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技术超越品德
——从忠诚义务看律师职业伦理

2019-12-14 16:05陈松新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委托人代理职业道德

陈松新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教部,河北 保定 071000

法学泰斗江平教授曾说过,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对于任何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来说,律师都是不可缺少的。律师队伍的发展,体现着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和法治进程。

一、律师职业道德现状

从1979年开始恢复律师制度至今,我国现代律师队伍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律师队伍趋于职业化、年青化。值得肯定的是,广大律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解决争端,化解矛盾,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由于律师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平良莠不齐。唯利是图、虚假承诺等缺少职业道德的律师不胜枚举。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为违反执业规范受到处罚者不在少数。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数据,全国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仅2018年12月份共收到投诉615件。从违规类型看,收到的投诉案件中,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30件;代理不尽责的170件;泄露当事人秘密或个人隐私的7件;违规收案收费的147件;妨碍司法公正的13件;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8件;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的57件;不正当竞争的14件,其他情形13件。其中,代理不尽责的投诉高居榜首。

早在1992年10月,司法部就颁布了《律师惩戒规则》。当时,我国律师人数仅有数万数。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尚未突出。而近年来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情况日益严重。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不得不提到新的高度。

二、律师职业伦理标准

在我国文献典籍中极少有对于律师及其职业道德的著述。但从我国古代医家对医德的论述看。医生不但要有仁术,更要有仁心。对律师知识、品德的要求,与传统苍生大医所必备的仁心仁术的追求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二者在注重知识的同时,更看重品德修养。律师精于法律的同时,更应具备信仰法律、忠诚勤勉的优秀品质。律师不崇尚法律、不坚持正义,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真正的律师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纯正善良扶弱济危的赤子之心。这远非只是通晓法律,却毫无道德信义之辈所能及。律师职业的真谛就在于此。“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是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和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①律师职业和其他职业相比,其道德方面的要求最高。

三、忠诚是律师伦理的核心

“忠城义务”在律师职业道德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集中反映了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从律师职业本身的性质、执业规范,可以推知“忠诚义务”是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基石,是律师对委托人的首要责任和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源点。由忠诚义务出发,可以推导出其他与委托人的道德准则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忠诚等同于勤勉称职,等同于积极代理、持续沟通,等同于终身保密等等。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进行执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来源于当事人委托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②委托人属于被代理人,律师属于代理人。根据契约精神,合同相对人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均应恪守履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律师的主要义务是尽职尽责如约完成当事人交托的事项,同时应谨守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委托人对律师往往寄托着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利益的期许,在律师与委托人委托代理关系诸要素中,信任、诚信、保密等要素的核心是忠诚。

四、律师如何实现忠诚义务

忠诚义务是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但同时这也是律师的最高使命。那律师如何才能做到忠诚义务呢?

(一)正其心术

中国人向来注重内在修养。如果缺乏内在的德性,外表装得再好,职业道德说得再好,也只是表面文章。钱穆先生曾讲过无锡某中学体育老师教学生立正的事。提到立正,那位老师并不是讲解动作要领及要求。他的说法很特别——“须白刃交于前,泰山崩于后,亦凛然不动,始得为立正。”站定一处,就要想到什么叫大丈夫,什么叫浩然正气,内外都要有。内心立住了,怎么会站不直、立不正?孔子曰:以约失之者鲜矣。③《四书诠义》曰:约者,束也。内束其心,外束其身。身上的问题就好比“标”,而心上的毛病过失则是“本”。律师有了尽心为人推己及人、死人之事的信念之后,怎么还会有消极代理、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件出现。注重律师个人的内在修养,是实现忠诚义务的前提条件。

(二)崇德修学

社会矛盾是复杂的,处理矛盾的规范又是不断变化的,这无疑给律师实务增加了难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④律师只有不断学习新领本,研读最新的法律规范,才能解决日新月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重托。

