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研究

2019-12-14 13:51陈玲珠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通奸过错方名誉权

陈玲珠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7500

我国文化中十分重视家庭和谐稳定,并将其作为正确价值观进行引导。但是近些年出现第三者破坏夫妻关系,进而出现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性。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深究破坏他人家庭的相关法律责任,形成一定的惩戒作用。从目前的情况下看,实施对干扰婚姻的行为进行法律惩罚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是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重要方面。

一、相关理论概述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目的,这一特征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属于合法权益。如果出现了夫妻中的某一方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况,就会破坏原有的婚姻关系,导致当事人出现精神方面的折磨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法律约束,因此也就无法使用刑事责任来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属于严重的不道德行为,仅仅通过道德约束发挥的效果不佳。近些年因为两性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导致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悲剧事件。一些在婚姻中出轨的过错方,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惩罚,导致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心生怨恨,做出过激行为,甚至直接伤害过错方的性命,使得受害方转变为了在这场暴力案件中的过错方,引发了悲剧事件。在此背景下,需要使用法律武器来对两性婚姻中的过错方进行惩戒,以此来纠正社会的不良习气。国外很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针对这些行为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拥有完善的法律范围界定以及相应的判例展示,本文的研究工作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借鉴之处。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一)其他地区的经验启示

与我国不同,国外一些国家将破坏婚姻关系界定为对人格权的侵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能够由被害方向过错方申请受到侵害的全部财产的责任,更加利于对被害方的保护。但是也有些专家对此持有一定的反对意见,认为需要重新对财产索赔有关的制度进行制定。要注重对通奸期间产生的所有经济费用进行核查,假如已经因为通奸拥有了子女,包括子女的花费也应当要包含在内。此外,向法院申请离婚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等也需要核算成相应的费用进行索赔。台湾地区也已经在这方面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将第三人之责任、配偶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三人因为破坏了婚姻关系,构成了侵害受害方的自由权。关于划分配偶的责任方面,台湾地区也还存在一些争议。有些学者认为需要将婚姻关系进行名誉化,也就是说在干扰了婚姻关系之后,也就构成了对受害方名誉权的侵害,可以从侵害名誉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索赔。还有学者认为,婚姻关系应当是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的一种义务,需要对财产等方面进行共同维护和尊重。那么在出现干扰婚姻的事件之后,可以以请求权为基础,来对名誉权以及自由权进行侵权判断。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基本都是从抚慰受害方的角度出发的。这种模式实际上也是不够完善的,需要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我国不能够完全按照这种模式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

(二)我国大陆的实行现状

尽管尚未能够用刑事责任进行约束,但是在对因为第三人的出现破坏婚姻关系的财产界定方面已经比较完善。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方需要对侵害受害方的财产权益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婚姻法》中对因为干扰婚姻情况造成的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方面,尚未有比较清晰的界定以及赔偿条文。我国传统文化中,家丑不可外扬已经被很多民众牢记在心,因此在出现干扰婚姻的事件之后,出于维护面子的动机,受害方即使已经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但是还是倾向于私下解决,因此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在这方面法律制度建设进展较慢的现状。但是有很多专家学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将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进行详细界定,并完善相关的惩治法律建设,特别是需要增添关于精神损害方面带来的索赔流程。

三、结语

我国应该要加强有关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将包括财产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注重对我国传统文化思维的考虑。首先应该要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出发,对第三人和婚姻关系内的过错方的责任进行具体划分,不同的案例需要使用不同的责任划分方式,在有些情况下因为受害方的原因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目前我国现阶段出现干扰婚姻的事件太多,仅仅依靠道德的谴责已经无法发挥效果,需要合理借鉴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情做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干扰婚姻案件的法律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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