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一个现代社会的“道德自我”究竟意味着什么?

2019-12-14 21:14袁一达
现代哲学 2019年1期
关键词:伦理人格个体

董 辉 袁一达

有文明史以来,道德自我的理论和实践之真蕴究竟若何,历来是一个带有宏大叙事意义上的伦理学难题。古今中西,一切伦理文化与道德实践努力,都可以视为对这一问题的回应的。从智识层面讲,除非存在着一种在本质上优越、更具超越性的新的伦理文化目标和资源,否则,现代人依然必须对“道德自我”的理想表示绝对的尊重,即使现代人仍然没有完全掌握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我的完备性知识。

一、社会的非道德性生存现实和非道德性自我的不堪情境

伦理实践的努力,本乎人性尊严化生存的制度性表达。我们为什么要过一种合乎道德或者道德化的生活?为什么要成为一个“道德的人”?面对此种追问,通常的回答是,为了追求一种合乎秩序与纲常的体面且具有良善品质的美好生活。置身现代性生存与生活情境,人类普遍性伦理观念规制不断遭遇解构的命运。在一个以分化、差异和异质为基本特质的“市场化社会”,客观的情形是,随现代化社会进程而来的,是道德情境的随机性、情境性、非可控性因素的不断增加。不仅如此,伦理生活史上,随时代和人类制度与文化变迁,道德生活经验的积累本身就是有限的,且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伦理生活史的历程表明,上述情况下,道德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成为最常见的现实。与此相关,最容易出现的,就是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的滋生、蔓延以至泛滥。迄今为止,先发现代化国家面对此种窘境,也未能提出实质性意义的有效的解决方略。

一个客观的事实是,现代人面对人类过往数不清的战争、奴役、暴力、欺骗等诸多恶行,在种种痛苦不堪的体验中,陷入了对诸多外在性规范的怀疑和不信任当中。随着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信念主导功利主义的反思,出现了“美德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之间的纷争和回应性努力。较早在釜底抽薪意义上对传统伦理学之核心概念和主题“善”做出质疑的是分析哲学家摩尔。在写于1900年的《伦理学原理》中,摩尔指出:“伦理学无疑是与‘什么是善的行为’这个问题有关的;可是,既然和这个问题有关,如果它不准备告诉我们‘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行为’,那么它显然就不是从本原着手。因为‘善的行为’是一个复合概念: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善的,因为其中有一些肯定是恶的,同时也有一些是无可无不可的。另一方面,除行为以外,其他事物也可以是善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善的’就表示了某种行为和其他事物所共有的性质;如果我们离开全部善的事物,单独地考察善的行为,那么我们就会有出错的危险,即误以为这种特性不是其他事物所分享的性质;这样,我们甚至会把这种狭隘意义上的伦理学弄错。因为我们将不会懂得,什么是真正善的行为。”[注]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伦理学基础:原理与论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页。萨特就发出了这一疑虑:“伦理要去是针对谁而说的呢?针对抽象的普遍性吗?那么,它丧失了其全部意义,并且本身变成了抽象的和形式的,因为具体的——也即社会的——境况可能会改变。”[注]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I——伦理学主题:价值与人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57页。

当代伦理学之思以及现代道德生活实践普遍陷入两难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的,也有伦理之思和道德实践之普遍的形上根据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对待和解决,现代社会之道德实践就没有了根基,道德自我的实践就必然陷于迷茫、进退维谷的境地。具体而言,在一个崇尚物质主义、经济主义、消费主义、拜金主义以及人类中心主义为代表的现代社会,成为一个健全的、具有确定性内涵的道德自我,并非易情。在一个声称遵照现代社会的道德价值原则,业已以“文明化”了的方式相对完全、相对充分地建制化了的社会共同体中,这关涉到成为一个道德个体所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最基本的道德知识的学习、传承,道德情感与道德意志的规训与培养,以及经由一系列艰难、复杂的道德实践成就一种优良的道德人格的问题。当然,成为特定社会之合格的道德个体和道德主体,做一个具有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道德自我,绝不意味着心甘情愿地盲目接受、认同并努力践行此一社会所提供的一切伦理与道德生活准则。对于一个具有起码的反思批判和理性甄别能力的道德个体来讲,行为的道德化,同时意味着必须时刻审慎地追问如此这般或者那般的道德生活信念所以如此的、所由何来的根据问题。

