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儒法之辨 以平恕爲尚
——宋恕思想論衡

2019-12-14 14:05新加坡嚴壽澂
诸子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家儒家

[新加坡] 嚴壽澂

内容提要 宋恕(平子)論學宗旨,可一言以蔽之,曰嚴儒法之辨。以爲三代以後,實乃法家之天下,因其“抑弱扶强”故也;儒之所以爲儒,端在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其根基在一“恕”字。而洛閩之徒,實則陽儒陰法。以肩輿爲譬,彼等情在“輿中黨”,不在“肩者黨”。平子種種議論,即由此而發。晚年則思想一變,由鼓吹立憲、共和,轉而爲主張改進專制。衡時度勢,循名責實,故其論漸卑而漸切歟。

關鍵詞 宋恕(平子) 恕 不忍 儒家 法家 洛閩

宋恕(1862—1910),温州平陽人。原名存禮,字燕生。改名恕,後改名衡,字平子,號六齋。自其改名,可見其學術宗尚,即以平恕爲尚(1)馬叙倫《召試經濟特科平陽宋君别傳》謂:“君晚年再改名衡,字曰平子,或謂其慕漢張平子之爲人,則不然。君遊歷半國中,又嘗至日本,自貴官人下至隸圉,咸與之習,無加損,問中失疾苦,塙然知天下事。慨乎世之行議多矯激不平,致天下日壞不可救,故寄其恉於名字,亦足悲矣!”胡珠生編《宋恕集》,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075頁。。楊際開君有《清末變法與日本——宋恕政治思想》(2)楊際開《清末變法與日本——宋恕政治思想》,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一書,時有獨見,閲后受益良多,然而其論點或有筆者難以苟同者。兹不揣淺陋,對宋平子思想略作探討,與楊君之作角度不同,或可收相得益彰之效。

一、 嚴儒法之辨

平子《六字課齋卑議·賢隱篇·洛閩章第七》云:

儒家宗旨,一言以蔽之曰“抑强扶弱”;法家宗旨,一言以蔽之曰“抑弱扶强”。洛閩講學,陽儒陰法: 談經則力攻故訓;修史則大謬麟筆;誣貞詩爲邪淫,醜詆夏《序》;惡《禮運》之聖論,敢擯游《傳》;自謂接孟,實孟之賊。背此“聞誅一夫”之説,樹彼“臣罪當誅”之誼;背此“殃民不容”之説,奉彼“虜使其民”之教。道統、帝統,日事忿争;上智、上仁,悉遭横貶。貪禄位而毁高隱,畏刑戮而毁孤直,憚讀書而毁通人,短用武而毁良將。善均,而出於其黨則極稱之,出於非其黨則深刺之;惡均,而出於其黨則曲諱之,出於非其黨則痛斥之。嫉妒阿私,但務尊己;强詞拒辨,薄躬厚責。忠恕之風,於斯蕩然。末流虚憍益甚,詐僞益多,廉恥全亡,惻隱盡絶。而憑藉巍科,依倚貴勢,諛頌程朱,以媚當時,竟得號爲理學之魁、儒林之特者,自元、明來,何可勝道。哀哉理學,乃藪逋逃。彼真理學,安得不滅迹埋名,空山夜哭,尚友兩生,神交沮、溺也!(3)《宋恕集》,第128頁。

對理學的批判,可謂嚴厲。然而篇終又提出“真理學”,可見他所反對的是世俗以理學名者,而漢代的魯兩生,孔子並時的長沮、桀溺,看破世道的黑暗,以不合作潔身自好,以求減殺世界的共業,如此方可視爲“真理學”。

其中最堪注意的兩句話是:“抑强扶弱”,“抑弱扶强”,儒、法之别即由此以判。在篇末《自叙》中又道:“儒術之亡,極於宋、元之際;神州之禍,極於宋、元之際。苟宋、元陽儒陰法之説一日尚熾,則孔、孟忠恕仁義之教一日尚阻。”(4)《宋恕集》,第159頁。蔡元培《五十年來中國之哲學》揭出“抑强扶弱”二語,可謂得其驪珠。又引《自叙》中此數語,卻説道:“可見他也是反對宋元煩瑣哲學,要在儒學裏面做‘文藝復興’的運動。”(5)蔡元培《五十年來中國之哲學》,《蔡元培選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頁。則似未得其環中。須知平子所致詬於洛閩者,絶不是所謂“繁瑣哲學”,而在於其缺乏寬容平恕。蔡氏以其西方哲學概念來説平子思想,可謂失之毫釐,謬以千里。

《洛閩章》後的《漢學章第八》云:

洛閩禍世,不在談理,而在談理之大遠乎公;不在講學,而在講學之大遠乎實。近時通人,救以漢學,實事求是,考據精詳,寸積銖累,艱苦卓絶,有功古籍,良非淺鮮。然諸通人譏切洛閩,惡其談理之不公,非惡其談理也;惡其講學之不實,非惡其講學也。及風氣既成,華士趨名,於是漸多但治小學而不治經史,但閲序目而不閲原書之輩。此輩胸中,恒乏理解,乃始以談理爲厲禁,講學爲大詬,然猶藉曰“空談不如實踐,口講不如躬行”,未敢公然逾閑蕩檢。及老師益遠,大誼益微,於是輕薄少年,紈絝子弟,或稍識篆隸,或家富舊槧,莫不依草附木,自號“漢學”;則且以實踐爲迂,以躬行爲腐,以信厚爲可笑,以淫盜爲無傷,敗群壞俗,聲望反隆,及其聞政事,發議論,則莫不深中洛閩之毒,無殊帖括之儔。(6)《宋恕集》,第129頁。

