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9-12-14 19:19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商事法律效力民商法

卢 培

(211100 南京希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

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兴起于大数据时代,它依托于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支持,它凭借规模大、覆盖面广和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逐渐成为经贸交易的主要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很快融入百姓日常生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也占据一席之地。电子商务出现给市场交易方式带来多样性,而且提升交易频次和效率,然而,作为承担为交易提供安全环境和维护交易安全责任的民商法,面对快速兴起全新的电子商务,传统民商法在调整对象、法权范畴和代理体制等方面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从明确新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和设立仲裁机构等方面入手,优化完善创新民商法。实现民商法保护交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等基本职能。从而进一步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和谐安全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对民商法的影响

1.新的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的出现,促进了经济贸易发展的多元化,销售环节和电子商务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民商事主体的出现,给民商法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传统民商法的条款和细节的不适用性,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跨区域的特点,导致主体的确定和主体责任的划分存在模糊的问题。

2.新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以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为基础的,这与传统的纸质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不同的交易模式自然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随着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何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

3.权益保障困难

互联网有很大的方便。只要没有网络故障,人们就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商品交易。然而,由于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仍然薄弱,在贸易纠纷发生时,普通消费者往往受到伤害。这样,虽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的出现提高了经济效率,但也给传统的交易模式和权益带来了冲击。

二、对电子商务管理存在问题

1.内容陈旧

随着其发展的不断扩大,贸易纠纷日益突出。许多民商法的规定和细节都不适用,这无疑是对民商法发展的一个挑战。由于内容发展滞后,不可能对电子商务中不合理的情况进行法律约束,使得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性变得困难,从而大大降低了民商法的法律效力。

2.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仍较弱

随着民商法内容的不断完善,民商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作出了基本规定,这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而,从电子商务贸易纠纷的实际案例来看,能够被法院认可的电子证据仍然较少。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第一,电子证据容易伪造,难以核实。其次,民商法对电子证据的界定主要针对国际电子商务贸易,而对普通消费者日常网上购物的约束力还比较弱。第三,许多新的贸易实体及其相关人员对电子证据缺乏应有的重视,甚至不重视电子证据,导致业务纠纷不断。

3.健全法律制度

一是电子服务提供商的设立不规范。由于缺乏完善的电子商务专业资格考试和标准化体系,民商事专业在业务经营和范围上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缺乏明确的查询规定;其次,新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得到明确界定。就目前的民商法法律体系而言,虽然传统民商法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可以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但对于新的民商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仍难以明确确认。

三、创新民商法方法

1.明确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信息时代的大势所趋。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民商法应立足于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不断完善其内容。其中,首要任务是明确新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是网络企业。因为只有确定了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确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尽快查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在发生交易纠纷时明确纠纷的责任主体。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大多以电子身份存在于交易中,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因此,民商法应进一步规定新的民商事主体的具体形式,通过建立科学的电子身份识别体系,赋予新的民商事主体相应的电子身份,以提高其合法性。同时,要不断提高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应该深入了解民商事法律的重要性,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尽力促进协调和统一新民商法法律制度和旧的法律制度,以提高新法律的可执行性;其次,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调整和规范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完善和有效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努力与国际接轨,借鉴和研究其他国家的民商法,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促进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最后,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运营的基本利益和任务,加强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的融合。采用规范和立法形式,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营造公平、健康、安全的交易环境。

3.建立仲裁机构

电子商务中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在网络中进行的,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很容易导致交易的无序,使得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变得困难。因此,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降低交易风险,有必要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在电子商务管理的实际过程中,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应以立法的形式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并妥善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以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当然,民商法的创新不应局限于事后救济和仲裁的层面,而应实现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科学管理和约束。

四、结束语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也给民商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更好更快的发展,现行的民商法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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