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甲骨坑位分期斷代作用的再認識

2019-12-16 06:32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19年0期
关键词:時間時代甲骨

禹 劍

(天津師範大學文學院)

甲骨坑位,是1928年殷墟科學發掘之後出現的概念,是田野考古術語與甲骨學相結合的産物。董作賓先生最早提出這一概念,但是對其理解並不準確,後經陳夢家先生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諸位學者的不斷修正,最終形成了比較科學的甲骨坑位概念。

我們認爲,所謂甲骨坑位,就是埋藏甲骨灰坑的位置,這個位置既可以指空間上的即在地層中的位置(籠統一些也可稱爲“出土地點”),也可以指時間上的即由地層關係或坑内遺物所體現的時代。學界一般認爲的甲骨坑位是指後者,即由地層關係或坑内遺物所體現的時代。甲骨坑位是考古地層學和類型學在甲骨學分期斷代中的具體運用,因此可以稱其爲考古學與甲骨學發生關係的橋梁和紐帶。

一、科學甲骨坑位觀的形成

由考古地層學和類型學確定的甲骨坑位,在經過大量考古發掘事實檢驗之後,就可以成爲甲骨文分期斷代的考古學依據。那麽,甲骨坑位如何在甲骨文分期斷代中發揮作用或者能够發揮多大作用呢?關於這個問題,學術界的認識有一個逐漸深化的過程,大體可以分爲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董作賓先生爲代表,把甲骨坑位的作用絶對化。董氏在其《甲骨文斷代研究例》①董作賓:《甲骨文斷代研究例》,《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中研院史語所,1933年。中,確定了甲骨文分期斷代“十項標準”,其中就有“坑位”。但是,董氏所謂“坑位”,指的是早年甲骨發掘時人爲劃定的“發掘區”,與一般認爲的“坑位”不是一回事,大體相當於我們所説的“空間”上的位置。另外,董氏認爲只要知道某片卜辭出土的地點就可以據此判定其時代,這種觀點雖然也適用於部分卜辭,但是過於絶對化,對此陳夢家、劉一曼等均有論述。①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141—145;劉一曼、郭振禄、温明榮:《考古發掘與卜辭斷代》,《考古》1986年第6期。而且,董氏對自己創造的“坑位”説並没有嚴格執行,在處理所謂“文武丁”卜辭的年代時,就無視了“坑位”,而另創立了“文武丁復古説”。正是由於這些原因,後來學者對董氏的“坑位”標準多有詬病。

第二個階段以陳夢家先生爲代表,把甲骨坑位的作用弱小化。陳氏率先對董氏的“坑位”標準提出了質疑,除了指出“坑位”應當與“區”分别之外,還闡述了“坑位”對於分期斷代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第一,所謂坑位應該和“區”分别,A、B、C、D、E等區是爲發掘與記録方便起見在地面上所作認爲的分界(引者按:即在小屯村及其北地曾劃分的五個發掘區),並非根據了地下遺物的構成年代而劃分的。必須是某些獨立的儲積甲骨的窖穴才有可能定這個坑包含某個或某些朝代的卜辭;或者某一臨近地帶所發掘出來的甲骨,可能同屬於某一段時期的卜辭;第二,即使如上所述,那些坑穴必須是屬於有意的儲藏或堆積甲骨所用的,才有作爲斷代的可能;然而也有限度,一個只包含武丁卜辭的坑穴最早是武丁時代的儲積,也一樣可能是武丁以後的儲積。第三,某坑若只出武丁卜辭,則同坑出土的其他實物不一定是武丁時代的,可能是以後的;因此,不可以某坑的甲骨年代來拘束同坑的其他實物的年代,反之其他實物的花紋形制足以决定此坑堆積中的實物的最晚時期,而不是堆積的最晚時限。第四,坑以外我們自得注意層次。第五,我們説某坑出土的甲骨屬於某某期,必須根據了卜辭本身的斷代標準,如卜人、稱謂、字體、文例等等;這些斷代標準必須嚴格而準確,才能定出土某坑甲骨的時期。