對當時漢學的批評,可謂甚切當。

早於平子數十年的沈垚(1798—1849,字子敦),自烏程(今浙江吴興)之都下,發現京師風氣敗壞,在其《與孫愈愚書》中論京師風俗云:

大概近日所謂士,約有數端: 或略窺語録,便自命爲第一流人,而經史概未寓目。此欺人之一術也。或略窺近時考證家言,東鈔西撮,自謂淹雅,而竟無一章一句之貫通。此欺人之又一術也。最下者文理不通,虚字不順,而秦權漢瓦,晉甓唐碑,掇拾瑣屑,自謂考據金石,心極貪鄙,行如盜竊。斯又欺人之又一術也。三者同一欺人,而習語録者最少,習考證者亦以無所得食,大不如昔者之多矣。唯最下一術,則貴公子往往行之,而因以取科第、致膴仕者,腫相接也。(7)《落帆樓文集》卷八,《吴興叢書》本,第23頁。

足可與平子論漢學風氣者相參。二者之不同,在於子敦不攻宋學。而批評當時盛行的金石考據之學爲貴遊子弟走捷徑的憑藉,則二者無異。咸、同以降,經曾滌生(國藩)提倡,理學一度重興,則在子敦身後了。

平子最不滿於洛閩宋學者,在於其不講“恕”字。其《六字課齋津談·尊孔類第二》曰:

或問余:“爲人、爲學、爲文之宗旨,有一言可以括乎?”曰:“有之,即吾師(指俞樾)所訓之‘恕’字也。”或曰:“爲人可以‘恕’字爲宗旨,爲學、爲文亦可以‘恕’字爲宗旨乎?”曰:“如心爲恕,讀古今書必切按原文,思古今事必設身處地,絶不稍蹈周後明前陋習,此爲學之恕也。”著書專代世界苦人立言,窮至民情,無幽不顯,數千年來偏私相承之論誓不附和,傷風敗俗、導淫助虐之詞誓不偶作,此爲文之恕也。(8)《宋恕集》,第51~52頁。

要之,爲人必須講恕道,即將心比心,抑强扶弱。以此原則用於爲學,則必須議論平實,言而有當;用於爲文,則務必“代世界苦人立言”,即同情弱者,爲其呼籲。這一立場,平子可謂持之終身。他所以終身服膺俞曲園(樾)者,以此。曾云:“以余所聞,當世名士史談,唯曲園先生明燭千古,别具通識。餘子莫不深中洛閩之毒,良可慨也。”(9)《六字課齋津談·史類第五》,《宋恕集》,第61頁。又謂:“俞曲園先生非但儒學超越百代,佛學亦超越百代。”(10)《六字課齋津談·宗教類第十》,《宋恕集》,第78頁。推崇可謂備至。

錢賓四(穆)有《前期清儒思想之新天地》一文,指出清朝前期“少數較爲積極的學者,於研究經史義理之餘……或迫於良知,以一吐在喉之鯁爲快,爲被壓迫奴役之平民階層一抒正義之聲……其精神直可上追晚明諸遺老”。以戴東原(震)爲例,在其晚年名著《孟子字義疏證》中説道:“古之爲理也,就人之情欲求之,使之無疵之謂理。今之言理也,離人之情欲求之,使之忍而不顧之謂理。”又説:“尊者以理責卑,長者以理責幼,貴者以理責賤,雖失謂之順。卑者幼者賤者以理争之,雖得謂之逆……人死於罪,猶有憐之者。死於理,其誰憐之。”凡此“都是東原極憤激的話。其實他的立場,還是極平恕,還是同情弱者,爲被壓迫階層求解放,還是一種平民化的呼聲”(11)錢穆《中國學術思想史論叢(八)》,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90年版,第1頁、6~8頁。參看拙作《“思主容”“涣其群”“序異端”——清人經解中寬容平恕思想舉例》,載《近世中國學術思想抉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147頁。。平子《六字課齋卑議·自叙》謂,年十四“誦王伯安(守仁)氏《遺書》,深喜其‘反心不安,雖言出孔子,未敢以爲是’之説”(12)《宋恕集》,第39頁。。可見其思想,正是從這一脉絡相承而來。

平子以爲,三代之治,至秦一變。漢朝“師秦爲治,儒者自幼至老,習聞法家之義,先入爲主,衆咻畢生,其不認賊作子者鮮矣”,“唐、宋之韓、歐、程、朱,認賊作子尤甚”(13)《六字課寨津談·九流百氏類第十一》,《宋恕集》,第81~82頁。。又以爲:“儒家宗旨有二: 尊堯、舜以明君之宜公舉也,稱湯、武以明臣之可廢君也。三代下,二者之義不明,而在下者遂不勝其苦矣。”(14)見孫寶瑄《忘山廬日記》,引自《宋恕集》附録《〈忘山廬日記〉録宋恕言行》,第1037頁。其矛頭所向,正是秦、漢以降的大一統政治。故曰:“三代時諸侯屬天子,除新封子弟各國外,不過如朝鮮、安南之屬我大清,官制、服制率皆仍舊,一切政法聽其自主,所定者貢獻之禮而已。”又曰:“《戴記》中古聖微言甚多,所恨者秦、漢間法家議論亂入亦甚多。”同時,他絶不主張恢復封建,認爲“廢封建”乃“功德事”,且其事“非創於秦”,“三代前即已封建與郡縣並行”(15)《六字課齋津談·讀經類第三》,《宋恕集》,第53頁。。其所主張的,其實就是減少中央集權,實行地方自治,以爲這是所謂三代政治的實質所在,與今日歐美政治並無二致。他因此主張,中國改革的初步,是恢復三代:“中國欲步武泰西,必先復三代,由三代然後進於泰西。”(16)《〈忘山廬日記〉録宋恕言行》,《宋恕集》附録,第1044~1045頁。他甚至以爲:“周後明前儒家之學漸行於歐羅巴洲,法家之學盛行於亞細亞洲,非但中國也,印度、波斯及諸小國皆受法家之禍。嘗疑孔子生前已有‘乘桴浮海’、棄絶此土之意,或身後神識渡海生西,不昧來因,仍創儒教彼土衆生罪業輕淺,遂得漸行其學歟!”(17)《六字課齋津談·尊孔類第二》,《宋恕集》,第52頁。如此議論,今日視之,真匪夷所思矣。

