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作用

2019-12-14 06:00徐来凤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软法新闻媒体法治

徐来凤

中共抚州市委党校,江西 抚州 344000

新时代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一环。2018年初,新华社发布中央一号文件,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一万六千多字,超越以往一般中央文件篇幅,足以看出中央全面顶层设计新时代乡村振兴工作的决心。①法治是治国之重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法治,亦只有在法治的作用下才能将乡村振兴的成果予以稳固下来,从而释放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大生命力。新闻传播作为一种特殊媒介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起着无与伦比的法治作用。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家亟需发挥新闻传播的法制宣传、法治监督、法治建构的作用,从而推动“三农”问题法治化。过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新闻传播囿于形式的单一以及内容的枯燥,其作为特殊媒介的法治作用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中,需要创新新闻传播的形式,丰富其内容,方可彰显新闻传播在战略实施中的法治作用。

一、新闻传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制宣传作用

《意见》明确指出,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建设法治乡村。送法下乡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而新闻传播是送法下乡的重要媒介。过去,国家在七个五年普法规划中不断送法下乡,迅速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法治意识,形成了良好的乡村法治生态。然而,囿于宣传形式的单一、内容的枯燥,如长期依赖于挂大横幅、贴法治漫画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尚未将法律核心内容宣传到位,尤其是困扰农村多年的问题——违法征地,挪用、克扣农民补偿款或者农业补贴款、农地污染等问题。侵犯农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申诉无门的现象时而浮现,从而引发农民集体闹访、拦路维权等社会问题。送法下乡的目的,不仅要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更要提高基层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形成农村的相关主体主动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生态。然而,由于宣传未深入,农民及相关主体仅接受“蜻蜓点水”式的法制教育,最终往往以所谓的乡村民约代替法律,致使法制宣传的核心作用无法彰显。

新闻传播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介,具有时效性强、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制宣传中发挥着举重若轻的作用。具体而言,新闻传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制宣传作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在当地的新闻节目里设置法治栏目。许多农村囿于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不发达,电视只能接受当地城市电视台等少数频道,在这种情况下,各市电视台在法治宣传中将起着中坚力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层部门可联合当地电视台定期共同制定系列的法治栏目,每一集以不同法治故事为背景,并邀请当地的律师在每一集中讲解法治故事背后的法律规定。法治故事的选取可以适当倾斜于全国各地关于农村纠纷问题的,优先选择当地的农村纠纷案件及其最终解决的过程。法治故事的展开要带有生动有趣的情节,切记僵硬乏味的故事陈述,以免影响收视率。二是新闻送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层部门可联合当地的新闻媒体,如报社、杂志社等部门,联合定期在报纸、杂志、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平台上宣传法治知识。以南方某镇为例,该镇开通了两个官方微信公众号。每一个微信平台几乎每天都将镇上即将发生的事情进行预告或者宣传已经发生的事情,包括台风来临、招聘信息等宣传信息。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还开设“以案说法”栏目,该栏目常推送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农村污染、农村自治等系列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路径,几乎每日均推送一条以上的法治新闻,在普法宣传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经验值得全国推广。

二、新闻传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监督作用

《意见》亦明确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建设平安乡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法治监督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过去,正因为基层公职人员在农村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存在失职的行为,进而导致集体上访的敏感事件频发,也有一些农村地区长期存在涉黑势力强占各类农贸市场问题,欺行霸市、操纵菜价,且当地的有关部门不作为,更有甚者,部分涉黑家族团伙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严重损害农民的集体利益。由于法治监督机制不健全,举报人权益保障机制落实不到位,加之老实巴交的农民不敢轻易举报等因素,致使违法乱纪的行为长期盘踞农村,涉黑势力亦在保护伞下横行霸道,称霸一方。概言之,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业已严重损害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公职人员的公信力。毋庸置疑,上行下效的效果能否彰显,关系到战略在实施过程中能否得到农民真心实意的拥护,若放任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继续在农村肆无忌惮的滋生,那么,广大农民自然对乡村振兴战略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在日常生活中自然对战略的实施有所保留。