人类伦理生活之具体情境表明,现代社会道德个体之优良、健全人格的养成,遭遇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以技术理性、资本逻辑为代表的现代性文化价值观念的全面冲击,陷入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的深刻困顿,“非确定性”、“差异化”等成为无所不在、触手可及的现实。非确定性是社会结构转型的产物,是现代性社会的突出特征。“我们无可辩解地生活在一个差异多样的世界里,文明的差异、文化的多元以及人类自身的多样性,是我们无法改变的生活世界的基本事实”[注]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581页。。对于现代世界这种变动性、非确定性的理论实质,吉登斯表达了自己的识见:“怀疑,即现代批判理性的普遍性的特征,充斥在日常生活和哲学意识当中。”[注][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3页。“非确定性”之典型表征,就是多元性。多元性作为社会的精神文化气质,渗透、体现于该社会的各个领域。伦理生活中的道德多元,即是其中主要内容。所谓“道德多元”,是指对于完全相同的道德论题和问题,不同的道德主体在理解、判断和与此相关的态度和情感方面,几乎各不相同的识见。其所表征的,是阶层与利益分化社会的客观事实,是文化与价值相对主义现象在社会伦理领域的最集中的表现。在社会道德生活领域,与“道德多元”现象密切相关的,是日益严峻的社会生活的“非道德化问题”及其所导致的民众普遍的“道德冷漠”以及“去道德化”的盛行。“去道德化”在现实生活中之常见的表现就是,面对道德生活的乱象,人们以“自我放逐”的心态,自动放弃了对于社会道德生活之是非、善恶、荣辱以及正当与否的评价能力,造成了一种不应有的“道德空场”的出现。有学者指出:“所谓非道德化,是指一部分社会行为退出道德评价之外,或者是道德评价在这里不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道德标准让位于其它标准。”[注]李金:《现代化与非道德化》,《云南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在一项主要面对大学生等青年知识分子的、关于“现代中国社会公民道德素质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的大型问卷调查中,受访者选择“有道德知识,但不见诸道德行动”的占80.7%,而选择“既无知,也不行动”的占到了11.4%。对此现象,课题组的基本判断是:“它表明,道德教育的关键性问题是:‘知行脱节,良能缺位。’”[注]樊浩:《现代道德教育的“精神”问题》,《教育研究》2009年第9期。

不难看出,在一定意义上,“非道德化”无疑是对传统政治与意识形态教化本位的道德教育实践及其“泛道德主义”的纠偏。因为,“所谓泛道德主义,就是道德意识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占据主要地位,并涵盖和渗透到其它文化领域,其它文化领域都沦为道德的奴脾,依附于道德,服务于道德”[注]张德强:《泛道德主义、非道德化与法律文化》,《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尽管如此,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其更为深刻、更为直接的根源,仍在“利益”纠葛之中。“‘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03页。。忽视了这一点,我们很难把准这一时代道德生活变动的脉搏,势必与这一时代的道德生活本质脱节的抽象结论。对此,恩格斯的分析更为精到:“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收自己的道德观念。……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102—103页。在这个意义上,“一个社会如果在现代生活关系中对追求个人利益原则上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无疑将造成一种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必将摧毁任何一个社会的基础,从而也将摧毁其自身的基础”[注][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黄承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8页。。人类伦理生活和道德实践的历史和现实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难以计数的“去道德化”、“非道德化”现象。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的生存实践中,由于从未停息过的永无休止的利益的冲突与争夺。因此,“非道德性生存”一直是一个不争的常态性事实。“非道德性生存”从表面上看属于“反社会性行为”,但其并非仅仅是人的退化或者人性的动物本能性的回归。因此,非道德性存在的表现尽管五花八门,尽管会产生大幅面的社会负效应,但除非能提出一种从根本上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否则,一味指责或谴责无济于事。“非道德性生存”对于社会的影响是全面的,非道德化社会之非道德的、反道德的、伪道德、泛道德化、去道德化的心理、行为和人格特质,都是其中的表现。通常情况下,“非道德性存在”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出于对于不合理的社会道德规范之违背人性现象的反叛,这种行为常常会承受遭遇当时社会舆论谴责的代价,譬如中国封建社会的纲常、礼教之情形。第二种情形是,依据自我利益而有意或无意地对一些限制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规范的公然僭越,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谴责只具有最弱的制约意义。第三种情形是,出于动机明显的各种投机心理、投机行为,对于道德规范的违反,此种情形即通常所谓“道德出轨”。“非道德性生存”并非理性的、文明人与生俱来的现实。人类在克服、遏制此一现实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虽收效甚微,但一直未放弃努力。