然而平子議論的出發點,畢竟在於惻隱之心之不容已,説道:

余曾作《發惻論》,分篇别章,凡數萬言,極陳民間男女疾苦,幾於無幽不顯。以多歸咎漢、宋諸儒,未敢寫定問世。然時舉論中一、二條語人,鮮有不惻然欲下淚者,乃益信孟子“惻隱皆有”之説。特中人以下,雖有此心而氣味甚淡。苟無人焉發之,則淡者漸無;苟有人發之,則淡者漸濃。淚乎,其惻隱之濃氣所結成歟。(18)《六字課齋津談·議論類第七》,《宋恕集》,第67~68頁。按: 《發惻論》原著未見。

論朱子《通鑒綱目》,有云:“紫陽《綱目》,號繼《春秋》,其書法揚抑,平心按之,多不中理。余昔年甫十一,即能摘駁多條,長閲數過,不滿滋甚。一言以蔽之,曰: 深中法家毒。”(19)《六字課齋津談·史家類第六》,《宋恕集》,第62頁。可見他之所以斥責陽儒陰法的洛閩之儒,原因正在於此輩過分强調上下尊卑之分,而忽視了儒之所以爲儒的根本,即“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孟子·公孫丑上》)。

要之,宋儒議論之弊,如史家吕誠之(思勉)所指出,在於“嚴階級”及“尊君權”。誠之以爲:“宋儒所謂禮,實不可行於世,讀吕氏之《藍田鄉約》(‘藍田四吕’,即北宋吕大忠、吕大鈞、吕大臨、吕大防所制訂),便可見之。古代社會,階級較後世爲嚴。宋儒率古禮而行之,實於後世情形有所不合,人心遂覺其不安,人人皆覺其所行爲不近情。後來戴東原所攻擊,專在於此。”至於其“尊君權,與其嚴階級同弊。固由晚唐五代,毁冠裂冕,有以激之;亦其拘守古人成法太過,謂欲求治,必如古人所爲。古代君權本尊,宋人持論,遂不覺其太過也。宋學開山孫明復(復),作《春秋尊王發微》,即大昌尊君之義,且謂有貶無褒。其持論之酷如此”。至於王陽明,議論“較宋儒爲弘通”,然而依然認爲“先王之法,可行之萬世而準,則仍未免蓬之心。率此行之,必致仍以先王之法爲本,以吾之意見,略加參酌,自謂可行之當世,而仍未必有當於世人之情耳”(20)吕思勉《理學綱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201頁。。按所論至爲明通。宋平子一面反宋儒,一面主張恢復三代之治,還是認爲三代先王之法與西方政教不異,略加參酌,仍可適用於今日,以此進階,可漸至於西方之治。與吕誠之所批評的王陽明之説,其弊正相類似。

二、 除隔閡,開議院

《六字課齋津談·議論類第七》云:“或問議論之美。余曰:‘平實而已。’三代以上,名人議論皆極平極實。秦、漢至唐,漸不平實。宋後議論,益多有意求奇,空而不切,而平實之風幾亡,蒼生之禍益烈矣。”(21)《宋恕集》,第64頁。

議論不平實的表現,在於一個“隔”字,其病“十分沈重”。得病“非始於今日也,始於周衰而逐代沈重”。例如:“男不知女之種種奇苦。”同爲女性,“姑不知媳之苦,媳不知姑之苦”。同爲姑,同爲媳,彼此之間,皆不知對方之苦。“同爲男矣,民之種種奇苦,官不知也。”“同爲官矣,京官不知外官之苦,外官不知京官之苦。”文武官殊途,彼此之苦,亦兩不相知。同爲外官,總督、巡撫不知布(政)、按(察)之苦,“道府不知州縣之苦”。同爲民,“士不知商之苦,商不知農之苦”。同爲士,此縣彼縣,此家彼家,其苦亦不相知。總之,“彼此相譏,大半影響,隔病沈重,而天下之議論幾於全不足信矣”(22)《六字課齋津談·議論類第七》,《宋恕集》,第65頁。。

這一段話,可説是道出了大一統郡縣制下彼此隔閡的實情。郡縣制度下,“以奉行中央政府之法令爲原則,非中央法令許其辦理之事,彼皆不能擅自興作”(23)吕思勉《中國文化診斷一説》,收入《吕思勉論學叢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10頁。。清代此弊尤甚。乾隆御製《書程頤論經札子後》説道:“夫用宰相者,非人君其誰乎?使爲人君者,但深居高處,自修其德,唯以天下之治亂,付之宰相,己不過問……此不可也。且使爲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爲己任,而目無其君,此尤大不可也。”(24)引自錢穆《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自序》,臺灣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2頁。可見其時中央政府所要求於各級官吏的,就是做好本分的事,其他無須操心,也没有資格操心。在此情形下,官、民之間,官與官之間,互相隔閡,那是勢所必至的了。

在此須指出的是,清代中葉以後,除君主外不凖任何人以天下爲己任,士大夫議論之“空而不切”,深層次原因當即在此。而宋平子對此似未涉及。他所提出的藥方是:“設身處地,實事求是”的“八字湯”。又以爲:“人身有清濁混之症,議論亦有清濁混之症。混症與隔症相因,唯其隔,所以混也。”又謂“生平所聞當世人議論,求其不病隔、病混者,幾如塞北之梅、嶺南之雪,即密友亦多未能全免”。自謂“千言萬語絶不稍犯此二字焉。此則余之寸有所長也”(25)《六字課齋津談·議論類第七》,《宋恕集》,第65~66頁。。其自許之高,自信之深,即此可見。

