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研究

2019-12-14 11:04白韵祎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权力网络平台

白韵祎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概念

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对流行的社会问题发表看法,进行探讨并由此产生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倾向性意见的总和①。

司法公正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主体,以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对象,本着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网络舆论的形成和作用

(一)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

第一阶段借助媒体平台对时事热点的报道,时下新闻媒体普遍通过客户端软件对用户实时推送最新热点话题,同时根据用户偏好分析,在客户端内采用轮播方式吸引用户眼球和好奇心,以此博得点击率和关注度。

第二阶段是通过交流形成倾向性观点。目前各大新闻软件中都设置了点赞和评论的沟通方式,不同用户在浏览新闻后根据个人的生活经历对于同一事件发表不同的看法,在评论区点赞相同观点,不同思想交流碰撞由此产生意见领袖②。

第三阶段传统媒体介入。自事件在网络平台上形成一定的热度后,传统媒体对事件进行更广泛的宣传和调查,此时热点事件的覆盖面不再局限于网络平台中对事件有认知偏好的用户,对于更广泛的人群产生二次传播,在这过程中形成的舆论这对于当事人产生的社会压力、舆论压力更为直接和明显。

(二)网络舆论的作用

第一,政府收集民意。在网络尚未普及之时,政府对于民众思想的了解仅限于走访、意见箱等传统方式,这种方式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效率也不高。但随着网络的兴起,网民与日俱增政府与时俱进开通官方政务账号,在网络平台上收集民众的看法和观点,政府机关能更加直观便捷地了解民众目前所关心的民生问题,收集民众的建议和意见,真正做到用权为民。

第二,民众表达观点。传统意义上向公权力机关反映民生问题往往需要到固定的机关找固定的工作人员,这对于民生信息反馈产生了很大的沟通阻碍。现在民众可以突破传统监督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各项惠民政策,同时借助网络表达对热点问题的看法,给政府改进工作、制定政策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国家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当前网络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与网络舆论的判断基准不同

从不同的立场出发考虑判断统一问题,经常会因为各自偏重不同产生不同的思路和结论。同样的,司法与网络舆论的判断基准就不同,司法裁判按照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评判,网络舆论依据道标准和网络信息进行评判③。司法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证明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形成证据链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网络舆论根据道德规范进行评判,每个公民对于同一事实纠纷难免产生不同的声音。同时一些带有欺骗性消息的不良媒体从中引导,民众在信息的筛选中很容易先入为主产生认知偏差,依据所谓的“正规消息”,这使得网络舆论评判带有个人情感色彩。

(二)网络舆论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网络平台的注册登陆尚未实行实名全覆盖,虽然为防止有心人士“钻空子”很多网络平台对于发表不实言论的账户设有举报、屏蔽、销号等功能,但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对当事人产生威慑力。例如,在网络平台发表的不实信息、有害信息虽然可以通过举报方式进行投诉,但效率低下成功率较低,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反馈维护权益;对于发表不实言论的人来说,被举报销号的账户不过是众多账号中的一个,这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并不能根治本源。目前我国的立法在网络舆论方面仍存在空白且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对时间的把控性差

当前司法信息的公开发布时效性无法满足公民对信息的心理需要。例如,在事件被爆出后网上对当事人及相关信息有诸多真假难辨的爆料传出,公权力机关为核实相关情况需要大量时间,而民众的好奇心已然被激起,此时没有官方的表态很容易听信网络中的不实信息,先入为主产生认知偏差,为事件后续权威信息发布的民众接受度低埋下隐患。

此外在多方利益的驱动下,当事人通过网络恶意炒作联动营销投放宣传虚假消息,以所谓的小道消息模糊视线,给司法等公权力施加舆论压力;不良媒体为博取关注度和点击量,罔顾职业操守,肆意发表虚假信息并通过暗示性词汇挑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间的关系。

四、相关完善建议

(一)完善网络舆论的立法

现下,新闻媒体不再局限于纸媒或电视台等传统新闻发布媒介,逐渐通过网络平台报道实时信息;专家学者也纷纷开通网络账户实时接受新鲜咨询发表最新时评,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著述来发表专业意见,这些改变都源自于社会的发展与网络媒体的发达,这也是社会对公权力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体现。但目前我国在网络舆论方面的立法仍存在诸多空白,建议根据我国国情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虽然目前在网络平台上许多官媒都开设了官方账号,但这些账号对民众的观点发布进行了诸多规制,比如在评论和转发上设置条件,部分新闻报道的评论也设置了筛选后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民众的逆反心理。但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公民在转发评论相关信息时必须遵照我国法律,不得发布危害社会稳定、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言论,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要将自由和守法相结合。其次,我国在网络舆论的管理层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舆论的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细化规定,遏制营销号、不良媒体断章取义式、博取眼球式的炒作,促进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形成政府和民众之间良性互动的沟通平台。同时对于危害社会、危害他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司法公开内容的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新修改颁布的法规政策并不能解决最新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网络平台上,官方媒体虽然不再“高高在上”,实时跟紧社会潮流。但对于热点消息作出的回应相对滞后且过于公式化、书面化,许多需要官方账号第一时间出面辟谣的新闻,许多民众好奇的关键问题,往往使用文字或通报一笔带过或只字不提,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解答也不够及时到位,这种行为很容易在公权力机关和民众间产生龃龉、滋生不信任态度,让不良信息乘虚而入挑拨民众不安情绪。司法机关应积极主动回应民众质疑、公开相关司法信息④,尽可能在不影响公权力正常行使的前提下公开行使权力的各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释疑消除民众不安情绪。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在民众生活的占比日益扩大,获取信息的途径也更多源自于网络,网络舆论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此时如何正确地使用网络,如何通过网络拉近与民众的关系,如何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成为网络时代对公权力机关的一大考验。针对社会发展的挑战,公权力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主动出击,掌握网络舆论倾向,对不实信息及时辟谣,对专业问题主动释疑,对民众提问及时回复,并尽可能的发布实时信息,疏通与民众的沟通障碍,发挥网络媒介的应有作用,不断加强政府公信力,为我国的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⑤。

[ 注 释 ]

①贺小军.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互动的经济分析[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02):1-5.

②刘鸽.浅析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扰[J].法制与社会,2015(34):112-113.

③孙广坤.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机制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8(06):71-74.

④胡田野.论新闻媒体监督的偏差与审判独立[J].江汉论坛,2013(08):119-122.

⑤姜楠.我国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7(35):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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