人类伦理生活中必须自始至终认真思考的尖锐问题是:正如没有人天生就是恶棍或者愿意将成为恶棍作为人生的目标一样。实际上,真实的道德生活现实是,对于究竟什么才算是“正确”的生活,究竟什么是真正“应该做”或者“不应该做”的等诸如此类的应然性律令,迄今为止,无论主流社会或者民间社会,都还没有达成实质性意义的共识。“道德地生存”、“道德化生存”,是现代人难以逃脱的宿命。尽管,在具体的道德自我的实践中,这已经被证明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完全达到的高远的目标。对一个心智健全的现实个体来讲,其一生中几乎不遗余力的所有努力,到头来其实只是接近或者朝着道德性生存迈进了一小步而已。

二、面向具体生活情境的现代性道德自我实践的本真意蕴

在一个社会关系之全领域甚或日常生活都被技术理性、资本逻辑以及市场化体制建制化了的生存情境中,依照社会普遍的伦理文化原则,遵循自己所认定的道德理想,展开自主、自觉的自我道德实践,举步维艰。因为在途中会遭遇各种在旨趣、目的和动机上完全不同的思想文化的设计规制,充满了与个人所认定的道德信念向冲突的主张,以及个体知识领域之外完全无法预知的歧路。道理不难理解,个体的道德信念、道德动机和行为都是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得以发生的。一方面,“情景赋予道德认识以生命,道德认识与情景的有机联系促进了认识向行动的转化,情景式德育才能有更好的实际效果”[注]冯建军、王现军:《道德生命在情景对话中发展》,《思想理论教育》2003年第2期。。另一方面,“在具体的道德情境里,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虽然每种因素各有自身的源泉,并且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道德情境的不确定性,但这些因素需要综合地起作用。善恶的对立,对错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它们有时可以相互转化。从欲望的角度看是好的东西,从社会要求的角度看却是坏的;从欲望的角度看是坏的东西,恰恰得到舆论的认同”[注]汪堂家:《道德自我、道德情境与道德判断》,《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面对业已变迁了的现代道德生活的复杂情景,为着一个现代社会之必须的优良的道德生活秩序的确立和达成,当代道德哲学理论关切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1)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我究竟应该按照何种做人的典范做人?(2)我如何才能成为他人、社会所期望我成为的那个理想的人?(3)有一种真正属于道德个体自己心目中的人格样本吗?上述追问的合理而正当的理由在于这样一种道德关切:成为一个道德自我的实践过程中,我究竟应该向谁负责?我有没有权利纯粹按照我自己的愿望,选择成为我自己所希望成为的那个我?更深层的关切则是:成为独立、自主的我意味着什么?究竟包含着何种深刻的意蕴和价值意义?历史上和现实中,个体的存在情态千差万别,在本质上是一种差异、多元和无限可能性。存在的差异、多元和非确定性,恰恰构成了丰富多彩、气象万千的人性自我实现的真实逻辑。一切优良的道德文化实践,一定是依照此一逻辑,确定自己的成人方略和目标,并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努力促成此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的。现实的严峻情形是,现代社会严肃的道德思考和实践,是一个日渐边缘化和缺场性的事实。在一个资本与财富逻辑主导、技术实用理性泛滥的强调个性和独立性的时代,道德性的话语和吁求变得非常脆弱。一方面,依照资本与财富的逻辑,道德是为弱者提供的完全不必要的借口。因为对一个基本生活需要都没有满足的人谈论、提出高尚的道德要求,本身就是一件非道德性的滑稽的事情;另一方面,依照技术实用理性至上的逻辑,一切的道德问题,都可以依托法律的、技术性的规制等最终得以解决。在这种窘迫的情形下,面对“道德虚无化”大面积蔓延,许多伦理学家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喊出了“让道德回归真正的生活世界”——所谓“道德生活化”的一致性吁求。但当下的问题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实践的空间,已经并持续地遭受着非道德个体所能够抗拒和化解的巨大的外在性挤压,主流社会也已经丧失了为处在道德生活十字路口的个体创设一种与其道德发育水平大体一致的必要的道德生活情境的能力。这其中需要我们进一步深思的更为根本、更为长远的问题是:现代道德个体身处其中的历史时代和社会现实情景是“生活化”的吗?此处所谓“生活”又是何种意义上的?这一追问的意义在于表明,如果“元道德观念”得以发生的“生活化”场景和情景,对于道德个体而言是一种根本无法获得或者身临其境的话,提出“生活化德育”或者“德育化生活”就是一个多余的命题。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对于道德教育的主体和实施者来说,社会生活的秩序诉求一定是总体性的、一体化的。因此,“与其不断重构知识以接近个体的生活经验,不如以叙事的方式直接让个体澄明自己的生活经历,并由此引导个体在认识自我的基础上赋予生活以‘意义’”[注]周勇:《论道德教育的叙事方式》,《思想理论教育》2004年第1期。。