其對治之方,則是:“專就一人論善惡,不稍牽涉其父母、兄弟、妻子;專就一事論善惡,不稍牽涉其人之他事;斯爲混字症去盡之候。”“欲求不混,須先求不隔;欲求不隔,要在實事求是,不以想當然論人而已。”又説:“歐洲諸國所以治平者,議論無此隔字症與混字症也。”(26)同上,第66頁。又以肩輿爲譬,説:“一切事皆有肩者、輿中之二種議論矣。儒家,肩者黨也,法家,輿中黨也,其初如是。後世儒家之議論專抑肩者而黨輿中,蓋陽儒而陰法矣。”又謂:“士大夫見余所著之《卑議》,多不以爲然;使民間匹夫、匹婦皆識字而能看《卑議》,則四百兆人之中,當不止三百九十兆人泣數行下也。”(27)同上,第67頁。足見其自負深體民間疾苦,爲匹夫匹婦代言,今語所謂“接地氣”是也。而且他的認同不在“輿中黨”,而在“肩者黨”,故其種種議論,不論是否得當,都不是爲國家,也不是爲士大夫階層着想,而是爲升斗小民,爲窮苦無告者着想。在清末主張維新人士中,如此人物似不多見。

《忘山廬日記》作者孫寶瑄觀察到一個事實,即:“余主持議院之説,詢之守舊老儒,每多以爲是者。而與喜談新政諸公言之,反皆目爲緩圖。余自是不敢薄視舊黨。”(28)孫寶瑄《忘山廬日記》“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79頁。這段話的含義是: 喜談新政者,旨在富國强兵,而這必須由國家主導,認爲普通百姓因循守舊,難與圖始,故開議院之事,只能俟諸來日,非當前急務。一個例子是李希聖。其《政務處條議明辨》謂:“變法雖搜括無害,不變法雖不搜括,民不免於坐困。”孫寶瑄指出:“余謂其言近是,而有語病。蓋外國取財於民,非搜括也。民自公舉一人,斂合衆人之財,故無騷擾之弊。今謂變法則可以搜括,此王安石之變法也,民受其殃矣。王安石變法,尚專制,不取決於公議,病根在此。”(29)孫寶瑄《忘山廬日記》“光緒二十七年(1901)十月二日”,第421頁。而守舊人士,熟讀儒書,腦中常有一個堯舜公天下的觀念,可惜當時並未有投票公舉之法,而今既然從西方傳來此一良法,能使中國先聖治天下的理想得以實現,又豈可拒絶采用?清末合肥蒯光典(1857—1910)即認爲,當時中國最大的問題是“爲天下得人難”,而古代聖王“明目達聰,夢卜形求,無非爲得人起見”。“與衆共之”,“國人皆曰賢而用之”,自古著爲明訓。“至我朝康熙之時,尚用廷推枚卜之典,亦有舉賢自代之例”。“論其精意,與現在憲法祖國之英國議員政府之義,絲毫不爽”,只是“當時未定人民投票之制”而已。民主政治源自希臘,希臘城邦人口稀少,故能推行直接民主,後來地域漸大,勢不能行,只好作罷。經歷了多年黑暗之後,才發現投票選舉制度,“此固生民之不幸,亦聖君賢相之遺憾也”。今日西人既然發明了這一制度,傳入中國,彌補了“聖君賢相之遺憾”,如何能不加采用?(30)蒯光典《憲法演説録存》,《金粟齋遺集》卷四,沈雲龍主編《中國近代史料叢刊》第三十一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50~254頁。

宋平子的看法與此不異。孫寶瑄日記光緒二十四年(1898)六月二十八日,與平子論變法事。平子謂:“日本變法之初先設議事所,舉國人議事,蓋真得變法之要訣矣。俄雖僅圖富强,不伸民權,然仍設上院議士,唯所舉者皆貴族耳。可知欲振興諸務,實事求是者,非議院不能有成。今之操議院緩立之説者,皆大誤天下也。”孫氏對此不表贊同,以爲今之民多愚,一旦開議院,八股必不能廢。平子反駁説,議院若開,“時文不廢亦無害”,其理由是: 有了議院,主試者“必由公舉”,“所舉者雖不必驟獲碩學淵德之士,而庸劣陋惡頑暗之人必漸少”。於是應試者亦必多讀書,“讀書者多,民智漸開,公理日明”,必有廢除八股之一日。“今不開議院,僅改時文爲策論,雖足一新耳目,而主試非人,則棄取非法。棄取非法,則衆心不爲鼓舞,日久必至攻策論如時文,仍無補於天下。”其間升降,關係甚巨(31)《〈忘山廬日記〉録宋恕言行》,《宋恕集》,第1045~1046頁。。孟子曰:“人之有德慧術知者,恒存乎疢疾。獨孤臣孽子,其操心也危,其慮患也深,故達。”(《孟子·盡心上》)宋平子足以當之。

平子孤臣孽子之心,其念兹在兹者,不在“輿中黨”,而在“肩者黨”。故其《六字課齋卑議》首篇即曰“民瘼”,首章則曰“患貧”,顯然有鑒於當時中國普遍民窮,所謂“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論語·顔淵》),説道:

夫民爲邦本,本固則邦無危象;食爲民天,天足則民無離志。自古及今,未有十室九空而不釀亂,家給人足而不成治者也。是以百姓不足,動有若之嗟;訓農通商,致衛朝之富。海外望國,深明斯理,故極力求富而藏之於民,蓋與法家富國之旨殊矣。

