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年法庭的若干问题思考

2019-12-14 06:00舒学婧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庭审审理

舒学婧

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00

我国已经在立法上规定了少年法庭的相关内容,并为其设立提供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有些规定模糊不清和施行条件的限制等客观问题的存在,法庭在设立和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一些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怎么完善少年法庭制度这个问题进行更多的思考。

一、少年法庭概念及特点

少年法庭,是指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刑事审判庭。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并取得良好效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重视和支持少年法庭工作,使得少年法庭逐渐成为刑事审判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不少法院建立起专门的少年法庭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引入“寓教于审”的基本理念,创建圆桌审判庭审方式,还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判后答疑、社区回访等机制,这些举措都为青少年罪犯重回社会创造了条件。

少年法庭因为审理案子的对象为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以少年法庭工作有自身鲜明特点。首先,少年法庭以“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为原则。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注重社会惩罚性而言,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更加注重教育性,重点在未成年人接受改造后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其次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处理方式灵活。与传统刑事案件审判不同,少年法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圆桌审判,且多数案件不公开审判,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二、设立少年法庭的必要性

在司法体制改革和健全法制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人权保障日显重要,而未成年人审判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得到不断探索和完善。少年法庭的设立是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组织基础,有其存在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增多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互联网迅速发展,许多暴力、色情的因素充斥网络,未成年人对网络的熟练操作和运用,也难免会接受到这些消极文化的影响,未成年人本身接受新事物能力强,模仿欲旺盛,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且遇到问题容易情绪激动,这些特征就导致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

(二)未成年人的自身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是因为处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在发育阶段,遇到挫折抗打击能力弱,自我调节能力差,容易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情绪犯罪,犯罪后多表现出后悔态度。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可以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探索适合其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的审判模式,将其与普通的刑事审判区别开,帮助未成年人心理调节,重塑回归社会的信心。

(三)专业的审判团队有利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术业有专攻,组建充分掌握和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审判专门团队,可以在未成年人审判中真正发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如果将未成年人审判与普通的刑事审判混同,让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官来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那么很难确保这些法官不带有普通刑事审判的固有思维模式和审理方法来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样就无法确保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

三、我国少年法庭建立所面临的困境

(一)少年法庭设立条件限制

从立法层面上讲,虽然法律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但是尚对“条件”一词并没有加以具体说明,造成许多法院对条件一词理解不清。条件是指经济条件还是泛指其他条件,概念模糊。我认为这里的条件应当加以限定,但应当不限于经济条件。有的法院辖区范围小,案件数量不多,每年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屈指可数,这时候再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就不必要,但有的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多,经济条件尚可的条件下,就应当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如果仅仅局限于经济条件达不到,就不设立少年法庭,那么就可能会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的地域差异。

(二)专业队伍尚未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专门的人员来审理,但是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标准是什么,怎么从普通法官中加以选任,怎么培养专业素质能力,都还在探索阶段。许多法院虽然建立了少年法庭,组建了少年合议庭,但是审判人员与其他刑事庭审判人员,甚至民事庭审判人员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办案方法和办案理念,这显然对未成年人身心是不利的,且在选拔方法上,与普通办案法官的选拔没有区分开,影响了少年法庭作用的发挥。

(三)少年法庭形同虚设

有的法院虽然响应号召,从机构设置上设立了少年法庭,配备了相关人员,但是因为案多人少矛盾的突出,许多法院的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数量远远超过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法庭法官的主要工作可能会由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转向审理民商事和普通刑事案件,这样不仅分散了法官的精力,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有的法院少年审判庭虽然严格实行分类审理,但是审判力量配备明显向其他案件数较多的业务庭倾斜,甚至将少年审判庭作为临近退休的、精力不足的审判员的养老部门,这样不仅会影响案件质量,而且也无法发挥少年法庭真正的作用。

四、关于设立少年法庭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一)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团队

从立法上应该对设置少年法庭的条件和专门审判人员的标准加以确定,明确建立少年法庭和配备审判人员的标准。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少年法庭的设立情况进行调研,对于符合设立条件但还没设立的法院,督促并引导其设立;没有经济条件的,可以改善条件帮助其建立。对于已经设立了少年法庭的法院且成效显著的法院,可以将其工作方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宣传,树立典型。将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选拔与普通的审判人员的选拔区别开,不仅从业务上要挑选业务骨干,而且可以在审判人员性别上有所侧重,可以尽量挑选女性审判员来担任,这样既也可以发挥女性耐心细致的特点,也可以更便于给未成年人犯罪人以心理上的抚慰。

(二)创新工作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罪后回归社会的考虑,可以创新一些有利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庭审形式。比如在开庭前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多方面的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兴趣爱好、平时表现等,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犯罪原因和目的,从中找出最好的教育方式。庭审中实行圆桌审判,改变过去庭审中法官高高在上的设置模式,消除未成年人对庭审的不安及恐惧。在开庭时,法官还可以采用引导的方式来查明事实,将法制教育融入庭审过程,达到深刻反省的目的。庭后可以引入心理辅导的机制,对未成年人在犯罪和庭审中所遇到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辅导,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帮助他们早日回归校园、回归社会。在判后也可以进行回访,对他们的改造情况加以统计,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三)由惩治转向教育,最终转向预防

未成年人庭审除了始终坚持教育原则外,法院可以从创新审判方式转移到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上来。比如利用好12.4、3.15等普法日宣讲活动,面向社会进行全民普法。法官可以走进校园,针对学生进行校园普法教育,宣讲法律知识,不仅帮助学生预防自身进行犯罪活动,而且教育学生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少年法庭还可以选取一个学校作为普法联系点,不定期邀请学生代表到法院来观摩庭审,临摹庭审现场,让学生亲身经历和感知法律威严,提高自身懂法和守法意识。

五、结语

少年法庭的建设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初现成效,但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还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在组织机构上应有所保障,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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