为依法扫除黑恶势力,净化公权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该通告明确对农村涉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可以预见的是,这场扫黑风暴将有效地遏制农村涉黑势力,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同流合污的公职人员。过去,有关部门并不重视新闻传播的舆论监督作用,有的还视新闻传播的监督为洪水猛兽,并对报道内容及范围多加限制。不可否认的是,新闻传播具有信息传递的功能,且可突破时空的界限,在现代行政监督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打好这场斗争,营造乡村振兴战略良好的实施氛围,同时亦为有效保障举报人权益,有关部门可充分发挥新闻传播的法治监督作用,打消广大农民因举报而遭报复的疑虑。具体而言可分成两个维度的监督:一是曝光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有关部门应适当放宽新闻媒体在广大农民可将一些公职人员违法乱纪或者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直接曝光于新闻平台上。考虑到政治现实,涉及局级干部以上的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可先由新闻媒体将有关的线索交由到当地的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核实后,方可由新闻媒体播出。二是曝光涉黑势力。广大农民可将自己遇到的农村黑恶行为报料到当地的新闻媒体,后者由训练有素的新闻记者暗访调查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予以及时、适当的曝光。同时,为有效保障自身安全,新闻媒体可积极招聘具有部队、警务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一些危险度较高的报道采访工作。为有效保障各地新闻媒体的报道权益,激发其在战略中从事法治监督的热情,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央部门可定期举报法治会议,对曝光危害战略实施的行为作出巨大成就的新闻媒体进行通报表扬。总而言之,从过往的经验表明:新闻媒体的法治监督作用是卓有成效的,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不能忽视这股中坚力量,营造自由有序的舆论氛围,最终激发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热情。

三、新闻传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建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拉开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序幕,党的十九大更助推了我国进入合宪性审查的法治新时代。在法治新时代,任何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治的规制,更离不开法治的建构,乡村振兴战略自不例外。《意见》强调“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乡村振兴战略绝非纯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势必涉及诸多因素,战略的有效实施必然需要法治的渗入方能落实到位。过去,我国在总结乡村治理经验的工作尚未完全到位,一些业已成熟的软法治理经验未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一些具有本土化色彩的乡村治理经验亦需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而非完全照搬照抄国外所谓的法治经验。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必须重视法治的建构活动,即建立乡村振兴战略法治化体系。建立乡村振兴战略法治化体系是一项重大工程,需要借助新闻媒体不断传授各地宝贵的工作经验,包括软法的运用实践等。所谓的软法,是指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指导性、宣示性、号召性的规范。实际上,软法并不“软”,在法治建构中还起着重要的硬法效果。如一些苗族地区的农村存在村民违反法律的,除了接受法律制裁外,还得“供全村吃一餐”的村规民约。②诚然,这种具有软法属性的“惩罚”并非行政处罚,因其实施没有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是否执行全依赖于违法的村民自觉履行,但实际上不履行的,往往会受到当地村民道德上的谴责。在这种氛围下,违法后的村民自然会接受“惩罚”。尽管“惩罚”似乎有点偏重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但其却起到教育、惩戒的实效,值得纳入战略法治体系化建构的对象范围。目前,法学界主流观点业已承认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作为法律规范的“硬法”介入乡村治理后,可以立竿见影,但不能长效维持,而软法介入乡村治理后,能够以理服人,得到长效维持。因此,除了具有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的介入外,乡村治理亦可运用更多的软法治理思维。

新闻传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建构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传递的三个过程中:其一,宣传行之有效的乡村治理经验。一些已经运作成熟、取得良好效果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可以通过新闻传播的平台大力宣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央部门经过新闻传播平

台的甄别,全面总结这些富有成效的法治经验后,将推广到全国各地。其二,作为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意见稿的讨论平台。立法机关将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全国,各地农民、专家学者可通过新闻媒体诉说关于立法草案的意见。其三,助推国际合作交流。《意见》还明确“促进乡村振兴国际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共享中国智慧与方案”,这些要求的具体落实都离不开新闻传播的信息传递作用。过去,法学理论几乎由欧美学界首创,进而被垄断了话语权。随着我国愈来愈重视法学理论的话语体系建设,一些符合我国乡村实际情况,或具有普遍实践意义的乡村治理经验亦会随着新闻平台传播至国际社会,夺回学界话语权,塑造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 注 释 ]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月2日)[N].人民日报,2018-02-05.

②文新宇.“供全村吃一餐”的处罚规定所反映的苗族习惯法文化——对三个苗族村村规民约的考察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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