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所涉犯罪问题研究

2019-12-14 11:04田晓霖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定罪犯罪人受害人

田晓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传销所涉犯罪,简言之,是指因传销行为构成及诱发的犯罪总称。传销构成的犯罪,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诱发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为达传销之目的,在实施传销活动过程中引发的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诈骗等。

一、传销所涉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人方面的原因

犯罪人具有暴利思想这是传销所涉犯罪人的主要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追名逐利是人的本能,创业挣大钱本身无可厚非,司马迁曾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传销犯罪人来说,他们深受错误价值观的引导,迷信“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其金钱观、名利观、就业观发生严重偏移。为达暴利之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害人害己。

犯罪人具有侥幸心理,传销构成和诱发的犯罪近几年来在我国呈现的规模越来越大,参加传销所涉犯罪的许多人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助长了传销行为在我国滋生,并且逐渐变得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犯罪人法律意识薄弱许多犯罪人不知法、不懂法,接受法律教育的程度较低,他们不知道自己所实施传销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有些犯罪人只是想通过控制被害人而强迫他们加入传销组织,自己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他们认识不到自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其他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受害人方面的原因

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差,防范能力弱。传销所涉犯罪的受害人大多数为青年人。他们初次步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防范意识不强。有一部分老人退休在家多年,与社会脱节严重,各方面信息不畅,容易被传销所迷惑。有一些老人不和自己的子女居住,对亲情比较渴望,当一些不法传销分子把握住犯罪机会,打着温情的幌子不厌其烦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时,老年人往往会陷入这些传销陷阱,成为受害人。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除上述犯罪人与受害人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它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犯罪动机,提供了犯罪条件,诱发和推动了传销所涉犯罪的产生。

教育不到位,价值观引导不够。教育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反传销的宣讲教育方面,当涉世未深的青年学子长期处于这种缺乏引导的境况之下,被害机率自然容易升高。

就业难,社会保障差,促使部分人冒险加入传销,近几年我国就业形势愈发严峻,无论是应届大学毕业生还是农民工都倍感找工作的压力。大学生毕业后急于寻找一份工作,放松了对招聘单位的防范意识,从而给传销组织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务工人员的流动也不断地加快,但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当他们失业或者生活遇到困难时,迫于生存压力就容易受到传销组织的诱惑。

犯罪地点隐蔽,人口流动性大,不易被监管。传销组织的地点多设在城乡结合处的出租房,或者旧居民区的出租房内。这些地区位置偏僻,居住环境复杂,监管不力,出现治安盲点,给犯罪人提供了犯罪条件。

法律打击不力助长了传销所涉犯罪蔓延。当前我国对于传销所涉犯罪,处于一种“取证难、查处难、定性难、惩罚轻”的一种局面。一方面,刑法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设立过高,仅对组织、领导者定罪处罚。但在实践中,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与人员主观恶性都达到了一定程度,对社会危害较大,但无法对其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组织的领导者进行处罚时,力度也较轻。刑罚威慑力不足,无论是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还是针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效果都差强人意。故对于传销活动的法律打击不力等于变相纵容了犯罪发生,以致传销所涉犯罪屡禁而不止。

二、传销所涉犯罪的防治措施

根据上文对传销所涉犯罪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有效防治传销所涉犯罪,必须针对犯罪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从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犯罪机会等方面多管齐下,使得行为人不想、不敢、不能犯罪。

(一)实行打防并举,强调以打为主

打防并举,是指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将治标预防与治本预防相结合,两者不能偏废,但也非并重。由于当前我国传销犯罪存量太大,若实行“以防为主”,通过各方面的社会治理来减少传销犯罪,耗时太长,传销带来的恶果将无法控制。在传销犯罪问题刻不容缓的情况下,必须“以打为主”,通过开展大规模的专项严打整治斗争,快速降低传销犯罪率,以给治本预防赢得时间。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传销犯罪的监管受人财物等条件限制,一直实行“松紧结合”的政策。只有当传销行为受到了群众多次举报,或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诱发恶性犯罪的时候,才会对其进行打击。这种松紧结合的办法对违法传销行为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反而助长了违法传销的嚣张气焰,所以监管部门应当打防并举,强调以打为主。

在打击力度上,运用刑罚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无疑是当务之急、明智之举。根据刑法现行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过高,罪名过于单一,对于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往往不会定罪处罚。基于此,笔者认为,在保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针对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应增设新的罪名。

(二)加强被害预防,慎入被害情境

所谓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的角度采取的各种防范犯罪措施的综合性体系”。被害情境,是指“个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环境氛围。”①被害人方面的原因也是诱发传销所涉犯罪的重要因素。预防传销所涉犯罪,需要从被害人着手,加强被害预防,尤其是提醒、防止人们慎入传销领域。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公众要加强防范意识,谨记“防人之心不可无”、“是非之地,不可轻往”。积极参加被害预防宣传教育,增强自身预防被害意识。杜绝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心理。

二是公众要提高防范能力。古人云:“酒要少吃,事要多知。”在日常生活中多了解一些反传销的知识,增强自身辨识能力;主动参加一些反传销讲座活动,防止因缺乏识别能力而被骗加入传销。一旦不幸陷入传销组织,要学会巧妙周旋,伺机逃脱,而不能不讲策略,拼死反抗。

(三)注重疏堵结合,减少犯罪机会

疏堵结合即通过化解矛盾,堵塞漏洞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前者旨在弱化犯罪动机,后者旨在压缩犯罪空间,两者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机会。

1.提高社会就业率

就业是一个涉及生存的重要因素。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当生存这一最基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可能会引发许多犯罪。为有效减少传销及所涉犯罪,政府、社会、企业要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给社会上的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尽可能避免上述人员为了生存而冒险实施传销行为。

2.加强对打击、防范传销的宣传

在当今时代,网络通讯、大众媒体蓬勃发展,政府应擅于利用这些平台,对如何打击、防范传销进行宣传,让人们深刻认识传销活动的危害,通过发动大众参与打击传销犯罪,尽可能的消灭传销组织的群众基础,让传销组织无处可逃。

3.加强对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的管理

为使传销组织及人员无处可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对于房屋出租人进行法制教育与防范传销的培训,使房屋出租人认识到传销的危害,增强他们抵制、防范、辨识传销的能力。城市各社区也应当完善监控摄像头的安装,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应当对明知是传销组织或传销活动仍提供房屋的出租人加大处罚力度。

[ 注 释 ]

①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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