由上所述,坑位只能供給我們以有限度的斷代啓示,而在應用它斷代時需要十分的謹慎。一個獨立的有意儲積的穴窖,就其實物本身的斷代可知此窖所包含實物的最早與最晚的期限,而實物的最晚期限乃是此窖停止堆積的最早期限。②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頁140—141。

陳氏把“坑位”與“區”分别是非常正確的,但是他把可資斷代的灰坑限定爲“獨立的儲積甲骨的穴窖”或“屬於有意的儲藏或堆積甲骨所用的”,則大大削弱了“坑位”在甲骨分期斷代中的作用,是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另外,陳氏所謂的“坑位”類似於我們所説的“時間”上的位置,但又有較大不同,最主要是缺少了地層的時代因素,仍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坑位”。

第三個階段以劉一曼先生等爲代表,提出了科學的甲骨坑位觀點。劉氏在總結前人的基礎上,分析了甲骨坑位在甲骨文分期斷代中的作用:

……在研究卜辭分期的時候,坑位固然應該注意,而層位(地層)則更應該注意,同時應該將二者結合起來。根據地層學的觀點,對儲存甲骨的灰坑,還應該從縱的方面加以區别。即:早期坑,坑内的甲骨和其他遺物均屬早期;中期坑,坑内有中期的甲骨及其他遺物,還可能有部分早期甲骨和其他遺物;晚期坑,坑内有晚期的甲骨和其他遺物,但也常有部分早、中期的甲骨及其他遺物。第一種坑,對斷定甲骨的時代有重要價值,因爲中、晚期之遺物不會出現於早期坑中。……第二種坑對於中期卜辭,第三種坑對於晚期卜辭時代的斷定也有一定意義,但前者對早期卜辭,後者對中期和早期卜辭時代的斷定則無意義,可見中、晚期灰坑在斷代上是有其局限性的。①劉一曼、郭振禄、温明榮:《考古發掘與卜辭斷代》,《考古》1986年第6期。

劉氏正確指出了甲骨坑及坑内遺物和地層在甲骨文分期斷代中均起作用,可以説綜合了前兩階段意見的優點,又指出地層更應該得到重視,符合了考古學的基本原理,因此是對甲骨坑位觀科學的論述。需要説明的是,劉氏所謂“坑位”與陳夢家相同,所謂“層位(地層)”指的是地層反映出的時代因素,她的“坑位”和“層位(地層)”結合起來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甲骨坑位。與我們所説的甲骨坑位比較,劉氏缺少了甲骨坑的“空間”位置因素,但這不影響劉氏觀點的科學性,因爲在甲骨文分期斷代中,主要運用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甲骨坑位,即劉氏的“坑位”加“層位(地層)”。

二、對甲骨坑位分期斷代作用的再認識

我們認爲,劉氏的甲骨坑位觀符合了考古學的基本原理,而且經過了甲骨文分期斷代實踐的檢驗,②蕭楠:《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肖楠:《再論武乙、文丁卜辭》,《古文字研究》第九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版;劉一曼、曹定雲:《三論武乙、文丁卜辭》,《考古學報》2011年第4期。也得到了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是十分可信的。綜合以上意見,我們根據考古學原理對甲骨坑位的分期斷代作用談幾點看法,不足之處,還請方家指正。

第一,甲骨坑位不等於甲骨文時代。首先,甲骨文屬於甲骨坑内遺物,根據我們的甲骨坑位概念,甲骨文的時代只是甲骨坑位的一部分,還有一部分是甲骨坑的地層關係,所以甲骨坑位與甲骨文時代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二者不能混爲一談。其次,甲骨坑位所能確定的只是甲骨文的埋藏時代,不是製造時代,而甲骨文的時代指的是甲骨文的製造時代,也就是占卜時代。從絶對意義來講,出土遺物的埋藏時間要晚於製造時間,但是如果僅僅是時間的差别而不是時代的差别,一般也可以認爲時代相同。對於甲骨文來説,一般占卜完畢後不會馬上埋藏,而是會保存一段時間,①我們把這一時期稱爲甲骨“檔案期”,甲骨卜後有專人分門别類管理,以備隨時查驗和再次利用,此問題擬另文論述。所以,甲骨坑位一般要晚於或者不早於坑内甲骨文時代,二者在時代上没有重疊關係。