就伦理文化所以可能的观念型的生发源头而言,任何一种道德观念及其相应的成人理想,无一例外都是来自特定的日常生活形态,都是对特定制度之生活价值难题所做出的必要回应。因此,从道理上讲,所有的道德观念一定是生活化、情景化了的,是对作为一切理论之最直接、最深刻根据的生活真谛的道德真理化的辩护和诠释。任何脱离真实的生活经验的道德吁求,都会将个体道德实践引入歧途。但是,就是这样一种几乎不争的共识性信念,在后来的历史发展和生活变迁中,遭遇持续解构和抽象化,以至于脱离或者与生活相悖的道德观念,成为新道德文化主张的先锋。如此,生活化道德信念和实践,成了一个可望不可及的遥远的目标。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启蒙现代性以来,所谓“文明社会”之道德生活的真相在于,道德个体身处其中的“社会”是非生活化的。或者说,如果承认这一社会有其确定的伦理准则和道德价值规范的话,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所有这些以外在“律令”的形式出现的规范,基本上都是自上而下由主流社会依据自己的制度理性和意识形态化了的国家意志“供给”的结果。对于道德个体来讲,根本没有被赋予其反思性选择和自主性行动的权利。至于说这些规范是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以何种形式切近了道德个体的生活情态,能够促进其立足现实生活的本相,在批判性接受中形成自己对于生活本身之独到的道德意识和清醒的价值判断,完全在道德立法和道德教育者的考虑之外。这样做的结果,是道德教育实践愈来愈脱离道德个体的生活现实,而道德个体对于道德教育的有意规避就成为必然。不难想象,这样一种形态的伦理生活情境和道德教化方式,何以能够对塑造道德个体对生活价值与意义的领悟有所裨益。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的系列道德教育丛书之一《学会生存》明确指出:“人类发展的目的在于使人日臻完善;使他的人格丰富多彩,表达方式复杂多样;使他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家庭和生活成员,作为一个公民和生产者、技术发明者和有创造性的理想家,来承担各种不同的责任。”[注]转引自班华:《德育理念与德育改革——新世纪德育人性化走向》,《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合理的道德信念的养成和践履,一定是个体不可推卸的义务,此乃道德人格养成的最重要的意蕴。面向具体生活情境的道德人格养成,关联着对下述基本道德问题的慎思明辨和理智觉识:其一,成为一个现代社会的道德自我究竟意味着什么?在何种意义上,一个社会个体才可以自信地宣称自己已经是一个道德性自我?现代社会的道德个体一出生,就处于一个带有“先赋性”的环境之中,因此,接受特定历史时代、特定社会的文化传统、制度与伦理价值观念的规制,成为该社会所需要的个体,就成道德自我的应有之义。这意味着,一方面,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往往会通过提出、确立社会意义上的“道德理想”、“道德责任”、“道德信念”“道德榜样”等方式,使得道德自我的践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成为道德自我,同样是现代人不可剥夺的、必须得到尊重和切实保障的基本权益。其二,成为一个现代社会的道德自我,最重要的是行动逻辑。行动的真义,是敢于直面生活、勇敢地介入特定的生活场景,对于并不如意的伦理文化价值和道德生活现实持一种持续的批判性立场,学会以人类优良道德实践的方式,在对生态、世态和心态的伦理关切中,成为现代社会所希望的知识化的、理性的道德公民。

