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致制度

2019-12-14 13:51白孟欣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巴伐利亚实体法指向

白孟欣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00

一、基本概念

反致涉及到的是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包含着广义和侠义两种理解方式,狭义上的反致仅仅指的是一种反致情况,就是最简单和直接的反致——直接反致,而从广义上来看除此之外还包含间接以及转致的情况。从最简单的情况来讲即直接反致,正如字面意思上而言,主体只涉及到两个国家,当一个案件被诉诸到法院时,根据这一国家的冲突法指向的是另一个国家的冲突法,而另一个国家的冲突法又重新指回了原来国家的实体法,最终适用这一国家的实体法的过程;转致和间接反致则涉及到了三个国家,指向大致都为a-b-c,两者的不同在于转致最后指向的是c的实体法,而间接反致指向c的冲突法后有重新回到了a国的实体法,最后适用a国的实体法的过程。

二、反致产生的渊源

在处理相关涉外民事案件时,各国的司法程序大致按照如下顺序:第一,确定该国法院对此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第二,在确定具有管辖权之后,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识别,确定案件的法律性质;第三,识别之后在两方主体所在的国家是某一个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该项国际条约解决争端的时候,就直接适用该项国际条约,但是若这两个国家不存在任何共同条约的关系时就需要准据法的适用,然后根据准据法处理案件。而反致就产生于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反致最早可以追溯到福果案,基本案情为,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5岁起随母亲居住在法国,直至68岁时未立遗嘱死亡,死亡时在法国留有一笔存款。因为没有通过法国政府的审批,所以在法国法上福果的住所依然是巴伐利亚,而根据巴伐利亚法的规定其住所应该是法国法。当时的情况是他的父母妻儿以及兄弟姐妹都已不在,于是他母亲的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提出了相应的继承请求。法国法院认为,法国的冲突法指向的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而巴伐利亚的冲突法指向的是法国的实体法,即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于是,法国法院最后认定福果的住所在法国,适用法国的继承法,其旁系亲属无权享有继承权,福果的财产收归法国所有。

三、中国目前关于反致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建议

(一)我国目前对于反致的态度

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反致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多,能搜集到的相关法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这两个基本法律。其中第一项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直接适用我国的实体法;在第二项法律中表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标准。

(二)对我国反致制度的相关建议

具体而言就是原则上承认反致制度,遇到特殊情况在特殊领域中不接受反致。这种特殊情况一般而言是指,合同法和侵权行为领域合同侵权关系方面。在合同领域,一般采用的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自体法”理论。这一理论适用于相关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要求或者是意思表示要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上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决定是否进行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应该调整到哪个国家的法律。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的详细内容是实际情况,最终采取的原则仍然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此来尽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过程中考虑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各国在合同法方面都采取了不接受合同法方面的反致。在侵权领域,也是同样采纳了灵活适用原则,即“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原则人同样让当事人自主灵活选择法律的适用,也同样排除了反致。与此相关的法律实践有《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在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以及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该法规同样做出了“最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也需要进行监督和限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对于反致制度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恶性循环也要时刻保持警惕,需要在制定法律以及具体实施中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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