第二,甲骨坑位只能推斷甲骨文時代的下限。根據考古學原理,早期的甲骨坑只能出早期的甲骨文而不能出中期或晚期的甲骨文;中期的甲骨坑既可以出早期的甲骨文,也可以出中期的甲骨文,但不能出晚期的甲骨文;晚期的甲骨坑則早期、中期、晚期的甲骨文都可以出,但是不能出比甲骨坑時代更晚的甲骨文。所以,甲骨坑位確定之後,坑内甲骨文時代的下限就可以確定了,早期甲骨坑的甲骨文時代下限可以確定爲早期;中期甲骨坑的甲骨文時代下限可以確定爲中期;晚期甲骨坑的甲骨文時代下限可以確定爲晚期。但是,無論早期、中期還是晚期甲骨坑,它們均無法確定坑内甲骨文時代的上限,這是甲骨坑位最大的局限性,前文談到劉氏雖然指出了中期和晚期坑的局限性,但是並没有認識到早期坑其實也有局限性。這是因爲甲骨坑位確定的只是甲骨文的埋藏時代,不是製造時代,而製造時代一般不晚於或早於埋藏時代。

舉例來説,一個殷墟文化第二期偏早階段的甲骨坑即相當於武丁後期,②有關殷墟文化分期以及與甲骨文分期的對應關係,我們采用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的觀點。坑内的甲骨文時代最晚屬於武丁後期,不會出現武丁之後的甲骨文,但是有可能會出現殷墟文化第一期偏晚階段即武丁前期的甲骨文,甚至早於武丁的甲骨文。③關於是否存在武丁之前的甲骨文,學界目前仍有分歧,我們認爲不能排除存在的可能性,此問題擬另文論述。這是因爲,甲骨占卜之後要集中保存一段時間,之後才會埋藏於甲骨坑,而保存的時間可長可短。如YH127坑内甲骨是集中存儲之後一次性傾入的,劉學順認爲其時間跨度爲30年左右,④劉學順:《YH127坑賓組卜辭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學位論文,1998年,頁17。説明這坑甲骨最早的甲骨要比埋藏的時間早約30年。《屯南》2384上部是典型的出組卜辭,而下部則是典型的曆組父丁類卜辭,小屯南地甲骨的整理者認爲此卜骨是“武乙時期利用了庚、甲時期的卜骨的空隙而形成的”,⑤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小屯南地甲骨·釋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頁1010。已經跨越了三世五王,按照陳夢家的説法,時間跨度至少也在40年以上。①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210。再回到上述例中,武丁在位59年,前後期各不到30年,那麽武丁晚期的甲骨坑出現武丁早期的甲骨文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存在盤庚、小辛、小乙時代甚至更早的甲骨文,也很有可能會保存到武丁後期,然後與當時的甲骨文一同埋藏,這樣一來,雖然埋藏時代相同,但是製造時代却相差甚遠。所以,上例中的情况是很有可能存在的,雖然可以根據甲骨坑位確定坑内甲骨文的下限,但是究竟坑内最早的甲骨文時代能有多早,僅憑甲骨坑位是無法判斷的,這就是我們所説的甲骨坑位的局限性。

第三,甲骨文的時代與其他同出遺物(主要指陶器)的時代没有必然聯繫。根據考古學原理,“出土於同一地層單位(同一文化層、同一灰坑或同一墓葬等)的遺物構成共存關係,它們的年代應視爲同時的”,但是這種同時代“指的是它們的埋藏時間”,事實上,“即使有共存關係的器物,它們各自的製造年代也可能會有差異,有時還會有很大的差異”,因爲“同時製造的不一定同時廢棄,同時廢棄的不一定同時製造”。②張宏彦:《中國考古學十八講》,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頁32—33。甲骨坑内的甲骨文與陶器構成了共存關係,大體可以視爲同一時代,但是這種同時代指的是二者的埋藏時代,不是二者的製造時代,甲骨文的時代與其他同出遺物(主要指陶器)的時代没有必然聯繫,陳夢家所説的“不可以某坑的甲骨年代來拘束同坑的其他實物的年代,反之其他實物的花紋形制足以决定此坑堆積中的實物的最晚時期,而不是堆積的最晚時限”,其實也是這個意思。

