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河南省滑县一起由土地租赁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
2003年5月,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了滑县西小庄村250亩土地。村民因一直没有拿到租赁费,在2014年底把该公司告上法庭。两年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的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在案件审理期间,华联公司在其中60亩土地上播种了小麦。
终审判决后,西小庄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和全体村民大会,按照村民意愿,把要回来的土地分给了村里50多户村民。分到播种了小麦土地的村民,对小麦进行了施肥、浇灌、打药管理,并在村委会组织下进行了收割。
因为小麦收割中的一些冲突,今年 4月17日,滑县人民法院判决西小庄村主任罗海良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判决村民代表徐要德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五千元。截至本刊发稿,二审判决结果还未出来。
我们尊重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然而我们不能忽略一个事实:60亩小麦价值大致在4万元左右,与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村民13年的土地租赁费相比,差不多就是一个零头。不管终审判决结果如何,村民本来是利益受损者,如何一步一步地走向涉嫌违法,令人深思。
从目前公布的事实来看,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村民上百万元土地租赁费的行为,突破了底线,侵害农民利益。
这样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也许只是个例。滑县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对资本逐利性带来的不良后果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对其行为需要进行必要的规范。
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我国正在建设多业态打造、多主体参与、多机制联结、多要素发力、多模式推进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工商资本具有先进理念、技术、管理以及人才、资金等优势,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可以助力乡村振兴,正因此,不少地方都在加快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守一个底线:不能以任何形式损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