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乡村治理下德治、法治与自治的关系

2019-12-14 11:04李赛凤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三治德治村民

李赛凤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一、问题的提出

自古以来我国就形成了“皇权不下县,县下皆宗族,宗族皆自治”的一体式社会治理体系,传统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基本上都是依据已经形成的风俗习惯来处理日常发生的社会事务。生活在其中的大多数居民彼此之间都会非常熟悉,所以他们往往会寄托于村子中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来判断是非曲直,这样便会形成一种社会链条的依赖模式。[1]而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乡村社会中逐步出现了“空壳化”的现象,也必将意味着熟人社会的瓦解,村庄实际人际关系的理性化和自治化也往往流于形式,进而阻滞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以及更大层面上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强化。因此,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举措,更是顺应社会巨大变化、人民群众新期盼的现实需要。

二、德治、法治、与自治的概念

(一)德治的含义

德治,简而言之就是要充分发挥道德对人和社会事务的调节作用,用其来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在乡村治理中,德治是以“乡规民约”“乡绅治村”“乡贤治村”等主要形式表达的,其中乡规民约作为非正式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村民之间约定俗成的民间法则。我国最早的这种形式的制度可能要起源于《吕氏乡约》,后期出现的《龙祠乡社义约》《南赣乡约》等都基本上沿袭了早期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仁政的思想,提出以道德来整顿民风化解社会出现的矛盾。“乡贤治村”则表现为受过高教育和具备良好道德修养的能人贤士在治理的过程中不仅合理运用道德的力量,也会结合法律这种规范性、强制性的手段来对乡村社会进行“硬调控”。

(二)法治的含义

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产物,大家只用管好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不用同他家进行平等意义上的交易,也更不会去制定成文的规定和法则来对事务进行评判。这样也就很难产生以民主为前提的法治思想,因为法治的概念主要是区分于长久以来的封建社会的这种“人治”思想的,它是以规范社会秩序为前提,以严格执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综合管理机制。一般来说,法治是包含两层含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如“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所以两者都不可或缺。我们可以认为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上层建筑部分,所以整体上包括比较宏观的治国方略、民主的法制模式、理性的依法办事原则、现代法律价值理念和精神以及理想的社会秩序和形态。

(三)自治的含义

自治包含着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从广义上来解释自治就是进行自我处理和管理,在当前中国的五级行政体系以及乡镇政府的建立的条件下,这种产生于政治体制中的自治相对于中央集权来说,则意味着它是一种地方分权。而从狭义上来看,出现在乡村治理中的自治模式则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当家人地位和主体性地位和品格的重要制度设计。所以,也就意味着村民能够理性地直接行使自身的权利,处理与自身的乡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琐事,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从而在上述基础上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德治、法治、自治之间的联系

(一)三者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乡村治理中,三者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且都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不可或缺的因素。从宏观目标和微观治理上看,无论是法治、德治还是自治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致力于解决乡村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并通过问题的解决来使社会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甚至于长治久安的局面。[3]这也是三者在价值理念上共性的体现,并通过目标的实现来增加整个乡村治理系统的协调性和稳定性,发挥已有机制的强大功能性作用,推动管理模式的创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德治、自治、法治是密不可分的整体

在乡村事务的具体处理中,德治、法治和自治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三者在性质上应该具备同等的使用效力而不存在层次上的增减性。自治是我们追求的根本目标,德治和法治应该都是一种手段,具体来说是要以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基础。[4]只有当三者之间达到完美的契合互相依赖和影响的情况上,才能对乡村治理发挥最大的作用。而彼此具体的关系则类似于数量关系中的三角形原理,在理想状态下应该是最稳固的,所以在目前的乡村治理中三治只有彼此合作才能在整个治理系统中发挥最大的功能。也就说需要综合发挥三治的联合作用,形成一个更为强大的合力,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网络化、规模化。