三、优良制度理性与伦理生活共同体的创制与现代社会健全道德人格重建的努力

现代性社会道德自我的确当性本身,遭遇幽灵般在场的“后现代社会”的精神氛围,变成一个复杂的场域。后现代伦理推崇所谓“非理性”、“去中心”、“无主体”和“不确定性”,试图从道德基础、主体、知识以及道德准则等方面,无情地摧毁传统道德的一切。后现代社会所通行的规范,是绝对自我的绝对在场性。没有任何先在的自我,一切类型的自我——及其合理性和正当性,都是社会文化建构和重构的结果,必须被解构,此即所谓道德自我人格新实践的后现代性道德逻辑。针对此一情景,鲍曼指出:“技术导致的碎片,在一极导致了对人类栖息地系统特性的隐匿,在另一极导致了对道德自我的隐匿。”[注][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4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鲍曼认为“与他人相处”的生存状况的描述——它可以提供一个真正不同的、原创性的社会学道德研究的起点。而一般认为,列维纳斯通常援引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下述论断,表明自己的“他者”在场性的主张:“我们为一切负一切责任,在一切人之前为一切人负责,而我的责任超过了其他一切人。”[注]转引自[英]齐格蒙特·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史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37—238页。

人格是文明的标识,关涉人类历史、制度、社会文化的总体,关涉“成人”的深厚、稳固的根基和内在确当性理据。在现代制度伦理学、社会伦理学的视域中,可以肯定地说,能否帮助、促成身处复杂的伦理冲突场景中的道德个体养成优良、健全的道德人格,完成其成人过程中的“人格同一性”目标,是现代社会和思想文化借以评价一种制度及其实践是否先进、优越的重要内容。“人格同一性”是现代社会学、心理学以及道德哲学所共同关切的最基本的问题。此一个复合性表达中所谓“人格”,源于拉丁文“persona”,本意指演员佩戴的面具,或者戏剧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宗教和神学中用来指称“理性个体”之个人性存在的连续性和不变性特质问题。近代以来,此一概念又延伸到社会学中,表达的是个体自我——个体化实体和实存之特定的社会地位和个性特征。“同一性”英文为“identity”,涵义极为复杂,强调个体或人格在不同时间和背景下的相同存在状态。“人格同一性具体说,是指人的自我(ego)或自我性(egoness)在过去、现在、将来的时间流逝过程中具有恒定不变的同一性或同一性基础”[注]高秉江:《西方哲学史上人格同一性的三种形态》,《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人格同一性”之争,贯彻古今伦理文化和道德思想论争的始终。就伦理与人格的关系而言,可以说,人格类型是不同伦理文化借以区别的显性边界。尽管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制度关于何谓人格、如何养成、确立健全人格的标准并不相同,甚至有一定范围和较大程度的冲突,但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优良、健全的人格的养成,几乎是所有伦理生活共同体之理想期待和道德价值目标。论及健康道德人格重建,惯常的质疑和担忧是:既有的人类的伦理思想和道德智慧,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发现、确立了某种具有典范性和普遍引领功能的“道德人格模型”?如果说人类的道德智慧的发育水平,根本不足以提供每个道德生活主体加以有效选择的“道德知识”,那么我们关于理想道德人格的理念和实践的要求,又如何具有现实性?如此,面对现实社会之于道德个体道德实践行为之诸多或来自政治意识形态的强制,或来自伦理思想家们精心设计的道德生活模式,道德个体人格化育实践中常见的知行分离就成为必然。当然,知行不一致并非今日道德生活之特有现象,它是古已有之,只是于今尤烈而已。中国古代社会普通民众对于抽象道德教化之华而不实做法所造就的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人格”所做的评判,诸如“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就是一个明证。尼采所以推崇“超人型”人格,其重要的理由在于,在尼采看来,在一个动物般生存的弱肉强食的社会中,道德人格实践结果的评判标准,不是所谓“善”“恶”,而只有“好”或者“坏”的问题[注]参见[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钱春绮译,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第7页。。

