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文本翻译研究
——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

2019-12-15 05:19
法制博览 2019年14期
关键词:条件句诺德原文

杨 鑫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88

一、引言

法律文本是翻译文本中专业性与严谨性特点最为突出的一类源语文本,因而法律翻译也是一项难度大、质量高的工程。法律用语精确简练,法律语句结构复杂严谨,法律概念抽象宽泛。法律文本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文本翻译需要遵循精准性、简练性、专业性等原则。克里斯蒂安·诺德在功能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功能加忠诚”原则,作为对目的论的补充。本文在诺德“功能加忠诚”翻译理论的指导下,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对法律文本中词汇以及句型的翻译方法进行研究,总结出一些经验以供参考。

二、诺德翻译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功能翻译理论逐步发展,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翻译理论家凯塔琳娜·赖斯(Katherina Reiss)、汉斯·弗米尔(Hans J.Vermeer)、赫尔兹·曼塔里(Justa Holz Mantta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

诺德在弗米尔的“目的论”基础上,将功能翻译理论发展为“功能加忠诚”来解决文本翻译过程中的激进功能主义问题。她的功能翻译理论分为两个方面:功能加忠诚。诺德认为,功能指的是使疑问在目标语环境中按预定的方式运作的因素;忠诚指的是译者、原文作者、译文接受者及翻译发起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忠诚原则限制了某一原文的译文功能范围,增加了译者与客户之间对翻译任务的商榷与沟通。

三、法律文本的翻译原则

根据“功能加忠诚”理论,法律文本翻译原则可以分为三项原则:1.精准性原则,即译文应当忠诚于原文,就忠诚程度而言,法律翻译要求最高。法律文本如法典、判决书、合同等,无一不是用词精炼准确,一字之差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这就要求译者态度严谨,以“信”为首要原则,其后再追求“达”与“雅”。2.简练性原则,用词精炼是法律文本一个显著的特点,因此翻译法律文本时切忌冗长繁琐的语言,译者应当在保证精准性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精简的语言进行转译;3.专业性原则,法律文本不同于其他文本,其对译者本人的法律知识的储备要求极高,因为在法律文本翻译中,专业术语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倘若译者本人并不通晓法律知识,那么其便不能将原文文本用专业术语精确的翻译出来。

法律文本翻译的这三个原则是逐层递进的,译者应当首先做到精确翻译文本,其后尽量使用简练的语言进行传达,最后通过法学知识将源语文本使用法言法语表达,呈现出最后的译文。

四、法律文本翻译方法

(一)法律词汇翻译方法

词汇是组成文本的基本形式,对每一个法律词汇的准确理解与翻译,是精确翻译法律文本的基础。法律文本中的词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词汇,如起诉(Anklage)、申诉(Beschwerde)、不在场证明(Alibibeweis)等词汇;一类是普通词汇,但在法律文本中与其他领域中的含义不同,例如materiell(实体上的)、Treu und Glauben(诚信原则)、Ablehnung(回避)等词汇。

翻译法律专业词汇,对译者最大的要求是,法律知识的储备,译者应当通过语境准确辨别该词汇的含义,并结合法律知识,给出准确译文。例如:

原文: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 Angeschuldigter der Beschuldigte,gegen den die öffentliche Klage erhoben ist,Angeklagter der Beschuldigte oder Angeschuldigte,gegen den die Eröffnung des Hauptverfahrens beschlossen ist.(§157)

译文:本法所称的“被诉人”,是指已经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决定对其启动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诉人。

《刑事诉讼法》中对案犯的称谓随着程序的进行有不同的变化。在判决生效前的整个诉讼程序中,案犯都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Beschuldigte),在侦查终结至开庭前的这段时间内,案犯通常使用“被告人”(Angeklagte)一词,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犯则多被称为“被诉人”(Angeschuldigte)。在这一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需要知道这三个词的含义,还需要对刑事诉讼程序有所了解。

而对于法律文本中普通词汇的翻译,则要求译者进行语义分析,辨别该文本中的词汇是作普通含义解释,还是作特殊含义解释。例如:

原文:Wegen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findet die Ablehnung statt,wennein Grund vorliegt,der geeignet ist,Mißtrauen gegen die Unparteilichkeit eines Richters zu rechtfertigen.(§24)

译文:因担心有偏袒而提出回避的,应有足够的理由质疑法官的公平性。

(二)法律句式翻译方法

由于中德文化差异,汉语和德语句子的表达方式和语法结构差异显著。而法律文本中常出现被动句式和条件句,这体现了法律文本的严谨,但使得译者的翻译工作更为艰难。

法律文本中常使用被动句这一句式,因为被动句中不存在主语,具有客观性的特点。但是,在汉语中却极少使用被动句。因此,在实际翻译过程中,为符合国人阅读习惯,译者应当变被动为主动,以提升翻译被动句的精确性。例如:

原文:Ein Haftgrund besteht,wenn auf Grund bestimmter Tatsachen festgestellt wird,dass der Beschuldigte flüchtig ist oder sich verborgen hält.(§112)

译文:根据一定事实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隐藏,是逮捕理由之一。

法律文本中另外一种常见的句式就是条件句。因为法律文本中常出现的法律规则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这就需要借助条件句来进行表达。德语中,条件句通常由“wenn”来引导,译为“如果……”或“当……时候”,但有时会省略“wenn”,此时便需要译者进行补充性翻译。例如:

原文:(Wenn)Wird die Ablehnung nicht als unzulässig verworfen,so entscheidet über das Ablehnungsgesuch das Gericht,dem der Abgelehnte angehört,ohne

dessen Mitwirkung.(§27)

译文:如果申请回避的请求未被驳回,则由被申请回避的法官所属法院在该法官不得参与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五、结语

本文根据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翻译理论,以及法律文本翻译的三个原则,即精准性原则,简练性原则和专业性原则,从法律词汇与句型翻译中总结出法律翻译的相关方法,为法律文本高质量的翻译提供借鉴。法律文本精确简练,翻译时要精确把握法律语句的意义,选择专业的词汇、得当的句型,使译文尽可能的忠诚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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