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不足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2019-12-14 16:05李新民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官兵法规权力

李新民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

近年来,我军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也必须看到,部队建设中“重人治、轻法治”等法治思维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与当前依法治军应有的政治生态和必备的思维常态格格不入,列举其表现,剖析其原因,引以为戒,对于正本清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表现

(一)重政令轻法规

一是主观上更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在政治工作领域,有人认为,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动不动就上升到法的高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还有人认为政治工作和法治不是一回事,谈到依法治军就认为是对政治工作地位的淡化。这种错误的认识,主要是没有看到政治工作的法治功能,除了惩治以外,更多在于指导引导、组织协调、教育转化、激励强化等诸多功能。

二是轻视政治工作法规地位。有些政治干部,虽然经常把“依法治军”“政治工作要走法治化道路”挂在嘴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忽视法律法规,按自己的想法处理问题,按照既往经验解决问题,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三是选择性运用,仅仅将法规当作工具。想问题、做决策、得结论,然后才围绕结论寻找相关法规,挑选满足个人需要的法规来支持自己的决定,甚至以下位法来冲顶上位法,或者以单位“特殊性”为由,给自己开脱。有的单位以令代法,没有把政策规定上升到“法”的高度来对待,法定内容不落实、法定程序不遵循、法定时间被挤占、法定人头不够数等问题仍然存在,致使法规制度摆不上位,难以落实。

四是重视领导指示,忽视法规制度。一些单位拟通知、发文件首先考虑的是领导的意愿,一些干部琢磨领导讲话、领会首长意图比研究条令条例用的心思多,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办,很少考虑法规条令是如何要求的,甚至有些制度规定随着领导的更换而改变。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开展工作的一种表现。

(二)重权力轻责任

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性,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特点。但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官兵喜欢将权力揽入怀中,而对应当承担的责任推三阻四。

一是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少数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对法规缺乏敬畏,甚至自认为位高权重,在权利范围内不守法,也无人敢提示批评,因而经常突破法规底线。

二是习惯于暗箱操作。对法规许可范围内的权力运用到极致,但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却避而不谈。不少机关干部大小事都喜欢搞得神神秘秘,没有将权力行使在阳光下。缺乏知情权的普通官兵很难了解上级的真实意图,即使本单位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也难以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了。

三是漠视官兵的基本权利。一些领导干部从来只强调普通官兵应当尽的义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很少提及广大官兵应当具有的权利。强调法规的制裁多,提及官兵的权利少。有些单位的制定的“土规定”一味拔高,侵害广大官兵的基本权利。

(三)重经验轻规范

有些单位长期依赖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而忽视法规制度,于是同样的法治天空下飘着不一样的云朵,东边日出西边雨。

一是依靠个人经验开展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不少领导机关不能自觉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习惯依靠经验惯例处理。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我们单位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我原来就是这么搞的”等等,这样“凡事按经验”的套路与“凡事依法规”的法治思维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二是依靠“土政策”抓管抓建。有的单位在开展工作中不是按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而是依靠拍脑袋想出的“土政策”。有人认为,遇到问题,只要管用、能“摆平”,就是好办法,法规政策置于脑后。“土政策”的制定目的比较明确,针对性比较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并不是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重感情轻法规

有的单位以情代法,搞庸俗关系,败坏了部队风气,破坏了部队建设。

一是以情代法。有的单位对官兵不能一视同仁,在工作中搞亲疏有别,往往以关系远近为标准、以感情代替法规制度,对“有背景”的人、领导打招呼的人、有跑有送的人,在生活上、工作上倍加关照,即使出了问题也搞特殊处理,长期以往,必然影响整个单位的风气。

二是执纪不严。我军法治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执行法规纪律不够坚决。有些领导干部不愿较真碰硬,发生问题后,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意“唱黑脸”;有的领导机关处理事情充当“老好人”,耍滑头,把矛盾上交下卸,遇到问题绕道走;还有领导机关在管理上不够严格,特别是对身边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工作中的不正常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坚决制止等等。

二、原因分析

每一个问题的出现,背后都有着不同层次的原因。对于法治思维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封建文化影响至深

任何一种现象都可以理解为是个文化问题,可以在文化上找到根源。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一典型的“家天下”的传统思想,导致了长期以来人治思维难以根除,法治思维缺失。当今社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情大于法等现象的存在,就是这种封建文化的遗患。

(二)政令思维根深蒂固

政令思维的形成也是有历史根源的。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仅以政策治国而忽视依法治国,为此也曾经经历了较为惨痛的历史教训。政策治国的惯性,打仗作战的传统,军队管理的特殊,行政命令成为指挥管理军队的主要手段,长此以往,形成了政令胜于法规的意识。不知不觉中就在军队内部形成了法律法规可有可无,一切以首长命令为行动准则的思维常态。

(三)尊纪崇法意识淡漠

一是党性原则不强。军队是最讲党性、最讲纪律的地方,军队中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负责党在军队中工作的政治机关干部,更应该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中做好表率、当好模范,体现出先进性。但近年来揪出的老虎苍蝇,无视党的纪律原则,不讲党性,肆意妄为,破坏党和军队形象,受到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坚守党性原则。

二是不注重依法用权。是否具备法治思维,能否做到依法用权,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称职的关键标准之一。被查处的老虎苍蝇,随着权力的逐步变大,对抗法律法规的资本越加丰厚,理想信念不但没有随着职务的上升变得更加坚定,反而被权力的魅力不断腐蚀,没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缺乏法治信仰、道德修养。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个注重道德修养的人,必然是敬畏法律、尊纪崇法的人;平日不注重道德修养的人,注定不可能信仰法治。一名某军分区原党委常委曾经两次参战,多次立功,被组织和上级领导看好并着手重点培养,但是其不注重个人道德修养,贪污受贿,参与诈骗,乱搞男女关系,甚至与黑社会混在一起,由一名优秀的军队干部蜕变为一个道德败坏、无恶不作的败类,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治信仰和道德修养,发人深省。

(四)法规政策知识缺乏

近几年我军健全完善了许多军事法规制度,但从总体上看,整个官兵的法治素养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虽然这些年部队加强了普法教育,但我们的官兵,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严重缺乏法治原则、法治信仰、法规知识。二是,一些领导机关对“法治程序”比较抵触,他们过多的讲教条的、僵化的“程序性思维”,导致一些政策制度的出台,没有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等,往往使政策制度缺乏科学性、稳定性、严肃性。三是,部队工作任务繁重,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官兵进行教育时往往忽视法治教育。不少官兵认为,只要法律健全,法治就实现了。事实上,仅有完善的法律规则,还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法律规则最终得以实施,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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