更以爲,富强之術有兩類,一是孟子儒家的,一是商鞅法家的,一藏富於民,一國家壟斷,二者旨意殊異,“萬無可通”。咸、同軍興以來,對内横徵暴斂,對外因互市而利權外洩。“農田水利之政,苟焉弗修;天地自然之藏,尚多未發。禮義生於富足,凍餒忘其廉恥。《詩》云:‘民之貪亂,寧爲荼毒!’可爲寒心者也。”(32)《六字課齋卑議·民瘼篇·患貧章第一》,《宋恕集》,第118頁。

而欲藏富於民,則須通上下之情,不使有隔閡,那就必須有“學校、議院、報館”,此三端實“爲無量世界微塵國土轉否爲泰之公(似當作‘三’)大綱領”,“三大綱領既舉,則唐虞、三代之風漸將復見,英、德、法、美之盛漸將可希矣”。又以爲:“白種之國,獨俄羅斯無議院,故俄最不治。黄種之國,獨日本有議院,故日本最治。然俄國雖無議院,尚有學校、報館,不治則不治也,然而異乎黄種不治之國矣。”(33)《六字課齋卑議·變通篇·議報章第七》,《宋恕集》,第137頁。同時必須有言論、結社等的自由:“今宜播告天下: 許官民男女創立各種學會。”“今日本及白種諸國,皆任官民男女立會講學”,各科各目,不可勝舉。“學會最多者,其國最治;次多者,國次治;最少者,國最不治;無學會者,國不可問矣。”學會若興,則必君子道長,小人道消,“山澤盜匪”之類自將消散於無形(34)《六字課齋卑議·變通篇·學會章第五》,《宋恕集》,第136頁。。

然而上下隔閡之弊既除,貧富差距未必因此而減少。欲均貧富,藏富於民,而不是藏富於大户,國家調控之力爲不可少。放眼今日世界,歷歷可證。吕誠之對此有精闢的分析:

然借國家之力以均貧富,亦必行之以漸,而斷非一蹴所能幾。何也?藉國家之力,以均貧富,則國家之責任必大。爲國家任事者,厥唯官吏。服官之成爲謀食之計舊矣。監督不至,焉不朘民以自肥?監督苟嚴,又懼廄長立而馬益癯也。況夫監督官吏者,亦官吏也。任事之官吏不可信,爲得可信之官吏,而任以監督之責乎?(35)吕思勉《中國近世文化史補編》,收入《吕著中國近代史》,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頁。

這一段話,對於大一統官僚制下的弊病,分析透徹。絶非有了學校、議院、報館,此問題便能迎刃而解。

三、 男女平等,族群平等

平子在前述《學會章第五》中,特别提出官民男女一視同仁,可見其重女權。他認爲“赤縣極苦之民有四,而乞人不與焉”。一曰童養媳:“貧户爲多。此等舅姑,目不識丁,尤多獸畜人女。大約被舅强污者十之三四,被姑虐死者十之三四,虐傷者且十之六七。”一曰娼:“莠民盜人婦女,賣入娼家,開寮莠民酷刑逼娼,不從者死。復有莠民父及後母、伯叔、兄弟及夫,刑逼其女、其侄、其姊妹、其媳、其妻妾賣娼,不從者死。民之無告,於斯爲極。而文人乃以宿娼爲‘雅事’,道學則斥難婦爲‘淫賤’。”平子對此痛斥道:“宿娼爲雅,何事非雅?且既以爲雅,己之妻女何不許作‘雅人’?”道學斥爲“淫賤”,則爲“道學之喪心”。“夫彼身墮莠手,不從,則有炮烙、寸磔之刑,假使正叔(程頤)、仲晦(朱熹)作婦女身,同彼遭遇,寧死不從,吾未敢必,乃責世間婦女以必盡能爲睢陽(張巡)、常山(顔杲卿)耶?”洛閩諸儒責人,“不設身處地,而動加醜詆”,實乃商鞅、李斯之“定律”也。一曰婢,一曰妾:“婢妾,富户爲多。夫彼不幸而爲貧女,非與吾母、吾祖母同類者乎?何忍賤等動植之物,辱加買賣之名,且斷其父母兄弟天性之恩愛耶?且婢被主人强污者十之六七,被主母虐傷者者亦十之六七,虐死者十之三四,其苦亞於童養媳及娼。”至於妾,“被主人、主母虐傷或死者十之一二,其苦較婢爲少,然究不能不列入極苦之民類也”。

對治之方,第一,“宜嚴禁童養媳”。“其現有童養媳年未滿十六者,悉令交還父母家,或送善堂;查無舅污、姑虐諸弊者,俟及年,給完姻;查有諸弊者,除由官將該女擇良改配外,仍追懲該獸行舅姑”。第二,“專設巡查逼娼員役,嚴密查拘盜賣、逼娼諸莠男女,審實,斬立決”。還須設定律例:“如舅姑、本夫確有逼娼情事,許本婦格殺無罪,並建坊旌表其節。”至於“婦女自願爲娼及犯淫到案者”,由官府“判令爲娼”,更須“别其車服”,“重其捐税”,以困辱之。第三,“嚴禁買婢,其現有之婢,由官悉數發價代贖,改作雇工,去留聽便”。第四,若欲取妾,“須備六禮,與娶妻同”。妻妾之間爲“敵體”,“不得立買賣文據,斷母族往來”。“無論夫、妻、妾,彼此相害,一體抵死。”極苦之四弊,於是可以除去(36)《六字課齋卑議·變通篇·救慘章第三十四》,《宋恕集》,第151~152頁。。爲女性大聲疾呼,設想周到,從中可見其痌瘝在抱之情。

