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的出场逻辑、理论旨趣和批判方位

2019-12-14 22:47李武装
伦理学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正义马克思主义理论

李武装

一、空间正义的出场逻辑

伴随上世纪60—70 年代工业文明的深度推进和资本主义呈现的一系列新变化、新特点,特别是世界范围内现代化、城市化之大跃进勾连的“城市病”“贫民窟”等的加速度涌现,以“城市”为主要载体和区隔临界的空间变迁、空间权力、空间异化、空间治理和空间秩序等问题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而在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三剑客——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vre,法国,1901—1991)、大卫·哈维(David Harvey,英国,1935—)、曼努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美国,1942—)等人的推动下,社会空间理论渐次成为阐释社会经验事实的一道亮丽风景,并由以引致西方社会批判理论的“空间转向”。

如果说福柯(Michel Foucault,法国,1926—1984)通过探析医学治疗、社会治理中的复杂话语博弈和社会争斗,间接描画出知识、技术和权力在空间场域、空间关系和空间表象中规训身体与宰制社会的不正义之举,那么,列斐伏尔则通过批判巴黎等地的大规模城市改造,直接揭示出统治者凭借“空间生产”实现对工人等基层社会成员的权利(城市权)褫夺事象。而如果说哈维依托“空间性”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把历史唯物主义提升到“历史—地理唯物主义”境界,那么,经过福柯、列斐伏尔和哈维等人的持续积淀和不断发酵,“空间仅仅作为外部环境或容器”的固有观念就被彻底打破了,“空间是社会的产物”的观念不仅得以深入人心,而且吸引众多“空间粉”进入这一研究题域。譬如,簇拥者卡斯特经由精心构造的“社会空间辩证法”理论直言不讳地宣称,空间不是社会的拷贝,空间就是社会,如此等等。可以说,到卡斯特“信息时代三部曲”这里,空间之于社会理论建构和日常生活批判的功效已被和盘托出;而到洛杉矶学派领军人物苏贾(Edward W.Soja,美国)这里,空间之于社会公平正义乃至公民道德、日常行为等的意义架构就十分彰明较著了。

立足更加广阔的“空间解释学”视域,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布迪厄的“场域”和“区隔”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詹姆逊的“超空间”理论、德波的“景观社会”等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认为是对社会空间批判理论的或夯实或延展。概而言之,从芝加哥学派到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再到洛杉矶学派,正是这些最广泛意义上的“新马克思主义”独特而睿智的社会批判视点与视界,径直开启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空间视角——挣脱“历史优位”和“时间偏爱”,拥抱“希望空间”和“空间正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社会批判理论实现“空间转向”的进程中,当代人的日常生活及其焦虑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日常生活及其焦虑不仅关涉后现代社会(都市社会)人自身的生存状态忧思,更涵纳对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全球正义、环境伦理、生态正义、网络空间正义等范型的蠡测,而这些忧思和蠡测注定开启一个不再沉默的空间新时代——一个因“空间生产”不断带给人“处身性”焦虑的空间性正义批判时代。或者换言之,一旦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其焦虑与空间及其生产捆绑起来,空间正义问题的出场也就属于逻辑之必然了。不难觉察到,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与包括城市社区、大众广场、街道、各种建筑、网络空间甚至极地空间和深海空间等在内的空间结构与社会空间联系起来了,问题在于,这些已经生成并正在生成的复杂、多质和差异的空间结构与社会空间,必然不断拷问着知识分子们的良知和底线,以至于他们不约而同地发出如下“空间性”诘问:“谁的文化?谁的城市?”“社会中什么出错了?什么可以改良?”“谁之空间?何种正义?”“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个世界会好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与此相应,伦理道德范型也交互递嬗着从“一念之善”到“关系伦理”、从“善”到“正义”、从个体心性养成到社会制度伦理、从历史(时间))正义到空间正义、从规范正义到实质正义等的智识性论析和学理性辨正。