四、三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能够将三者更好衔接的链条

从上面所探讨的理论知识中可以看出三治需要加强本身的系统性才能够形成密不可分的整体。而中国大多数中村庄中仍旧是以小范围的自治为主,且表现以宗族血缘自治为基础的治理方式,建立在这种彼此十分熟悉的接近于旧社会的治理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另一方面,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制约和新时代背景下农民的“高流动性”,村庄的“空心化”,存在于农村实际人际关系的理性化和自治化往往流于形式等问题,进而阻滞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以及更大层面上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化。这种名实分离的村庄自治的社会从以熟识性、稳定性、边界清晰为基本特征的传统熟人社会迈向以高流动性、离散性、边界模糊为基本内容的陌生人社会阶段。这种转变导致传统社会中由村庄的长辈来担当纠纷调节者和问题化解者这一角色发生失灵。

(二)三治建设的实用性不强

我国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基层单位把三治建设当作口号的现象,只顾做好“面子工程”,而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去推进三治建设在实践中的融合。同时部分农村政权组织机构治理方式僵化,治理能力不够,导致基层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产生了真空地带。[5]另外,人际关系的理性化、村庄个体的原子化以及农民在消费主义这一意识形态话语之中成为一个“无功德”的自我主义者。而且从自治的名实分离及法治的有序性来看,农村的德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立足的,毕竟德治是建立在老人的文化及权威和熟人社会的空间中。由此来看,的乡村治理功能也呈现了递减化的态势。

五、如何引导三治向良性方向发展

(一)以法治为引领和保障

法治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成文的规章和制度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在乡村治理中就是用法治原则和方式调整基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在充分保障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要做到乡村社会中选举和决策程序上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深入了解和反映民情,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广泛集中他们的智慧,及时整合各利益阶层的诉求。此外,为了更好地调节基层社会关系,规范基层社会社会行为,要引导村民自觉通过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对待激烈的群体性事件时,要正确处理维权和维稳之间的关系,尽可能把事件的处理纳入到司法程序中去。

(二)以德治为基础来推动法治建设

法治是硬件系统,德治是软件系统,两者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直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好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5]所以在乡村治理中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深厚的共同体意识,让村民在思想上产生一种共鸣,形成全村的道德标准、价值尺度。其次,应该在全村范围内开展更广层次的道德评选活动,建设模范好家庭,加大对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并且以多样化的方式对其先进事迹进行传播。最后,通过这种大范围多形式的活动来形成一种道德上的约束力以提高村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改善乡村环境面貌。从而做到在基层管理中的法治和德治的融合,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基层组织向良性方向发展。

(三)在法律框架内建设高水平的自治

法治和德治是基层治理中两个重要手段,涉及到农村事务的自治来说则应该是其追求的根本目标。那么我们在法治这个大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乡村的自治呢?目前的研究提出了下面几种构想。第一,需要划分基层政府干预的边界。长期以来,乡村治理中基层政府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偏向于“大权独揽”,处理事务上可能会力不从心,不能满足多方利益导致民怨,“压力型政府”的反作用逐渐显现,影响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导致自治功能发挥十分有限。第二,界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范围。村民自治本身是一项权利,在实践中往往产生了一种误区,就是把这种村级组织视为一级基层政府,村里的大小事务都会落到这些所谓村干部的头上。然而要推行自治就应该建立权力清单,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学习先进范例,健全自治机制。传统僵化的模式必然会打击村民进行自治的热情,实践中其实有很多参与式民主成功的案例,应该取长补短互相借鉴,通过建立健全具有培养功能的平台机制,将村民自治形成一种团队化效应。最后,通过参与式的这种热情让自治成为村民的一种习惯,以更好地促进法治和德治的建设,增强彼此之间的融合性以形成基层社会发展的合力。

猜你喜欢
三治德治村民
用“问道”之理 求“德治”之功
“三治”融合打造乡村治理新格局
定点帮扶让村民过上美好生活
张存海:带领村民过上好日子
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三治”工作联动监督动员会
能人选出来 村民富起来
四川:创新“三治” 激发乡村社会活力
以德治企,诚实守信
——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哲学思考
蒋虚村村民为何没有获益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