要解放婦女,須有結婚及離婚的自由。平子説道:“夫婦爲人倫之始,善男娶惡女,善女嫁惡男,終身受累,而女尤苦;即同爲善類,而性情歧别,相處亦不樂。”因此,須“改定嫁娶禮律”: 凡有親父母者,須由親父母作主,同時仍須男女雙方“於文據上親填願結,不能書者畫押”。若無親父母者,悉聼“本男女自主”。還須“嚴禁非本生之母及伯叔兄弟等强擅訂配”。“趙宋以前,夫有出妻之禮,妻有請去之禮,離聖未遠,尚遺仁俗。元、明以後,禁苛再適。於是夫妻、姑媳或難共居,欲出不能,欲去不得,逼成相戕,比比皆是,殘忍之風,於斯爲極。”故“宜定三出、五去禮律”: 所謂三出指“舅姑不合,出;夫不合,出;前妻妾之男女不合,出。皆由夫作主”。而且不論何種原因欲出妻妾者,“均須用三出中名目禮遣回家,不許傷雅”。所謂五去: 三項與三出同,其餘兩項,一是妻妾不合,一是歸養父母,“皆由妻妾作主”。不論何種原因欲去,“均須用五去中名目,禮辭而去”。若無這五去禮律,“則爲妻妾者,不幸而遇獸行或盜賊之舅姑與夫,無由拂衣自絶,歸潔其身,唯有與之俱獸,與之俱盜,否則必死,死又不得旌表。此世界豈非人世界歟?人世界何乃有此慘也”?言之可謂痛切。然後又説,欲行此三出、五去禮律,“必先使民男女皆通經誼,重復唐虞、三代風俗,使被出者、自去者易於改適”,不受社會歧視(37)《六字課齋卑議·變通篇·倫始章第三十二》,《宋恕集》,第149~150頁。。可見宋平子者,發自惻隱之心之不容已,旨在社會改革。

爲保障寡婦權益,須改進析産繼承律例。平子以爲,漢後陋儒,以親在析産爲薄,數世同居爲厚,“於是家庭之内,大抵惡强者惰且奢而樂,善弱者勤且儉而苦,老父寡母制於子婦,孤姪孀嫂制於强弟,善弟制於惡兄,同居一門,苦樂天壤”,使天下之人趨於惡强,是爲陋儒之罪。故須嚴定各業男女析産律例,“以扶勤儉善弱而抑惰奢惡强”。又,無子由姪承産,“最滋骨肉争端”,致使婦人以無子爲大戚,於是及早私買異姓之風熾盛,“是律例驅民使多亂姓也”。故承祀律例宜改:“凡民無子者,任擇同姓五服以外姪輩或姪孫輩,及外甥、内姪、外孫等一人承祀。禁不許同姓五服以内承祀,則孤寡枉死之苦可絶,而私買亂姓之風亦可清矣。”(38)《六字課齋卑議·變通篇·析産章第三十三》,《宋恕集》,第150~151頁。可見對社會民情風俗之重視,其驅動力還是在同情弱者,爲天下窮民呼籲。

族群之間,亦須一視同仁,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視。當時“國内深山窮谷之民多種”,如黎、苗、傜、僚,“被以醜名,視若獸類,永不施教,絶其仕進”。受地方官吏差役的淫虐,偶爾反抗,則被以叛亂之名,“發兵屠掠,妄張勞績”,“此多種民,言語不通,文字不識,任屠任掠,沈冤莫訴”。但是此輩“種民”,風俗與漢人稍殊,自有其倫常。與昔日的戎狄,父死妻其後母者,畢竟不同。瓊州的黎民,尤爲“馴良”,爲何要如此對待他們?如“張廣泗以長圍餓死數十萬,席寶田以湘軍焚滅十之八,爲彼族大劫。其小劫則幾於無歲無之,殊大遠乎一視同仁之義矣”!至於“臺灣生番,以人爲糧,自當别論”。然而聽説“其俗男不再娶,女不再嫁”,那也可以“因其已明而啓其未明”。“若夫秦隴以西,漢、回雜處”,而所謂回民,其實與漢民無甚差别,只是“教規略異”。而官府每加以歧視,若與漢民争訟,“百難一勝”,以至釀成巨案,“流血成川”。對此族群偏見及歧視,必須破除,官文書中一切“回”“黎”“苗”“傜”“僚”等字樣,應悉數削除,“一律視同漢民”。至於臺灣“生番”,“不能不殺以止殺”,“然亦宜開學校以漸化之”(39)《六字課齋卑議·變通篇·同仁章第三十六》,《宋恕集》,第153~154頁。。凡此主張,皆自不忍之心發出。

四、 輕刑與更律、帥信

平子以爲,“今日本及白種各國,咸務輕刑,以教民仁。或竟廢死刑;或雖有死刑,而死之之法,非閉絶養氣使之漸死,即對腦槍擊使之立死”。而其時中國尚有磔、斬、絞之刑,“乃使之求死而不得之刑也,仁者所不忍聞,而何忍行之,是教民忍也”。二者相去,何止天壤。諸國刑如此其輕,犯者反甚少;中國刑如此其重,而犯者反甚多。那就是法“必行”與“不必行”之異。聲稱:“將欲必行,必先輕刑;刑之不輕,行無可必,理勢然也。”同時又指出,赤縣神州,民俗之壞已久,立即廢除死刑,勢所不能。但商鞅、李斯遺法,“必不可用”。“今宜先除磔、斬、絞刑及連坐律,死刑改用閉氣、槍擊新法,大小案件概不牽累本犯祖孫、父子、叔侄、兄弟、夫婦等倫屬,大改刑律,務使輕而必行”(40)《六字課齋卑議·變通篇·輕刑章第十六》,《宋恕集》,第141~142頁。。總之,刑法必須明確,不可隨意出入,此爲“必行”;又必須大改,使之棄重就輕,絶不可使犯者求死而不得。