当今世界,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的不同,带来了个体道德人格实践中之前所未有的难题。因为,个体道德人格养成,是特定社会经济、政治,思想观念,以及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等多方面、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社会的上述几个方面在思想旨趣上能够始终保持一致,那么个体道德人格的建设和成长,就会在一种合理的张力空间中获得属于自己的内在性,反之,如果此一社会的经济理性、政治主张和文化价值理想之间经常出现自相矛盾,那么就极有可能导致道德人格一定程度的分裂,偏激性、投机性、功利性等特质就不可避免。历史上和现实中,道德人格的涵义及其养成方式和路径问题,向来就是一个纷争的场所,迄今未能求得正解和有效解。道德人格培育的关键,是“人格同一性”之何以可能以及因何可能的问题。道德人格同一性培育目标的实现,意味着必须直面社会生活中道德人格畸形、扭曲现象的频繁发生对于健康的道德心理的侵害,而根本性的矫治,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同时做出努力。一方面,超越道德相对主义陷阱基础上普遍的道德共识的达成。伦理生活中道德个体之人格畸变和人格扭曲现象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因被片面理解了的抽象的道德功利主义及其所导致的道德相对主义文化价值观的泛滥和弥漫,难辞其咎。在上述两种思潮的影响下,道德个体在具体的道德的实践中,由于片面的误导,往往会发生道德价值选择和判断上的迷茫,形成功利性人格和工具性人格。这种人格类型一旦确立,便会出现“去社会化”道德冲动,错误地认为,凡是有利于道德个体之快乐和幸福最大化的行为,都是正当的行为。

