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2019-12-15 05:19
法制博览 2019年14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权利司法

李 威

广西法官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一、新法、旧法关于目的之规定

(一)耶林曾说:“目的是创造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每一条法治都来自一个目的,即一个实际的动机。”这句话体现了在法律立法的过程中,法律目的在其的核心地位,进一步说明法律的目的是影响所立法律是否科学的核心影响因素。中国的新旧“行政诉讼法”在第一篇文章中解释了这一点。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中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三个。一、救济个人权利;二、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三、监督行政权利的行使。其一,王汉斌认为《行政诉讼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所制定,并指出其目的是救济个人权利;此目的标志着当代中国法治时代的开始,公权力受制约,人民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保障。但是在行政诉讼制度制定时我国法治和人权并没有写入宪法的总章程里面,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然后导致人民和有些法人宁可信访也不信法等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其次,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和对方的利益是相反的。有的时候在实践中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而做出了不恰当的规定会让行政法官不太适应。第三,我们的法律制度在现代关注的问题是将权利置于笼子,法律和执法中。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及行政权力的笼养,是行政诉讼的基础。2014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调整。在党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表“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公正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有的一个内涵,同时也是审理案件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其二、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在整个行政程序中,目的不仅是监督和补救,而且还要解决行政争议。刨根问底,为什么要有行政诉讼?诉讼又是为了什么?其根源就在于行政主体同人民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这层利害关系又出现了矛盾需要被解决。这一变化的目的是对案件进行公平,及时的审判,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第三,原“维护”将被删除,只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假如,使本身就很有权利的国家公职机关受到法律的维护那么相对弱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该怎么办?并且是在原告与被告的席位上,那么这个公正的天平会严重的失衡。

(二)目的变化的背景。20多年来,“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该法在行使过程中的不足,例如:当事人在行使起诉权和行政裁决困难方面存在困难。所以最高院在《行政诉讼法》出台后立即对其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其解释的本身就存在缺陷,“行政诉讼法”与协调需求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为了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建设要求,需要对部门法做出相应的修改。

(三)理论支持和政策依据。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具有核心作用。(1)保护公民权利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上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权力过于强大,私权利相对弱小。(2)行政权力与公民身份的结合。最初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有必要保护行政和民事权利。当“维护行政权力”与“保护公民权”之间发生冲突时,中国目前的司法独立性不够,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处理好。

二、制度的变化

(一)立案登记制度

立案登记制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登记和备案。但由于它本身出现的漏洞,不能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然后不能充分保证上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新的《行政诉讼法》可谓降低了一纸诉状的门槛,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起诉权,可以进一步的维护司法的尊严,重塑独立司法的形象。

(二)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

新“行政程序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是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一审行政案件如果集中到一个法院受审,则会出现地方势力干预的现象而且案件多人少难免会出现从于形式的流程,从而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正性。新的法案出台进行区域划分使这样的情况尽可能的少出现大大提高司法的效率。

(三)增加调节制度

新的“行政诉讼法”有新的规定,有些案件可以适当调解。此等做法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权益。新法律曾一度坚持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但调解可以经双方同意进行。

(四)增设简易制度

新法增设简易制度,可以很有效的节约诉讼成本,迅速解决行政案件,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首先进行简单的过程。

三、结束语

一方面,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促进行政体制的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一系列实施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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