其立論的出發點是孟子所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41)《六字課齋卑議論·自叙印行緣起》,《宋恕集》,第117頁。,中心在一“恕”字。故《卑議》末篇爲《基礎篇》,只有兩章,即《更律章》《帥信章》。以爲此乃前述種種議論的基礎所在。其第一章云:

今律除旗人、民人交涉外,多沿明律。明律源出商鞅、蕭何,法家慘刻,儒者所嗟,欲復唐虞、三代之治,必自更律始。今宜開議律局於京師,博徵赤縣及朝鮮、日本、白種諸國通人,討論百王律法得失,酌定新律,務合孔、孟之旨。變法家之天下爲儒家之天下,其必於更律基之矣。(42)《宋恕集》,第155頁。

“變法家之天下爲儒家之天下”一句,乃平子改革的鵠的,一切議論的基石。而欲達成此一目的,其基礎則是“更律”。

更律的必要條件是在上者的守信。首引孔子“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論語·顔淵》)之語,贊歎道“有味哉!有味哉”,而後説道:

夫香港,一極小荒島耳,上海英、法、美租界,縱横十餘里耳,自歸英國及作租界以來,百業之盛,得未曾有。各處蕪萊、瓦礫之區,一作租界,民居無不頓密;而内地大城荆棘滿目,中原景象,尤極蕭條。外國招工,民趨争先,本國動役,民逃恐後。沿海之民,出洋謀食,稍有積蓄,率憚言旋,依他族如父母,畏本國如虎狼,豈有他哉!赤縣官商,鮮克有信,而白種官商,大概有信,故民多願居西官治下,願與西商結交耳。(43)《宋恕集》,第155頁。

這段話道出了一個根本問題,即民之歸往與否,端賴在在上者之守信與否。

科舉制度下的“取士功令”,凡違背朱(朱熹)注者必斥。而洛閩所謂理,與孔孟之理固是大不相同。士子一旦考上,做了官,必須謹守當今律例,而這和“洛閩之理又復絶異”。而且官員、幕府、吏胥、衙役,都有“密傳心法”,“律外有律,例外有例”,“密傳律例之理與印行律例之理,又復絶異”。如此情形之下,民又如何能起信?因此,使民起信爲當務之急。“今欲使下無不信之民,必先使上無不信之官。若仍是上下交欺,諱深飾巧,則今日之赤縣,亦永爲今日之赤縣而已矣。”(44)同上,第155~156頁。求治之情之切,溢於言表。

餘論: 理想與現實之間

赤縣神州之所以如宋平子之所言,實有其歷史的原因在。吕誠之對此,有極好的説明:

秦漢以後,代表國家之主權者,所當嚴加監督者,乃在官僚。處於監督之地位者,爲數太少;而應受監督者爲數太多,其勢必不能遍。好在此時,官吏已不能不奉朝廷之法令,則莫如將所辦之事,減至最小限度,如此,則官僚無所藉以虐民,而現狀易於維持矣。此爲放任政治之真諦。秦、漢以後,值寬閑之時,而能實行此種政治者,往往可以獲小康。漢之文、景,即其代表也。秦、漢以後之政局,不容求益,只能消極的以求免害。故其設官,非爲治事起見,乃爲控制起見。故治官之官日益,治民之官日減。顧亭林譏之,而不知其時之政事固如此也。(45)吕思勉《本國史提綱》,《吕思勉遺文集》,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3頁。

這是對中國歷史的一個綜合的大判斷,非胸羅全史,且好學深思者不能道。

宋平子亦有見於此,認爲“據亂世治法尚安静,興事過繁,民無不擾。觀古循吏,多有此意”(46)《〈忘山廬日記〉録宋恕言行》,《宋恕集》,第1048頁。。又曰:

據亂之世治天下不唯宜與民休息,且宜與官休息。何謂與官休息?蓋今之談經世者,如整頓釐金與錢漕,必曰杜中飽;整頓營伍,必曰裁虚額。此二事名甚正,然行之則民愈不勝苦。何也?凡天下文武職員正唯廉俸不足以贍家,不得已而有中飽,有虚額。今一概禁之,彼豈甘餓死,將更百計以擾於民耳。近聞徵釐收漕者徵斂輒倍,而各處防營每每誣良爲盜以肆勒索,皆不得已爲之,强半杜中飽、裁虚額之所致也。故知與官休息而後可與語治據亂之天下。(47)《〈忘山廬日記〉録宋恕言行》,《宋恕集》,第1041頁。

足見他對當時實情了解甚切。同時亦見其以“恕”待人,包括對官員,亦是將心比心。然而他所抱理想成分畢竟太多,尤其是對所謂唐虞、三代之治,接受了上古黄金時代的神話,對西方諸國的實際情形,亦不免有隔膜。而且其對治之方,有一先決條件,即必須大大增强國家權力,並須對各級官員實施有效監督,然而其恢復三代之治的主張,客觀上要求削弱國家權力。兩難局面於是形成: 要短期内與日本及白種諸國争一日之短長,必須增强國家權力,而要變法家之天下爲儒家之天下,則須重社會而輕國家。要之,中國二千餘年來的種種制度,是爲山河一統之世,而不是爲列國並争之世所設立,如吕誠之所説,旨在控制,不在治事。這一切要在短期内改變,談何容易!

