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与适用分析

2019-12-14 11:04王瑞山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行政法民法契约

王瑞山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诚实与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此同时,也是我国自始至终都倡导的一种社会行为道德规范,是法律对公民基本行为的基础性诉求。在普通民众和公务员行为范畴内适用,除此之外,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行政管理需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以及诚信等基本原则,国家行政部门发布信息阶段务必准确和全面,保障其真实性,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构建,诚信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准则与基本要求。

一、诚信原则历史沿革

应该了解到,诚信是民众内在基本道德观念,在国人传统道德思想中,诚与信意义与地位相同。诚信主要指的是诚实无欺且追求信用。诚实信用是为人处世和人际交往中的基本元素。国外诚信观念,彰显在商品经济活动范畴之中,其观念源自于古代希腊,而后兴于罗马。诚信原则法律使用起源地也为罗马,在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十分突出。诚信契约在罗马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是针对严正契约而言的,诚信契约源自万民法,深度彰显出了商品经济对法律基本诉求。诚信契约和严正契约进行对比,对当事人一方的要求更为严苛,由于诚信契约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契约规定义务,与此同时,应该拥有诚实和善良心理状态。我们通常所说的诚信诉讼,主要是指诉讼范畴内,法官可按照诚信法进行当事人目的研究,和严格审判之间存在差异性,在特定诉讼阶段,应该为法官自由裁量空间。上述做法为后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夯实了法律基础。现实意义之上的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得以继承和发展,1907年《瑞士民法典》确立,之后的一个世纪内,所有制定民法典国家均遵循了诚信原则规定,之后在此基础上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律结构体系之中,英国在判例法传统基础上尚未融入诚信原则,但是相关判例却屡见不鲜。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应用诚信原则规定在单行法和对应判例中较为常见。美国《统一商法典》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对诚信原则加以确定,尽管此类法典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存在较大不同,有时甚至不能称之为法典,但是该法典适用范围却在不断拓宽,法律效力强劲。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国际司法领域,特别是合同法领域统一化现象形成,诚信原则是源自契约法领域基本国际惯例和惯例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是一般条款类型,但其会跨出国内法而大力应用,效果明显。

二、行政法诚信原则基本要求分析

首先是和民法诚信原则进行融合统一。《民法总则》中透彻规定,民事活动阶段,需要严格遵循诚信基本原则,始终坚持诚实守信思想与理论。民法之上的诚信原则,体现在法律上,是具备低限度特征的,行政法诚信原则和民法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尤为密切。虽然部分专家和学者注重行政法和民法二者间的公法与私法间的差异,但不能忽视的是诚信原则在民法和行政法中的追求法益相同,以构建法治国家和保障利益为共同目标,换个角度而言,在行政法中类推使用此项基本原则。

其次是强调善意。善意,是行政法诚实守信基本原则实施阶段的基础性要求。行政法中,诚信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机制,上文有所提及。深度分析国内合同法和物权法诸多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可看出其对善意均有定论,最为常见的就是合同法中诚实适用原则,信守诺言要求和诚实不欺骗要求明显,所以说,需要将善意处事视为行政行为执行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之后是以信任为基准。信任,要将其视为行政法成因原则中的重中之重与核心点。当前行政法律实践环节内,官民相互信任度降低,官民矛盾增加。上述状况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行政官员没有将信任作为基本操作原则,换个角度加以分析,行政部门诚实守信原则是行政法执行阶段的本质要求,这样一来,才能在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制度和法定程序范围内执行相关职权。

接着是信赖利益维持。因为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要素和民法之中的信赖利益要素具备一定相似性,所以前者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度扩充和体现,与此同时,也是行政法诚信原则有力实施的基础元素。

最后是行政目的正当性。诚实信用原则和行政目的正当性,二者关系密切,政务诚信是基于法治条例而出现的,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正当行政基本要求和核心要义。需知,法律要求背景下的诚信原则结构体系,身为行政人员,要将行政目的正当性作为行事标准,行政领域范围内需要科学合理彰显出守信思想和善意理念以及真诚精神。行政目的正当性,主要指的是在行政管理阶段内,最大限度上达成不徇私情且做事为民,也要做到不为己谋私,不能打着善意和诚信的幌子去侵犯民众利益。

最后是利益均衡。在行政法背景下,对行政部门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加以阐释,期间,语义说和一般性条款说,二者为基本理论保障。假设将行政行为当做民法学界平衡民事活动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行政结构标准体系下的诚信原则便要以达成民事主体利益均衡为最终目标,总的来讲,行政法诚信原则,形成部门指导原则即为利益均衡,从根本上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此类原则就是诚实原则和善意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有条不紊实施的基本保障。

三、行政法诚信原则适用要点分析

第一,适用范围上。要将其作为约束行政活动的原则,诚信原则最为重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要满足法治要求,继而提升工作实效性,政府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政府,满足市场经济运行要求,务必要拥有公开和透明以及诚信等基本工作态度与思想,行政行为实施的整个阶段,要始终坚持诚信基本原则。从立法现状角度加以分析,标准法对行政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定具体化明示,深度彰显了诚信原则在行政法范畴内的核心地位,重要性可见一斑,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原则,继而被广泛适用。

第二,适用次序上。较为正确的做法是,要始终坚持特殊优于一般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和行政法二者共用原则,一般性特点较为突出,但是行政法定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都是行政法本体专有原则类型,特殊性不容忽视。所以,在进行行政法结构体系优化完善阶段,要坚持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不变,优先适用行政法选择择优而取,保证现行性,适用于特殊原则且无法处理现实问题,才可适用诚信原则。

第三,适用例外。此条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公共利益保障原则,允许其存在于例外情形之中。一般情况下,诚信原则会受到很多法律原则制约,例外是常有的事。特别是在行政许可之下,客观条件变化,必须保护公共利益,按照失信情况,在必要情况下要特殊操作,达成利益均衡主要目标。

四、结束语

行政法诚信原则基本要求和适用问题分析研究阶段,需要与行政法诚信原则发展严格联系,和法律基础以及我国行政法实施现状加以融合,对诚信原则要求和适用范围加以拓展,为行政行为提供基本行政法适用依据,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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