下面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例,说明律师学习的重要性。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甲、乙、丙三人死亡。D律师、W律师、C律师分别为甲、乙、丙三位死者的近亲属代理诉讼,并先后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三位律师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分别是571340元、365840元与571340元。最终,三位律师的请求都得到了支持。早在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十七条就有所谓“相对的同命同价”的规定。显然,虽然到庭审时该法颁行了近两年,但W律师对此条文一无所知。单就死亡赔偿金一项,W律师为当事人损失了20多万元。同为律师,差距就是这么大。由是观之,业务不精很可能遭人话柄,更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崇德修学,精研业务才是实现忠诚义务的重要保障。

(三)临事而惧

无论案件或大或小,也无论律师有多少年的实务经验,唯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才能不负当事人的委托,同时也避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执业风险。一起诉讼,不亚于一场战争。诉讼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各种攻防手段的应用置对方于不利境地,以期得到胜诉。虽然不是拿刀动枪的战争,但其本质与战争无异。“‘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⑤在开战之前,如果不能周密地分析、比较、谋划,没有胜诉把握,结局可想而知。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Q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F公司,要求给付约50万元的工程款。而开庭当日,原告及代理人却一直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最终,主审法官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事后得知,Q律师以为F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认为肯定不会按期开庭,也就没有去法院。由于Q律师的过于自信,原告的权益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反而不得不二次起诉。再次起诉时,还需要再缴纳一次诉讼费。

(四)尽心竭诚

《增韵》:“忠者,内尽其心,而不欺也。”《六书精蕴》:“忠,竭诚也”。一个“尽”字,一个“竭”字,强调了全力以赴,毫无保留。概而言之,“忠”就是“尽心竭诚”,即尽心竭力地为别人办事。对律师而言,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通过具体的法律行为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称为尽心竭诚。一方面,律师应该杜绝发生自身有损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律师应竭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前者,是律师的消极义务。后者,则是律师的积极义务。

1.消极义务

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往往体现在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避免利益冲突,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等等。律师忠诚义务,不但要求律师不得利用从委托人处获取的证据、信息反戈相向,而且要求律师对当事人信息作不必要的披露。实务当中不乏利用委托人交付的证据起诉委托人的案件,但更多的是因为言语不当泄露当事人的信息的情况。比如,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探讨问题时,可能不经意间就泄露了当事人秘密。试想,如果原告委托某所A律师代理案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A律师应不应该将从同事B律师口中得知的被告信息告诉给原告?如果A律师将其所知情形悉数告知,将违反对原告的忠诚义务;反之,就违背了对被告的保密义务。如果A律师与B律师一同代理原、被告当事人,势必造成利益冲突。为了避免以上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出现,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三缄其口,拒绝代理。律师必须尽到忠诚义务,对磋商中获悉的信息应不得随意披露。

2.积极义务

律师只有一个焦点、一项职责和一种忠诚,这就是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誓要保护当事人权利,什么也不能离间辩护律师对当事人是坚定承诺。对于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美国律师如是说。律师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必须尽到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摒弃成见,全力以赴。律师要考虑的只有两个因素——法律与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律师有义务作出一切法律允许的行为,一旦接手案件,就必须以客户利益为重。“一个律师,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在整个世界上只知道一个人,那个人就是他的当事人。为了挽救当事人,使用所有方式和手段,不顾对他人的危险和耗费,这些人也包括他自己,这是他首要的和唯一的职责。”说这话的是英国著名的亨利·布鲁汉姆。⑥

五、结语

一旦选择了律师职业,就是选择了善良正义,就是选择了忠诚担当。如果没有理想与信仰做支撑,律师职业很容易堕落成利益至上、唯利是图的赚钱工具,整个行业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正当价值。哲学家熊十力先生说过:“知识之败,慕虚名而不务潜修也;品节之败,慕虚荣而不甘枯淡也。”一个好律师不仅要具有知识和技术,更重要的是理想和品格。然而,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

[ 注 释 ]

①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孙晓楼,等.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1.

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3.

③《论语·里仁》.

④《论语·魏灵公》.

⑤刘金田.中国的抗日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121-124.

⑥陈碧.谁为律师辩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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