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2019-12-14 11:04熊吉林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专项斗争犯罪案件办案

熊吉林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黑恶势力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根据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解释,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①

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其必要性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种类型的具体犯罪,犯罪人数众多,部分黑恶势力甚至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出现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以及在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和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场所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影响到某个行业、某个地区的正常经济生活秩序,危害很大,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

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还呈现出以下新特点: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日新月异,黑恶势力产生、发展周期短;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化、软暴力倾向明显;涉枪涉爆问题与涉黑、涉恐、涉毒等问题合流明显②;渗透到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社会危害性增强。在这样的形势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势在必行。

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其重要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经济生活正常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推手,是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理应遵照《通知》要求,坚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做到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当前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坚持既要“打早打小”,又要“打准打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完善立法,并灵活运用指导意见等方法及时指导专项斗争。首先要坚持把“打早打小”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基本原则,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坚持露头就打,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后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更大损害,及时“治病救人”,减少司法成本,并可以形成及时、有效的震慑。其次要坚持“打准打实”,严格依法办案。一是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办案,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规定。要严格按照《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认定黑恶势力犯罪,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与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人员与普通劳动者,区分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与成员的个人犯罪,不能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策略性”地扩大打击面。对于专项斗争中需要从重、加重处罚的,应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累犯等的规定依法满足加大惩处力度的需要。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与者及其“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重点打击,同时注意区分上述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普通成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全面考虑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从而分化瓦解黑恶势力组织,提升打击犯罪的质量和效率并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日趋隐蔽等特点,灵活利用指导意见、指导案例适时引导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办案形势。同时及时总结专项斗争的经验,并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规范性文件,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让案件办理有法可依。

第二,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注重提升案件质量,努力把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办成铁案,守护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一是司法办案人员不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在办案中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证据的发现、提取、保管、移送工作,保障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不因程序的瑕疵而受到不必要的影响。二是根据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科学、全面地搜集证据,改变口供为王的观念,注重搜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三是牢固树立依法办案观念,不做有罪推定,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明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严禁以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四是依法保障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五是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办案的技术力量支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罪名多种多样、犯罪人数众多、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通讯技术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手段,电子证据更是成为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提取、保管、移送、运用,尤其是鉴真问题,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更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意义重大。

第三,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紧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重点领域、突出领域实施重点打击,并逐步建设、完善预防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首先,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时,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并呈现出智能化的特点,不断完善侦查办案的谋略手段和技术设施,建设专门的办案队伍,提升案件侦办能力。其次,针对黑恶势力利用组织领导者趋于幕后化、以合法企业作为掩护等方式进行隐蔽、逃避打击的现象,以及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爆问题与涉黑、涉恐、涉毒等问题合流明显的特点,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畅通群众举报渠道③,不断丰富情报来源;在办案过程中重视串并研判、深挖彻查,善于挖掘一件件个案背后潜伏着的黑恶势力团伙和组织者、领导者,拔除“病根”,防止就案办案。再次,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有的放矢,重点打击,特别是要重点铲除渗透到政治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最后,坚持治标必治本,发挥各部门联动效应,注重建设、完善预防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对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在侦查、起诉、审批、执行各个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信息资源库和监控机制,尽快形成对涉黑犯罪的动态管控机制,对于在打黑专项斗争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工作机制,应当及时提升和固化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④。

[ 注 释 ]

①吉安研.遏制恶势力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变的对策研究[J].公安研究,2008(11):35.

②李蕤.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研究[J].犯罪研究,2010(6):52.

③何挺.论我国黑恶犯罪形势及“打黑除恶”工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128.

④李蕤.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研究[J].犯罪研究,201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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