在国内,伴随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上世纪90 年代“后乡土中国”语境下城市化运动的高歌猛进,城市资源配置不平等、城乡社会二元结构、中国社会阶层固化、城市空间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等社会不公正问题表现得十分突出。如果说1990 年代初“断裂的社会”“碎片化社会”的相继提出尚属中国空间正义的“理论先导”,那么,经历1990 年代中后期“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激烈论战,人们不得不开始直面并思考包括空间正义在内的中国社会公正实践难题。在此一阶段,“逃离城市”“城市杯具”“胶囊公寓”“留守青年”“邻避效应”①“蜗居”“蚁族”“钉子户”“血拆”“自 焚”“裸婚”等城市流行语的热络以及“购房热”“观光热”“旅游热”等空间消费方式的飙升,联袂把此一问题推向舆论和学术的风口浪尖,纵然人们一时还难以适应从历史(时间)到空间的学术转换。进入21 世纪,伴随“入世”造就并带来的新一轮全球化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擎动的一系列攻坚战,新型城镇化、新农村、5G 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时代空间建设愿景得到民众和学者的普遍关注;甚而至于,对这些新时代空间之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辩护成为当下最时髦的学术论域之一;某种意义上,它不仅标志着中国特色空间正义出现新的现实关切点,而且宣示着对它的进一步反思和厘定必将成为一种强烈而自觉的理论追求。

可以想象,当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越来越依赖空间生产和空间分配的时候,由残酷的生存空间状态所表征和承载的空间风险、空间正义,就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了。中国空间正义问题的出场逻辑不仅彰显了国人审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全球化、城镇化和网络化(这可以称为中国“新四化”)的全新视角,而且勾连起“后道德时代”国人伦理价值“转型”之新的社会正义范型。这些范型具体涵括城市正义、环境正义、社区正义、乡村正义、街道正义、身体正义、全球正义、网络空间正义、“涂层正义”②等等。立足纯粹学理层面,这些视角和范型“拆迁”的不仅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时间性”观念,“流转”的更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叠加起来的“空间性”谜题。而作为一种价值诉求和新的社会正义考证维度,中国特色空间正义论注定洛阳纸贵,成为一种新的学术攀升趋向。

事实上,中国的空间正义探究早已涌现出一大批学人及特定致思进路。他们首先以“回到马克思”为号角吹响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理论的艰辛探索,不仅密切关注西方社会批判理论出现的“空间转向”思潮,而且着手构建中国特色本土空间正义方案。文献资料显示,以南京和上海高校为主要阵地,以刘怀玉、胡大平、钱振明、袁久红、任平、仰海峰、刘少杰、陈忠、景天魁等人为主要代表③,融合哲学、社会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建筑学、地理学等学科领域知识体系的中国空间正义接续发微。尽管迄今为止我们领略到的更多是城市社会学(清华大学李强)、空间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刘少杰)、时空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景天魁)、空间阐释学(厦门大学杨春时)等空间的社会学、政治学面向,但其间早已蕴含着空间的哲学思辨与伦理追求。归结起来,这些关于空间的哲学和伦理追问涉及如下议题,亦称中国特色空间正义论的基本面向:(1)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资源、机会等在空间分配与再分配中是否公平?(2)一定的政治权力、政治组织何以侵害公民的空间权益?(3)贫困阶层的空间掠夺以及弱势群体的空间边缘化现象等,是否得到社会共同关注?(4)公民是否认同、参与乃至主动“抗争”了社会空间的重构(包括空间生产和空间分配)?(5)空间文化多样性能否平等地展开以及空间文化歧视能否有效消弭?(6)针对特定群体的空间排斥和空间驱逐现象是否存有?(7)环境正义层面上不同空间群体是否享有一定的环境公正?(8)网络空间正义何以实现?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必须承认,这些问题不仅折射着社会正义之空间面向的中国擘画与书写,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呼唤着中国特色空间正义理论的系统深彻建构。

