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在线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研究

2019-12-14 19:19朱秀琳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纠纷多元化法院

朱秀琳

(310011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在信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线上和线下以及现实和虚拟之间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对社会中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结构,以及商业模式等等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并且呈现出新的特征。在面对互联网为载体产生的新型纠纷的过程中,因网络的地域和信息传播等等方面的特性影响,对其进行解决往往产生了难度大和时间长以及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成为了我国法律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痛点

(一)地区发展不均衡

现阶段为国内的不同区域和机构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重视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就造成了发展的不平衡。从法院的层面上来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对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在线和立体化也在深入的推进过程中,但是有部分的法院对其重要性认知不够,虽然触及了相关的领域,但是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索,此外还有部分的法院自身的硬件设备已完善了同步更新,但是对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来讲,还是将工作的重点防止了线下。从思维的层面上来看,在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以后,在互联网+带来的开放生态和链接一切以及跨界融合等等方面的理念还存在理解不够的情况,因此对于节分解决思路和方案等都没有给出网络一体化的模式,限制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发展。

(二)平台数量与功能不足

现阶段国内对于在线纠纷解决的平台已经构建完成,在互联网企业的内容自治的机制方面,以新浪和阿里巴巴的陪审团为主,而京东和苏宁等电商网站则是通过电子邮件和及时通讯等方式,来对纠纷进行有效的解决。从外部的纠纷处置平台来看,我国主要有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解决中心和中国调解网,以及中国在线争议和众信网等等网络的仲裁机构。但是平台的数量和国内的人口比值相比较以后发现,其数量远远不够。企业和行业内部在对自治纠纷进行解决的期间,能够使用的网络平台和社会外部给与的纠纷处置服务平台相对匮乏。此外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平台方面来看,其对于异地的纠纷解决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开发立足不足的情况。

二、思考与建构:在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与完善

(一)平台聚合分层

在发生纠纷以后,如果进入到了线上的解决途径,因网络的地域特征就能够让其不局限于地域的限制。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国内建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在统一以后,就能够让不同区域的纠纷立足于网络来进行解决。此过程涉及资源的全面的整合,同时对于不同层级法院的整合以及其他纠纷化解机构的平台统一。在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能够产生推动和核心的作用就是法院,因此要将过全国的法院系统进行有效的整合,让其构建出主干的平台,继而对全国性质的纠纷化解组织和机构层层的设置,让其成为相关关联的结构树,以此来实现多元化纠纷化解的全国网。此外还要对国内现有的网络平台思路以及主要的模块等方面存在的不统一情况深入的了解,将其打乱重构,再全面的搭建出具有分类齐全和要素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让不同的区域和领域都能够通过相应的接口和插件进行有效的接入,防止出现资源浪费和建设重复的情况,将整体的运行效率进行提升。

(二)促进核心资源整合化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将不同的资源进行有效的选取和激活,将其有机的结合以后,将重复和没有价值的资源拼弃以后,构成新的核心资源,以此来对核心资源进行全面的整合,进而构建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立足于企业为核心的基础上,政府要将自身的引导角色作用性充分的发挥,给与管理和规范方面的政策支撑。现阶段国内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的资金没有稳定和统一的来源,造成一些平台运营一段时间后因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停止,其深层的因素就是行业市场没有构建完成。因此只有将资金有效的投入,才能够构建出形成行业化市场,让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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