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2019-12-14 19:19权军虎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交易方式民商法商家

权军虎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为了获得更广大的发展空间许多企业都在积极的拓展自身的营业范围,跨区域跨国家的交易方式已经非常的普遍。电子商务的优点是交易双方不用通过面对面的接触,仅通过网络平台就可以实现。这种交易方式对传统的商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如果继续使用传统的民商法将会出现许多不匹配的情况,电子商务发展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民商法要想顺应时代的潮流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改革,更好的作用于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和传统的方式有所不同,电子商务是由产品、流通、消费者经营者及部分构成,也就是通过电子商务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更丰富的商品,同时也引入了大量的商家,以物流企业为联系实现实时的送货到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交易的过程不需要像传统那样面对面的一方交钱一方交货,而是卖家将购买商品的钱支付到交易平台中,在收到货物后确保没有差错才会打到商家手中。这种交易方式大大节约了时间同时也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同时资金的走向也无相之中逐渐加大[1]。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现状

电子商务已经是当前市场交易中的主要形式,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管理避免问题的发生。从上个世纪开始我国就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系列的研究,首先制定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并承认了其法律效益,在法律中对电子商务的细节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其次对于电子签名也进行了规范性管理,保障了双方交易的安全公正;最后针对于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约束了电子商务的种种行为。现如今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已经初具规模,在不断发展中进一步的优化。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灵活多样性并是建立在虚拟平台上的,这就导致民商法的规定无法全面覆盖到电子商务的每一个细节,在发展过程中依然有着弊端需要不断的创新和规范[2]。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应用中的创新

1.商家准入创新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我国针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还不够成熟,标准和要求都较为模糊,这就导致一些商家在进入电商平台时门槛不高,不同质量层次的商家都有进入的资格,监管部门对审查的力度不足,电子商务自身是建立在虚拟的平台之上使得监管和管理更加的困难,商家的经营和服务都无法得到保障,在客户和商家出现纠纷时民商法无法发挥作用,交易的风险无法控制。现如今民商法不断完善,在电子商务方面有了更加全面严谨的要求,商家在进入电商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经营正式、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不仅能够确保商家的真实性同时也无形之中构成了保障。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能够加快民商法的问题解决效率。

2.交易合同问题创新

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必须要有齐全的证件和合同等实体事物,具有较高的法律作用。但是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中都采用电子方式,这就导致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的内容作为己用来谋取利益机会对交易市场造成不利的影响。传统交易都是需要客户和商家面对面的签订协议和合同,法律作用显著。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平台之上不需要面对面接触,电子签名得不到认可,双方的交易行为得不到保障,自身的利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发生纠纷时更是难以处理。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对于王品经营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站在平台的方面为电子商务帮助其交易的流程更加规范,同时加大力度发展电子合同、签名等完善,提高安全真实性,站在民商法角度保障贸易双方合理公平透明的交易,提供了安全稳定的通道[3]。

四、结语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传统交易方式被动的打破,刺激经营贸易的环节,为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动力。传统的民商法因为其自身的弊端已经不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环境,凸显出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基于此只有实现民商法的创新,使之具有时代的内涵,为电子商务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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