二、空间正义是否成立及其理论旨趣

在迎合并投身到“空间转向”和“空间正义再造”这一学术潮流之前,我们面临的首要疑虑是,空间正义是否成立?因为以往思想史对正义的审视,有着一以贯之的传统规定,即将正义视为个人的品行和德性,也即个人的专利。譬如,柏拉图认为,正义即个人“内在的”品德,个人“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1]。其学生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坦言,“所谓正义,所有人都认为是一种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因为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且想要做出公正的事情”[2]。《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也认为,正义的基础性契约条件就是首先成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而所谓“个人”,当然就是“能够成为公民的人”[3]。因此可以确认,在思想史发展特别是其早期,正义“主要聚焦于公民的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权,其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密不可分,直到今天,正义一词仍是各种法学著述中的核心语词之一”[4]。换言之,正义从一出场就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捆绑在一起了,离开了“人”就无所谓正义;而既然“空间”在以往的人们看来与“人”无关或关系不大,那么,正义失却空间维度的介入和研判就十分正常了。问题在于,正义被如此这般地“去空间化”推进并不意味着“空间正义”仅仅有名无实。

那么,空间正义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能成立?其理论旨趣又该指向何方?回观正义思想史,一般有两种正义所指:某种良善品性和某种良善状态。前者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基于个人品质和个人行为从而与“人”难以分离,因之也很难涉及“空间”诉求;后者除了人,更多指向人所在的“社会”“时代”“环境”以及人之为人编织的“制度”和建造的“城市”等义项。也因此,正义探讨除了人,还应当探讨与人难以分割的“社会”“时代”“环境”“制度”和“城市”等空间形态及其存在理据。而反过来讲,正是这些“空间形态”依托“人”的政治意识、审美知觉和道德品性等的反复介入与持续抽离,注定变得或和谐美好,或邪恶不已。如此这般,原本冰冷的空间不仅承载起人情冷暖,获得“正义”挑剔与批判的资格,而且正式宣告正义并非“人”的专有属性。正义的空间向度或者空间正义理当成立。

基于此,我们认为,较之于作为“某种良善品性”的人的一般正义,作为“某种良善状态”的空间正义,是对特定社会空间及其内构或外溢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伦理反思和道义厘定,其本质在于澄明事物的整体“应当”如何的问题。所谓“某种良善状态”,亦即某个良善空间,它“以一个公正的、明智的和温和的方式去容纳他人……它规避极端主义,展示质朴,以及显现人性”[5]。十分吊诡的是,即使是推出“不计何处与何时的分配正义理论”的罗尔斯也持有同样观点。他在检讨自己正义论时,在具体讨论“正义的环境”问题时,在“对待动物和自然界其他事物的问题”[6]以及在“众多的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7]这个正义的影响因素分析上,就坦言自己没能深入探讨。换一个角度,这不仅确认了罗尔斯对“作为某种良善状态”的空间正义的认肯,而且内蕴着正义问题的求解只能到“生产正义”中寻找的进路。因为根据相关学人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无论是规范正义还是分配正义,都不能从根本或源头上解决正义问题。空间生产和空间正义亟待被“发现”。