相比之下,章太炎的看法要切實得多。其《自述學術次第》説道:

余於政治,不甚以代議爲然,曩在日本,已作《代議然否論》矣。國體雖更爲民主,而不欲改移社會習貫,亦不欲盡變舊時法制,此亦依於歷史,無驟變之理也。清之失道,在乎偏任皇族,賄賂公行,本不以法制不善失之。舊制或有拘牽瑣碎,綱紀猶自肅然。明世守法,雖專制之甚,亂在朝廷,郡縣各守分職,猶有循良之吏。清世素不守法,專制之政雖衰,督撫乃同藩主,監司且爲奴虜,郡縣安得有良吏乎?逮乎晚世變法,惑亂彌深,既惡舊法之煩,務爲佚蕩,以長駕遠馭爲名,而腐蠹出於鈞府,魚爛及於下邑,夫焉能以舊法爲罪也?尚新者知清政之衰,不知極意更其污染,欲舉一切舊法盡廢夷之。主經驗者又以清政爲是,踵其貪淫,而不肯循其法制。斯猶兩醫同治一疾,甲斷爲熱,乙斷爲寒,未知陰陽隔並,當分疏而治之也。(48)引自傅傑編校《章太炎學術史論集》,雲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75頁。

宋平子欲先復三代,然後進至於泰西之治,當然要改移社會習慣,盡變舊時法制,若以太炎之見,顯然不切實際。太炎認爲:

今日言治,以循常守法爲先,用人亦當叙次資勞,不以驟進。法雖有疵,自有漸進改良之日。若有法不守,其精粗又何足言?誠能守法不回,雖未臻上治,而倒行逆施之事鮮矣。資勞故非至善,驟欲破格,適長奔競之門。且破格本以求材,而今日高材固少,就有數人,陰相鼓舞,其用自呈,又焉用驟進也?故爲政於今日,兩言蔽之: 以資勞用人,以刀筆吏守法。雖然,中國民志之弱,民德之衰久矣。欲令富强如漢唐,文明如歐美者,此正夸父逐日之見。吾輩處之,正能上如北宋,次如東晉耳。(49)章太炎《菿漢微言》,《章氏叢書》本,第72頁。

太炎的冷静判斷,確有先見。中國欲走上富强康樂之途,非百年不爲功,後來的事實足可證明。

然而宋平子得益於名家之學,凡事常能綜核名實。自謂曰:“余生平痛惡法家之學而深好名家之學,束髮即然。年長尤甚。所見古今史志體例及官名、地名、書名,一切恒言之類,鮮有不心以爲陋者。檢近歲談録,名家言殆居十之四五,因摘出别編,題曰《宋氏名家言》。”(50)《六字課齋津談·九流百氏第十一》,《宋恕集》,第89頁。是書今未見,但由此可知,其論事常能奉名家言爲圭臬,循名責實,不爲空言所惑。

前述《卑議》《津談》等著於戊戌變法前(1987、1895),而《忘山廬日記》所摘録者在1897年及1898年(戊戌變法之年)。嗣後平子思想又變,其《書宋季鄧文行先生〈伯牙琴〉後》(作於卒前二年,即1908年,可説是晚年定論)(51)《伯牙琴》,宋遺民鄧牧(字牧心,卒後私謚曰“文行先生”)之詩文集,有《知不足齋》叢書本、中華書局1959年標點本。此書《吏道》云:“得才且賢者用之,若猶未也;廢有司,去縣令,聽天下自爲治亂安危,不猶愈乎?”(標點本,第6頁。)故平子以其爲無政府主義之作。,自述二十年來“政説凡四變”: 先是“聞無政府主義之説而獨好之,獨演之,已乃知其萬不可行於今禹域也”;而後“降而爲共和之説”,“已乃知其猶萬不可行於禹域也”;再降而主張君主立憲之説,已而亦知其萬不可行於禹域;最後“則降而演專制改進之説”。凡此四變,“其愈趨而愈卑哉,抑漸卑而漸切歟”。而當時“海内學者盛慕日本、英、德諸國之立憲,或瑞士、美、法諸國之共和”,大聲疾呼者日衆。“然而其説雖美,其效竟安在也?其間接之效雖彰,其直接之效竟安在也?”因此,他正告海内學者不可“但求説美而不求效,或但求間接之效而不求直接之效”。他以公羊家“三世”之説爲依據,認爲所謂太平世即無政府主義,莊子一派所主張者;所謂升平世,即共和主義、立憲主義,子游、孟子一派所主張者;所謂據亂世,仲弓、荀子一派所主張者。三派學説“各適其用”,視時代需要而定。而今日的禹域,“民族開明之度”,與日本、英、德相比如何?與瑞士、美、法相比又如何?怎能驟行立憲主義或共和主義?職此之故,今日中國若欲改進,必須“先演荀氏”,“姑置共和、立憲而先恃專制”(52)《宋恕集》,第431~432頁。。如此論調,與今日所謂新權威主義,是否略有幾分相似?

章太炎以爲,中國民德之弱、民志之衰久矣,欲令富强如漢唐,文明如歐美,談何容易,吾輩今日所能希冀者,“上如北宋,次如東晉耳”。平子晚年,昔日之理想仍在,然而歷經世變之餘,得出的結論是: 不可躐等,先務是改進專制,逐步走向立憲與共和。認爲“政説有通有别”,就“通説”而論,不但立憲、共和,“雖無政府主義固亦可以發揮”;就“别説”而論,“則審世爲要”,不可以己之學説誤國。“苟徒以政見所至,悍然驕矜,遍傲同族,妄薄前哲,則豈唯立憲、共和之説,言(言偃,即子游)、孟以後二千年來蓋未嘗絶;雖無政府之説,莊氏(指莊子)以後二千年來亦何嘗絶哉?盍觀《伯牙琴》!盍觀《伯牙琴》!”(53)《宋恕集》,第432頁。其友人章太炎曰“自揣平生學術,始則轉俗成真,終乃回真向俗”(54)章太炎《菿漢微言》,第73頁。,“回真向俗”四字,宋平子亦約略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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