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队伍中公开选拔法官制度司法实践的探析

2019-12-13 17:53黄彬文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关键词:公开选拔职业化律师

黄彬文 叶 玫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一、从律师中队伍中选拔法官立法的政策背景及司法实践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符合十九大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此项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政策是,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提到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2016年6月15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决定》文件中的精神落实到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层面,多个地区依据《办法》已经进行了公开选拔工作,如2017年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公开选拔6名法官;2018年9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选拔4名法官;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开选拔4名法官。新修订的《法官法》新增第十五条之内容,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选拔工作制度,使得选拔工作有法可依,也符合依法治国之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的前提要求。自《办法》实施以来,能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公开选拔消息较少,除上述提到的3个省高级法院已经或正在公开选拔外,仅有北京市预计将在今年进行公开选拔。可见,虽然选拔工作有了政策和法律的依据,但落实到司法实践的少,离政策导向要求的选拔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还存在差距。

二、从律师中队伍中选拔法官司法实践不佳的原因分析

根据现已公开的选拔信息来分析,选拔工作呈现选拔地区均为沿海发达省或直辖市、选拔次数少和人员规模较小、用人法院均为地市层级等现象。笔者认为,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对律师职业缺乏包容

有的学者指出,“从律师到法官,中国传统古未有之,缺少文化传承”[2]。受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的“官本位”思想,深入社会层层面面。在这种固化思想的影响下,老百姓认为法官比律师地位更高,法官是手握审判权力的“官”,案件判决结果的决定权在法官,律师是在法官手下办事。甚至,有的人对律师职业存有偏见,认为律师是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者,没什么真本事,“无非手熟尔”。这些对律师职业缺乏包容的思想,是一把精神枷锁,串联起来就是一条无形的锁链,无法想象能有多粗多长。另外,思想包容程度与一个地方的经济、对外交往等因素相关联,这一点从已经实施或正要实施公开选拔的省份地区可以看出来。经济发达的地区思想较开放,也较能接受与借鉴英美法系法官来源于律师群体的法律文化。所以对律师缺乏包容的“官本位”思想,看似是一念之间的偏差,却从思想根源上阻碍了选拔工作的实效开展。

(二)律师与法官之间在职业上缺少认同

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共同体,相互业务往来密切、联系紧密,对彼此职业的熟悉程度是非法律行业不能比拟的。部分法官和律师对彼此的职业虽然熟悉,但有时从自身职业出发去看待对方的职业,难免会出现认知偏差。有部分律师和法官认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工作内容和时间自由较灵活;律师事务所是营利机构,律师业就是商业,尽管近年来实行绩效考核工资,法官的收入虽有所提高,但法官与律师的工作同样是办理案件,但收入比律师要少很多[3]。从已公开选拔的用人法院均为地市层级法院来看,部分职务晋升缓慢县区的法官心里难免会有落差,缘何自己没有参与竞争的机会。总而言之,有部分律师不情愿进“体制内”任法官,而部分法官也不希望设立单独渠道的方式选拔法官,也是造成选拔工作情况不佳的重要原因。

(三)法官“职业化”实现不彻底,对律师的吸引力不高

我国宪法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人民法院要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要对人、财、物有自主决定权。虽然,法院实行员额制改革后,设立法官专业化职级序列。但实践中,我国法院的人、财、物仍未脱离地方政府掌控,难免会受制于人,如2017年,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仍不具有对人、财、物的自主决定权[1]。法官职级晋升受当地全区晋升总编制数量限制,脱离行政化管理,彻底实现“职业化”还有一段路要走。法官“职业化”环境的实现程度,对律师选任法官后的前途有重要影响。待法院脱离行政化管理、彻底实现“职业化”之前,部分律师仍在等待和观望。

三、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司法实践不佳的个人建议

选拔律师任法官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人”的问题,而选拔优秀律师任法官法选对构建法律共同体具有促进作用。针对司法实践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转变思想观念,重新认识律师职业

2016年6月1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四个全面”中的职能和作用。宣传部门和司法机关,特别是律师自己要贯彻落实国家对律师定位的精神,对律师有个正确的定位,向社会各层面进行主观思想上宣传,逐渐改变社会上对律师的偏见与不平等的认识。固化思想与经济发展、思想开放程度等客观因素相关联,这些方便要得到转变需要有个时间过程。但随着国家正在大力实施的中部崛起、西部振兴、一带一路等战略,将逐步拉近我国地区间发展差距,同时地区间对律师职业的包容会更加均衡。

(二)承认客观存在,正确对待职业转换

上述对法官、律师职业的评价存在偏差,二者同属法律共同体的法治目标是一致认同的,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对比。部分法官、律师应对相互职业做全面了解,纠正认识盲区。同时也要承认二者的收入差距、办案压力大等客观事实。律师高收入也是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选择法官职业时考虑收入无可厚非,但更主要的动力还是来自司法职位的权威、荣誉、责任感等精神因素。这就是为什么法官队伍总体情况稳定的原因,如近年来全国法官辞职人数一直保持在0.35%以下。法律共同体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为共同价值追求外,个体也有着自己对职业生涯的憧憬与追求。所以法官辞职也好,律师通过选拔任法官也罢,都是法律职业者的自由选择。律师和法官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职业转变应被正确看待。

(三)法官走“职业化”道路,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实行绩效工资,法官群体的工资比一般公务员要高,但法官向往美好生活的经济基础需要依靠继续提高工资来实现。此外,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人财物的管理,只有法院对人、财、物有了决定权,不受地方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法官职务晋升及福利待遇等才能完全自主。所以维护好司法独立原则,对法官走彻底“职业化”道路才更有益,才能激起人们对法官职业的崇尚和尊重。

四、结语

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至3万余家,执业律师达42.3万余人。数量庞大的律师队伍,可视为法官的储备力量。如果能排除选拔渠道的顽疾,将优秀人才填充到司法队伍中去,势必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迈向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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