不仅如此,空间正义一旦被“发现”并进入学术视野,就直接导致“空间转向”风暴并呈现出如下三种状态:作为一个概念范式的空间正义、作为一种思想的空间正义和作为一种理论的空间正义。资料显示,作为一个概念范式的空间正义起源于“领地正义”,由戴维斯(Bleddyn Davies)在1968 年出版的《本地服务中的社会需求与资源》(Social needs and resources in local services)一书中首先提出。之后,哈维在“领地正义”基础上创造性地发展出“领地再分配式正义”,他认为,社会资源以正义的方式实现空间分配,不仅要关注分配的结果,还要强调空间上公正分配的过程。而真正的“空间正义”范式肇始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欧劳克林(John O'laughlin) 的博士论文——《美国黑人选举者的空间正义:城市政治的领土之维》中,写于1973 年的该论文在探讨美国黑人选举者的种族歧视问题中,创造性地提出“空间正义”范式,尽管彼时并未引起注意。十年后的1983 年,南非地理学家皮里(Gordon H.Pirie)在《论空间正义》(On spatial justice)一文中,基于已有的社会正义、领地正义等研究,对“空间正义”进行了极具个性的概念化透视,认为空间正义乃“空间中的社会正义”,但细究起来,皮氏的空间正义更多指向的是“分配”正义面向。2000 年,洛杉矶学派代表人物苏贾(Edward Soja)在《后大都市》一书中,更多强调文化因素对空间正义的影响,尝试构建一种融激进批判文化与地缘政治经济于一体的空间正义范式。2001年,美国加州大学迪克奇(Mustafa Dikec)撰写了《正义与空间想象》一文,该博士论文对作为概念的空间正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研析,指出不正义的主要结构因素是“空间化”,并进一步提出“非正义的空间辩证法”理论。毋庸讳言,上述这些概念层面的空间正义探讨,对于人们进一步挖掘空间正义范式开了一个好头。然而,提出概念并不等于熟知概念,空间正义范式的内涵与本质并没有在上述人物的研机析理中彻底揭露出来,且后续研究发生中断。

作为一种思想,空间正义被西方人主要用来表征领土、城市、社区、建筑、自然界等空间承载的善恶观念和现象,这些善恶观念和现象涉及城市低收入群体、城市暴力、福利不均、阶级区隔等维面,并被依次具象化为领土正义、城市正义、生态正义和环境正义等样态。以“城市正义”为例,我们发现,尽管柏拉图《理想国》关于“正义之城”的探讨被认为是城市正义探讨的源头,但真正将“城市正义”推向空间正义研究高度的却是大卫·哈维,特别是他对“城市权利”的经典阐释与独特识见一经问世,就绵延影响至今。而作为一种理论,上文提及的迪克奇在《正义与空间想象》一文中对空间正义的论述已经超越了再分配模式,开始关注空间的社会生产,并把空间化看作是导致社会不正义的主要因素。在理论层面,以苏贾为代表的洛杉矶学派在空间正义的研究中更是不遗余力,指出空间的不公是人为的,可以通过政策和规划去改变;空间正义与社会正义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正义具有社会维度,但更应该从地理学与空间维度来理解正义,等等。尽管如此,必须承认,目前的空间正义研究无论是思想还是理论层面,均未完备成型,纵然苏贾在《寻找空间正义》(2001 年)一书中也曾发出过“建构一种空间正义理论”的呐喊,但遗憾的是,这一期待至今仍停留于理论建构的孵化阶段,尚未真正落实。

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无论是作为一个概念范式,还是作为一种思想,抑或作为一种理论,空间正义主要围绕“城市”或者首先以“城市”为关键词得以展开。我们的问题是,空间正义为什么发轫于“城市”或者首先经由“城市”得以发散繁衍?究其缘由,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正义问题不能独立于城市状况之外,不仅因为大多数人居住于城市之中,还因为城市浓缩了镶嵌于现代社会中的多种张力与矛盾”[8];另一方面,上世纪60 年代以来大批城市扩建或重建带来的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使得“城市如何体现正义”的问题亟待先行获得求解。如此这般,由城市而空间,由空间而正义的城市空间正义逻辑连环与作业方式应运而生。当然,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研究视野不断扩大,空间正义注定要超越单一的城市空间,布道更广阔的农村,切入更迷幻的网络,触及更遥远的深海,走向更广袤的极地……最终达致人类社会至今尚未企及的更多更广新场域。质言之,新的社会空间正义形态必将走向多样化。