从长远来看,非道德化、去道德化行为所造成的畸形的、扭曲性道德人格的矫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协同共治。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努力辨明“道德相对主义”的真相,走出道德自我人格实践过程中确当性诠释的困境。历史上和现实中,优良的道德自我实践及其人格养成,之所以是一个人类理智无法获得终解的难题,其中一个更为重要、更为普遍、更为深刻的理由还在于根深蒂固的伦理相对主义的困扰。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伦理相对主义的幽灵,加剧了道德自我问题的难度。伦理相对主义的直接结果,是提供了道德自我的多样性、多面性,以及各自存在的合理性理由和正当性理据,谁也无法彻底说服谁。伦理相对主义否认存在普遍的道德标准,否认存在着成为道德性存在的统一的模式,无需对道德个体提出定于一尊的道德价值要求。道德相对主义往好的方面说,表面上似乎是最大限度地承认了道德个体在具体道德生活情境中之自主的道德选择权利,扩大了道德个体的自由,但与此同时,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与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上的自以为是、自行其是密切相关的道德无政府主义的盛行。其结果,是对于一个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之根基的抽空,从而加大了道德教育的难度。很难想象,一个个生活在自我封闭、各画地为牢的道德生活孤岛的个体,能够有何种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的相互理解、关爱、相互包容等社会性品质可言。麦金太尔针对现代道德哲学背后之纯粹个人主义的目的预设,明确指出:“……因此他们没有把社会秩序描述成个人必须在其中过道德生活的社会架构,而是把这个社会秩序仅仅描述为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总和。一种粗糙的道德心理学把道德规则理解为如何有效地达到私人目的的工具。”[注][美]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44页。二是伦理精神的确立与伦理生活共同体的培育。高尚的伦理精神与伦理生活共同体的创建,是优良的道德自我进行自我实践的有效场域。从理想层面讲,依照既定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每一个个体都被规定和认定为一个“道德性自我”,期望通过履行一系列规范,实现自己作为道德性存在者的使命。但社会的和个体的道德实践中经常遭遇质疑的,恰恰是:一方面,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或者并认为是合理的、正当的、有效的。通常情况下,由于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自相冲突的道德规范,从而使得现实个体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行动等常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大量的“道德问题”或者“道德难题”就产生于这一情景中;另一方面,如果真正的道德自我的确立意味着绝对的付出、奉献和牺牲,那么,我们不得不直面的事实是,并非所有的道德个体在其一生中都能够如社会和文化所愿,认同、接受并忠实地履行道德规范的要求。客观的情形是,迄今为止,除非出于意识形态和思想教化策略与宣传的需要,真正意义上的真正的发自内心无私利他的“正人君子”,依然显得很稀缺。既如此,我们有何种充分的理由可以对一个复杂的多元后现代社会情境中“道德自我人格”发展之可能性的前景做出乐观性展望?有学者深刻指出了现代性道德观的核心旨趣:“在道德上给人以最大的自由,将道德选择的权力交给个人,使道德从外在的训诫变为内在的要求,是现代性道德的共同特点,也是现代性自我观的共同价值诉求。无论是情感主义的自我观,还是理性主义的自我观,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把自我看作可以与社会角色和社会实践相分离,并且可以不参照特殊情境就能作出道德判断的原子式的个体存在。”[注]胡娟:《从自我观看现代性道德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以麦金太尔道德哲学思想为学术资源的研究》,《东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道德人格的养成并非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特定历史传统和制度文化是道德人格养成的母体,并实质性地构成道德人格实践的外在边界。进入文明时代以来,任何一种类型和质态——因传统、历史和制度文化分殊所造成——的群体形态的人类生活,一定有与这一形态相适应、相契合的独特的伦理精神信念,以及由这种伦理精神信念所塑造、所指导下的伦理生活共同体的创制与实践。判定、评价一种类型的道德人格是否优越、是否健全,必须立足此种场域,做出综合性、整全性结论。伦理生活共同体所以具有吸引力、凝聚力和巨大的感召力,根本的理由在于,一方面,此一共同体倡导实践参与性、公共分享性价值,是个体道德人格形成、建立和得以完善的奠基性、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更在于其有来自主流思想理论之有意识、有目的性之系统化的规范设计与教化,有约束与引领并重的核心性、主导性的文明人类公认、共享性的道德价值理念的感召。如此,道德个体乐于在接受、认同上述理念的基础上进入共同体,并以自己的合乎共同体规范的行动,捍卫伦理生活共同体的尊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伦理生活共同体希望籍此将多样化、差异化人群的道德行为全部整合在此一体系之中。而任何旁逸斜出,都会被视为离经叛道。优良、健全的道德人格化育与养成吁求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期望道德个体在一种泛伦理化了的道德教育环境中,时刻保持道德主体性,逐步形成对于社会生活之应有的伦理文化认知和道德敏锐感,力求成为一个对变动社会有清醒、理智和相对客观、公正判断基础上优秀的现代道德公民。毋庸置疑,文明社会的历史上,上述社会化、体制性的集体性道德教化过程,其实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理由在于,严肃的、真正意义的道德生活,从来都没有完全脱离宗教或者政治的钳制,以获得其应有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其结果,道德人格之独立性理想在现实中常常会遭遇挫折。现实道德个体无法依照自己的“成人”信念,合乎理由地成为自己心目中的自己。从当下来看,由于历史文化、制度差异的客观存在,各民族之不同的道德主体之人格发育水平和层次,同一道德问题的反应、认知和态度,依然是千差万别。这种情形充分表明,优良人格是伦理化实践之较高层次,是普遍性意义上人性共同的较为优秀品质的积淀和升华。这种品质一旦形成,必然会自觉对人性中的非道德性方面加以自觉淬炼和约束。可见,优秀道德人格的修炼,作为对权力或者功利为本位的政治社会或者市场化社会自利性的克服,一定是在以慈爱、平等、关爱、互助、共享为价值主旨的社群生活共同体中得以落实的。针对当今人类的精神文化状况,哈贝马斯不无忧虑地指出:“如今,市场语言无孔不入,把所有的人际关系都纳入以强调自我利益、自我优先权为导向的模式。由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而结成的社会纽带和伦理道德规范,已经被契约的、目的—手段理性的、以及最大功利化的选择和行为方式所摧毁。权力和财富成为人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注]转引自章国锋:《反思的现代化与风险社会》,《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1期。当今社会道德文化资本总量,遭遇日益膨胀的私欲、私利所引导的功利化社会的不断冲击,日益减损。一个优秀的社会的道德治理者,除非基于整个社会道德生活发育水平,以及民众普遍的道德信念自觉之真实诉求等的全面、客观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提出前瞻性的有效应对方略,否则,其影响和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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