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警察权的研究探析

2019-12-13 22:03姜大光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侦查权公安机关权力

姜大光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警察权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除了一般的维护社会秩序之外,还包括刑事诉讼、司法活动、公共服务等问题。警察权本身具有双面性,既能服务社会,也能影响社会发展,由此也导致了普通民众对于警察的信任度较低,认为警察滥用职权不可避免。因此对于警察权的法理研究极为重要,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和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权力的功能,让民众能理解警察权的基本内容,引导警察权更好地运行。

一、警察权的概念

“警察”一词并非是我国原有词汇,最初为希腊语“politeia”,主要描述的是军队。现代意义上的“警察”主要是从十九世纪英国而来,当时英国经济飞速发展,相应的也带来了较多的社会矛盾,各种违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原本的巡捕制度并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于是制定了高效的警察制度。广义上警察权为警察活动中的所有权力,中义上为国家赋予的权力,狭义上为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权力。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警察队伍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国家赋予了警察队伍管理和活动权力,也就是警察权,这一权力不仅仅包含在执法上,在立法、司法、经济层面都有所涉及。

二、中国警察权的属性

(一)权力根本属性

警察权的权力属性会受到其国家权力体系位置影响,从基础角度分析权力的根本属性,具体来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警察权具有政治性、人民性和武装性这三种根本属性。政治性在于警察权具备国家权力的基本属性,能够为政治性的国家事务服务,进一步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完成国家政治目标,借助警察权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人民性在于体现我国的基本国情,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在权力行使时,需要从人民的角度出发,重视人民的根本利益。武装性在于警察权是国家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行政权为主要属性

行政权并非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根据不同的历史时代背景,其内容也会有着不同的变化。从分权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社会问题的出现,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预防恶的出现;同样,如果权力无限放大,会导致权力无法限制的情况出现,分离权力,也是限制权力的重要手段。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国家事务在不断地增加,对于政府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国家事务之外,也需要涵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警察权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属于权力综合体,包含了从治安管理到刑事侦查再到司法裁决执行等多项权力。在我国警察法中,国家主权在警察权的表现包括解决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公民的基本利益。警察权设立最为基本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形成民众容易接受的社会结构,警察角色承担着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责任,对于社会进行组织管理,这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借助管理手段达到社会服务的目的。

(三)侦查权的双重属性

侦查权以行政权为主,司法性质权力为辅,行政权是一种很难界定的权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地适应司法程序,侦查权也存在着司法权的发展倾向。在很多发达国家,侦查权被看作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但是侦查权本身的司法特征无法隐藏,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独立自主,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出发点。我国的侦查权和西方法律模型下的侦查权并不相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警察权本身具有刑事司法权属性,侦查权也体现了重要的司法权特征,警察的侦察活动受到上级机构的监督,办案过程独立自主,我国将侦查权划分为一种既有司法性质的权力而并非是司法权。警察权的侦察权是一个变化的量,这也是决定了警察权性质的关键点,在刑事诉讼中展现了审判活动之前的重要准备工作。

三、我国警察权的结构

(一)组织机构

我国的警察权组织结构并非自治性,也不是中央集权型,呈现出一种全新的形态。警察隶属于中央政府的最高警察机关,在警察事务和职务上能对地方警察机关建统一的指导和监督,也会接受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监督,这就是我国警察权的组织机构,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结合我国的法律结构来看,公安机关从中央层面为公安部,直接隶属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警察行政领导机关,复杂大案、要案的指导侦查,也能对警察队伍建设作出战略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地方警察机关的警务工作。在地方层面为地方公安机关,包括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同样,针对特殊领域设立了专门的机关,例如铁路、交通、缉私等。

(二)权力层面

我国警察权结构形成了自己的特殊模式,在管理上相对集中,由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全国性的工作由党中央与国务院负责,地方工作由公安部领导。中央公安机关接受党中央、国务院管理;地方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管理。重视公安机关的内部统一指导,也能和地方公安机关相互结合,各个地区公安机关从实际情况出发,展开高质量的公安工作。

四、警察权的构成

(一)权力的主体

相对于警察权的客体而言,我国警察权的主体是使警察权力作用于警察权力客体的社会力量。警察权的主体取决于客体的存在和发展,警察权的主体为警察,包括警察机构、安全机关、司法警察等。一般警察机构复杂日常警察行政活动,承担刑事侦查和司法判决执行等活动。国家的安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处理安全行政事务的机关,能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增强国家实力,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去解决危害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的利益。司法警察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着维护司法安全和秩序的职责。

(二)权力的客体

被实施警察权力的就是权力的客体,也就是警察权作用的对象。第一,警察权惩罚和处置的对象,也是警察权的直接防治对象,这些人员对于国家、社会和人民具有强烈的侵害性;第二,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员是警察权保护的对象,这些人员受到了他人的侵害。二者之间相互对立,属于侵害与被侵害关系,行使警察权的目的在于利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矛盾,解决二者存在的冲突。警察权的主体和客体具有双重性,既要防治也要维护,需要正确地理解警察权的构成。

(三)权力的种类

结合警察权的主客体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我国警察权的基本权力分为治安行政管理、刑事诉讼和对紧急状态的处置几个方面。治安行政管理包括治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调解权三种,警察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处罚,并且为了确保执行顺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处理纠纷时通过说服教育实现当事人自愿和解。刑事诉讼层面来看,包括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按照法定程序,展现侦察活动,对于刑事判决采取强制处理措施,最终将法院生效的判决确保刑罚实施,体现司法公正。紧急处置主要是在发生一些重大事件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控制和消除社会威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宣布在事件发生区域或者全国执行的状态。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国家权力的本体研究能更好认知权力的来源,确保权力的有序性,警察权是国家权力中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也是和人民群众密切接触的部分,对其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警察权范围在不断的扩展,相应的研究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加深其研究力度,深入界定警察权的性质和构成,了解警察权的来源和其实施过程,也能具体分析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猜你喜欢
侦查权公安机关权力
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与完善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军队刑事侦查权配置探析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刑事侦查权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