综上所论,空间正义既是当今正义理论新的学术生长点,又是当今社会转型、政治重构、文化创制等不可或缺的基本范式和形态,其研究早已超越“城市”藩篱而与社会生产、财富分配乃至纯粹的义理之辨等“政治社会空间”融为一体了。然而,无论如何,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新时代空间正义的阐释和想象,应当秉持历史唯物主义视野并着眼于现代经济社会运行及其空间生产方式的新变化、新特点,在竭力廓清架构空间正义之人与自然、人权与产权、空间生产与物质生产、空间生产与空间分配、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抗争、结构与主体等关系性内涵基础上,着力呈现这个复杂多质差异的社会空间“应得”之基本规定。这其中一个最容易理解和切入的理路就是,通过先行透析人类栖居场所之“正义性体验”致思理路,来还原空间正义的社会认知及其践行原理、方法和路径。

三、历史唯物主义空间正义的批判方位

在关于公平正义的空间追问进路中,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正义”理论主要指向社会空间化理论,即主要指向经由“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现代政治”的哲学批判,共同发起的对人类历史发展和人类命运走向的“普遍性”空间安置。由此指出,在资本逻辑和共产主义逻辑的双向置换下,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正义”不仅包蕴着曾经风靡欧美的“制度”空间正义,而且体现着新时代更令人关切的“现实”空间正义。在学理层面,这些公平正义的空间发微,尽管可以分别从权利空间、平等空间和道德空间等层面进行检讨,但这些层面绝不是排他性的,而是统合性的,即作为一个整体性和开放性的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理论,应在一个更加丰富的认知和实践框架下得到阐发,而不要限制了检讨者的探索视野。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的空间正义,并不耽于笼统地提供一个根本遵循和方法论原则,其批判方位更在于“引致”或激发新的实践正义关切点。换言之,为推进历史唯物主义空间正义理论的深入探讨,我们还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保持高度警觉并做出相应努力:

首先,经典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确实蕴涵着丰富的空间正义思想资源,但实话实说,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空间正义理论。既如此,那么作为一种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理论,马克思主义要想在当代不“失语”,不“脱节”,要想在当代日益严峻的公平正义问题尤其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不可持续”等社会空间上获得解释力和话语权,必须重构自己的空间正义理论。譬如,马克思主义资本逻辑批判亟待从仅仅作为“物神”的产业资本逻辑延伸到19世纪70 年代以来风靡全球的股份资本和金融资本逻辑,以顺应资本样态更新、资本空间拓展乃至空间全球化时代。在这个意义上(1)我们理解哈维的“历史—地理唯物主义”可能更加意味深长;(2)我们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可能更加意蕴悠远,他说:“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9](P3);在此基础上,必须承认,在重新“发现马克思”和寻觅马克思主义空间堂奥的努力中,特别对中国特色空间正义的考察与审视,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与汗水。

其次,正义的地理或空间向度是社会正义本身不可或缺的维面,是回答正义是否及如何可能的一个视角,一如“道德理性”视角介入《资本论》。问题在于,“空间正义”并不等于甚至宰制社会—历史正义,更不意味着“空间拜物教”逻辑的单向度发微。一般认为,正义总是与其逻辑同构的“公正社会”概念联系在一起,譬如自由、解放、平等、民主、法治、公民权利等等;而一个公正的社会又往往与其内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多个层面相关联,其正义性诉求甚至可以追溯到特定制度、一定权力、历史传承、思维模式等方面。故此,我们考察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正义理论,一方面需要正视空间阐释学(空间性)的复杂性、开放性和不可预知性;另一方面,避免用马克思主义正义的空间向度否定甚至代替其历史向度,即不能用“空间唯物主义”置换历史唯物主义,因为在根本上,马克思主义是一种融历史和空间于一体的实践生成正义论。

