力行使的阳光公正性,确保各项权利在发挥法律效率之后,能够做到保证人民的发展利益,推动我国宪法监督审查体制的不断优化。

五、结束语

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各个国家都在不断的完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法、德两国审查制度发展历程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推动我国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专门的审查机构,结合我国发展特色实现阳光下的违宪审查,优化各项审查手段,打破传统的审查缺陷,推动我国宪法结构体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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