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案多人少困境及对策

2019-12-13 20:59林懿琦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登记制立案审判

林懿琦

井冈山大学,江西 吉安 343000

一、“案多人少”困境形成的原因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加

在法院方面看来,案多是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自然结果。从外部方面来看,首先近几年来宏观经济发展是引起社会纠纷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发展方式不断改变,社会利益资源也不断整合,各个领域之间的交流更是大幅度增加,在各个利益主体均积极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大批量涌现自然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其次,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大众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在面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纠纷时,人们都更倾向于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①。而且,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经济实力也显著增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为人们通过诉讼途径寻求纠纷解决提供了物质基础。

(二)人员构成非专业化

近年来,虽然随着办案负担的日益加重,法官的数量也随之不断攀升,但是从法院内部来看,法官人数上的优势与法官在法律专业化上占有优势并不具有等同性,换言之,就我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来看,结果并不理想,其中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历史原因是以往的法官选任门槛较低,缺乏专业化的要求,致使许多并未接受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系统教育的人大批涌入法院系统,至此我国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整体处于较低水平也是在所难免的。而且就我国的司法传统来看,人民法院的法官大多属于经验型法官,职业气质和职业传统有较大程度的缺乏。②而法官作为凭借国家强制力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人物,必须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并积累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现实状况明显与此要求大相径庭。

另外,从中基层法院的法官构成来看,大致有四种划分:一是享有行政权力,但较少或基本不亲历审判工作的法官;二是具有多年审判经历的经验型法官;三是较低法官等级(中青年审判员)。即中资历法官,具有一定的审判经历的经验型法官;四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但缺乏审判经验的法官。

(三)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对各项改革所做出的战略性部署,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此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开始进入改革阶段,从过去的立案审查制过渡到现在的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体现,改变了过去将案件受理当做国家治理方式的做法。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一旦降低起诉条件的要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收案数量将出现爆炸性增长,大量民商事案件未加有效过滤就进入审判程序,基层法院本就面临着大量积案未结的难题,这更使得法院系统因不堪重负而瘫痪。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立案登记制实施前表现的更加突出也就在所难免。如何缓解这一问题,也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我国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应对“案多人少”困境的传统对策

(一)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这里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大调解、多种调解衔接、立案调解等。所谓的大调解为江苏省南通市首创,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之后,被中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模式有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对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实质上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调和整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此三者的产物。同时它以第三方介入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的方式,通过沟通、讲道理来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力图将纠纷扼杀于襁褓之中。④其既有助于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纠纷,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以上各项措施大多强调“调解优先”。

而第二种模式,多种调解衔接则是一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相衔接的机制。该项机制为福建省莆田市首创,是法院功能向社会责任延伸的一种体现。⑤在收案数量大幅攀升的背景下,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各地方司法所、各地方村(居)民委员会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对多项调解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在纠纷产生的初级阶段就对其做先行调解,避免激化成诉,减少了涌入法院的案件量。

第三种模式为立案调解,它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在纠纷初始阶段发挥其解纷功能的。具体而言包括两种:立案之后移送审理前的调解和诉前调解。前者主要发生在案件立案以后,移送审理之前。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步骤:立案审查、繁简分流、确定适用程序、可以调解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向当事人征求意见、较复杂案件移送审理、调解人员主持调解。后者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成立诉前调解工作组,配备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如若诉前调解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就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如若诉前调解并未能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则应及时予以立案并移送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二)增加审判资源

该项措施主要是包括增加法官编制和不增加法官编制两种方式。具体而言,增加法官编制实质上就是增加法院审判人员的数量。通过扩充审判队伍的人员数量,以期减小案件大量涌入带来的审判压力。但是这种方式不免收到财政等因素的制约,而且审判人员的大幅增加势必伴随着司法行政人员的增加,至于最后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则存有疑问。

不增加法官编制的方式,则又包括法官的业绩考核、退休法官的返聘、法官助理制度等。法官的业绩考核主要是指通过对法官的办案工作情况以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评估,优化一线参与审判的法官质量,继而间接提升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压力。退休法官的返聘则是指效仿医疗界和教育界设立终身教授的做法,通过设立返聘机制,将一些对法律了解深刻,并具有良好办案经验的退休法官返聘回来,使其更好地发挥余热,为缓解“案多人少”的局面尽一份力。而法官助理制度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为法官配备协助其处理有关案件辅助性业务的人员。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前提下,为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一方面减轻了法官除审判核心任务以外的事务性工作压力,比如庭前证据的组织交换等。另一方面也为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提供了助力。总之,该措施也从不同侧面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局面。

三、总结

上述两项传统对策更侧重于解决由社会矛盾纠纷增加以及立案登记制实施而带来的“案多”问题,但对于由人员构成非专业化以及法官离职现象严重带来的“人少”问题并无过多助益。在经济学视角下,人员构成的非专业化和法官效率低下且离职现象严重是涉及员工内在激励的问题。很显然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人事改革机制来予以解决,彼时作为司法激励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的法官员额制就应运而生了。

[ 注 释 ]

①刘潇.“案多人少”与法官员额制改革[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12-20.

②高健美,翟婷,王艳.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价值评判和路径选择[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65-68.

③匿名.“立案登记制降低起诉门槛,旨在保护诉权”:质疑与回应[J].人民法院报,2007-06-5.

④和谐为贵,调解为先——四川构建“大调解”体系调查[N].人民日报,2010-03-23(1).

⑤艾佳慧.“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J].法商研究,2011(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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