再次,以往的空间生产和空间正义研究,尤其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空间观的审视,主要聚焦于物质生产方式及其相应的社会结构层面而忽视了社会空间的主体性向度。譬如,研究者对作为空间主体之人群的日常生活关注不够,这些人群何以认同并建构了自己的生存空间?抑或,他们又是如何挑战、抗争乃至冲破既有的社会空间边界和约束的?等等。因此,当我们继续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相应社会结构力量来阐释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正义”理论时,我们同样需要关注作为社会空间主体之人的日常生活及其生存空间焦虑。特别对正经历从“富”到“强”时空转化的中国社会和中国人而言,如何重塑新时代“自由人的联合体”空间,值得全方位思忖。众所周知的“富士康13 连跳事件”,折射的正是代表空间主体的人群对“空间不正义”的抗争,是空间正义问题的“身体政治”表达。还是华东师范大学孙亮教授一语破的,他说,“历史唯物主义中争论最多的结构还是主体(structure-agency)的问题”亟待化解,“为此,我们提出对资本逻辑批判方式进行反思,界定这样一种批判与马克思的解放理念之间还存在着差异,在另一方面凸显劳动逻辑这一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主体向度’,从而对资本逻辑批判进行修补,试图构成一个既能够关照商品交换社会的逻辑批判,又能够对人本身主体维度的解放给予思考”[10]。

又次,在数字资本化与空间多样态的今天,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理论必须超越先前(1)“马克思有无正义”和“马克思有无空间正义”的抽象论争;(2)单向度资本批判路向,转而寻求在新的“人类解放”实践和新的“生命政治”叙事中亮剑发声。所谓新的“人类解放”实践,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引领性地阐发“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等新空间正义方案,将共产主义逻辑(相对资本逻辑)进行到底;所谓新的“生命政治”叙事,主要是说马克思主义应当直面共享经济、数字资本、网络空间、身体空间等新时代空间正义样态。然而十分吊诡的是,以往的学术景象却是,对资本空间逻辑的过度阐释几乎淹没了人类解放空间逻辑的应有内涵与意蕴,好在《共产党宣言》发表170 周年后的今天,此一情势开始发生逆转和矫治。也藉此,我们认为,如何持续保持马克思主义对时代和现实的解释力,如何有效调适马克思主义在资本逻辑和共产主义逻辑之间的“二律背反”,如何激发作为“人类解放”实践纲领的马克思主义和作为“生命政治”叙事的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马克思主义“超越正义”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其“普遍正义”发微的真正渊薮和内在生命力。

最后,立足“新全球化”与“后全球化”交互视野,中国崛起从而“世界向东看”所引发的“后空间转向”问题,可能引发空间正义问题的更深层次思考。这不仅折射出经典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的现实—时代意义,而且蕴涵着当代中国空间正义实践的逻辑方位。单就中国发展实践而言,无论是其自主启动的“乡村振兴战略”,还是自觉擘画的“新型城镇化”愿景,都关涉中国特色差异性空间正义实现问题,更遑论以文化、交往和公共性等主题彰显的“新全球化”空间风姿和以“风景东方独好”隐喻的“后全球化”空间谱系。基于此,我们认为,继续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理论中挖掘有益的思想资源和方法论原则,规范和引导新时代中国的“空间正义”故事,不失为一条“地方性”重建的人间正道;反之亦然,即中国目前正在绘就的“两个15年”现代化战略安排、正在融入的全球化和信息化等伟大工程以及由以催生的一系列新“发展”正义或实践正义难题,不仅进一步丰富着经典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理论,也必然蕴涵乃至激发着后者的现实—实践意义。毫无疑问,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彼此证成逻辑,构成目前持续深化历史唯物主义空间正义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利好参照系。