第四,甲骨坑内出土遺物(主要指陶器)的時代能够模糊地推斷甲骨文的時代。我們之所以説是“模糊”,是由於第三條“甲骨文的時代與其他同出遺物(主要指陶器)的時代没有必然聯繫”,偶然的共存説明不了問題,但是如果偶然的次數越來越多,那麽這種偶然也就逐漸形成了必然。如果某些甲骨文大多數情况與某時代的陶器共存,那麽可以模糊地認爲這些甲骨文的時代與這些陶器相同。具體來説,如果某些甲骨文總是與早期的陶器共存,較少或没有與中晚期的陶器共存,那麽可以模糊地認爲這些甲骨文的時代與早期陶器的時代同屬早期;反之,如果某些甲骨文總是與中晚期的陶器共存,没有與早期的陶器共存,那麽可以模糊地認爲這些甲骨文的時代與中晚期陶器的時代同屬中晚期。

當然,這些判斷是建立在地層學和類型學基礎上的,即已經確定了出土陶器在各個時代的發展變化序列,確定了甲骨文的各種類别,這樣才能進行比對。但是,從目前的情况來看,這些基礎性的工作仍有待進一步完善,比如,由於早於武丁時代的陶器資料匱乏,導致陶器的類型序列不够完整,所以大多數情况下選擇的可資比對的“典型器物”都是武丁早期之後的,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殷墟的發現與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那麽在利用這些“典型器物”分期斷代時,就會影響結果的準確性。另外,學界對甲骨文分類的意見目前也没有統一,主要原因在於分類的標準不同,而且無論是以董作賓爲代表的以“貞人”爲基礎的傳統分類標準,還是以李學勤爲代表的以“字體”爲基礎的新派分類標準,都還存在一些問題,所以雙方至今争執不下。我們認爲,上述問題的解决,仍然需要考古學進一步的發展以及考古學在甲骨學中的進一步運用。一方面要通過考古發掘不斷豐富殷墟文化各期的資料,尤其是早期的資料,從而完善以陶器爲主的“典型器物”的發展演變序列,爲分期斷代提供可靠的標準;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强甲骨文的考古學研究,尤其是要利用地層學原理,先釐清甲骨文的相對年代早晚,在此基礎上,運用類型學分析早晚甲骨文在字體、稱謂、世系等方面的特點,從而確定一個科學的甲骨文分類標準。兩套標準相互參照,相互印證,對我國考古學和甲骨學的發展都將大有裨益。

第五,甲骨坑内的堆積情况也具有推斷時代的作用。有些甲骨坑内堆積可以根據填土和遺物情况明顯區别層次,如花東H3、屯北H251、花南H103②劉一曼:《論殷墟甲骨的埋藏狀况及相關問題》,《揖芬集——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又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夏商周考古研究室編:《三代考古》(一),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等,這就可以説明坑内的堆積不是一次形成的,那麽各層出土遺物的時代也就可能有早晚之分,處於下層的遺物年代很可能要早於上層。如果甲骨坑内的甲骨文處於不同的層次,那麽處於下層的甲骨文時代可能要早於上層。當然,我們所説的這種情况是灰坑使用了很長的時間,而且坑内的堆積大部分或全部是自然形成,如果在很短時間内的人爲堆積,情况就可能不一樣了。

即使是處於同一層次的甲骨文,或者説一次性埋入灰坑的甲骨文,也很可能有時代早晚之分。因爲同時埋入,僅僅説明它們的埋藏時間一致,而製造時間仍然可以存在早晚。這種情况如同墓葬一樣,内部的遺物時代早晚也有可能不一樣。所以,我們在分析同坑不同類别甲骨文的時代時,不能簡單因爲同坑就視爲時代相同,還需要大量的發掘事實去驗證,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在分析同坑同類别甲骨文的時代時,也需要考慮時代先後的問題,因爲甲骨文是伴隨占卜主體的,如果占卜主體活動時間較長,如武丁在位59年,那麽即使坑内的甲骨文全是武丁卜辭,也會有時代早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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