四、结语和展望

作为社会正义研判之应有之义的空间正义,俨然成为一个比较前沿的学术题域。尽管国内外负重先行者对此一论域的开拓已取得丰硕成果,也注定为后来者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和案例支撑,但实话实说,目前的研究仍有所不逮。譬如,对以下方面就涉及太少或者本身论及有偏颇,而这也正是我们今后努力改进之处。(1)“新马克思主义”虽然开启了空间正义理论,但其固有的理论缺陷和意识形态偏见必将影响乃至限制空间理论的良性健康绵延。这些缺陷或偏见包括漠视女性空间话语权、结构主义色彩浓厚、对社会主义城市空间坐而论道——没有实际考察却主观武断下结论等等。(2)整体而言,空间批判理论乃至空间正义的阐述,主要强调了生产方式、政治力量、资本和技术逻辑等深层社会力量之于空间的制约,而空间主体——人的能动性因素却鲜有论述。换言之,真正基于“结构—主体”优良互动、彼此支撑层面的空间正义尚未显现出来。(3)对空间正义主体之底层民众、弱势群体等的关注,仅仅流于一般“权力—抗争”意义上的单向度伦理同情和纯粹的道德批判,更遑论基于关系论层面的空间切身体验和真实田野调查基础上的深度学术耕犁与理论建构。并不限于此,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社会的莅临,空间正义理当义无反顾地冲破“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单一“城市正义”藩篱,擘画并忠实于“农村一片新面貌”“全球同此凉热”乃至“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等未来“美好社会”新景观。

所谓“美好社会”,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John Kenneth Galbraith)把它界定为“可行的社会,而非完美无缺的社会”。不难确认,作为一种“应当如何”的理想型、目标型奋斗社会,它毋庸置疑应当包孕并体现出如下期待和愿景:“人人有工作并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机会,有可靠的经济增长以维持就业水平,青年人在走向社会之前能够享受教育和得到家庭的温暖,为弱者建立一个安全网,人人都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抱负取得成功的机会,损人利己的致富手段受到禁止,消除通货膨胀对人们的威胁,在外交上体现合作和同情精神。美好社会的本质是‘每一个成员不论性别、种族或族裔来源,都能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11]这也同时告诫我们,没有绝对完美的“美好社会”,美好社会从而美好空间、空间正义等原本就重在建设,特别对正处于从“富裕社会”向“美好社会”过渡的中国而言,境遇尤其如此。毕竟,我们在2020 年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了,但问题更在于,小康之后怎么办?小康——富裕社会之后的“正义之善”又如何落实?这一“时代之问”除了历时态的国家道义战略规划,谁又能否认共时态的“公序良俗”空间格局之持续营造呢?也为此,我们都是且必须是奋斗者和追梦人!

[注 释]

①“邻避效应”,即Not-In-My-Back-Yard(别建在我家后院),是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一些建设项目(如垃圾场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负面影响,故采取一些激烈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的行为。国内外“邻避效应”的发生和演变都基于当地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利益相关群体的情绪受到媒体的催化和影响,都表现为多方面因素和多种力量参与博弈,博弈的最后结果既有邻避正效应,也有邻避负效应。参见华杰:《全媒体背景下邻避效应的扬正控负策略》,载《光明日报》2015 年7 月25 日第7 版。

②“涂层”,是指用各种颜色与质地的涂料、装饰材料等对建筑、环境进行改造与更新。事实上,涂层已成为“后真相时代”的普遍现象。而当人们以正义之名行不正义之事时,正义就成为一种涂层,一种涂层正义。在后现代社会和现代都市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涂层正义正在扼杀着正义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值得警惕。参见陈忠:《涂层正义论——关于正义真实性的行为哲学研究》,载《探索与争鸣》,2019 年第2 期。

③根据笔者不很周全的资料梳理,尽管自本世纪伊始,就有中国学人陆续引介和关注空间生产理论,但真正以空间正义为关键词的研究却出现在2006—2007 年,此时,任平、刘怀玉和胡大平等人先后在《文化研究》和《江海学刊》发表空间正义的相关文章。而2010 年《学习与探索》杂志刊登的关于空间生产与空间批判的一组笔谈,可谓将中国空间正义研究推向一个高潮。在此次笔谈中,陈忠、高峰、车玉玲、庄友刚等人都不约而同地发出了中国空间正义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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