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中国历史上的减税降费

2019-12-16 14:44陈甲取
云南档案 2019年12期
关键词:政策政府

■ 陈甲取

2019年是减税降费年,降低增值税税率、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保费降费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陆续实施。减税降费自古以来就是纳税人的殷切期望,也是古今通行的惠民政策和利民做法。在数千年的封建王朝,重税率是普遍形势,税负痛苦指数整体比较高,因苛捐杂税繁重导致王朝覆灭的例子非常常见。同时,历朝历代的减税降费政策也并不鲜见,尤其是“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繁盛王朝的出现,都与政府施行减税降费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税在中国古代不同朝代名称不一,征收手段也很多样,包括役、赋、贡、助、彻、租、庸、调、捐、算缗、厘金等等。除政府惯用的常规性减免税手段以外,在灾歉之年、重农劝农、新皇登基、皇帝改元、帝后生日、太子既立、重大节庆等特殊时期,也会实行临时性税收减免。

先秦典籍《礼记·王制》中明文规定:“关几而不征,市廛而不税。”意思是在关卡、市场等处只稽查而不征关市税,在市场上租用了公家的店铺就不需交纳商品营业税。孟子认为,实行廛而不税的政策,免收商税,可以调动商人的积极性而使“天下之商皆悦”,有利于社会消费和经济繁荣,出现“自有生民以来未有能济者”的场景。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税制改革,管仲在齐国推行“相地而衰征”,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质量优劣和产量多寡,分别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建立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完全新型的土地征税制度。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无论公田、私田都要按亩纳税。楚国规定在货物运输途中,“得其金节则勿征”,即如果持有楚王的免税符节就可以免去关税,以宽减税收作为刺激商品流通的手段。

汉朝实行轻徭薄赋减税政策,采取与民休息、藏富于民的治国理念。汉文帝两次下诏“除田税租之半”,先后将田租率由秦朝的“泰半(三分之二)”降为“十五税一”“三十税一”,还将每个成年人每年缴纳的算赋由120 钱减为40 钱。汉景帝时期,继续实行“三十税一”田租率,并将其固化下来形成定制。这些减税措施使得民生发展、国库充盈,推动“文景之治”成为历史上的著名盛世。东汉光武帝刘秀建武三十二年(56年),免除了博、奉高、嬴等地当年的租粮和畜草。东汉安帝延光元年(122年),京师及二十七个郡国因暴雨成灾,朝廷下诏:“又田被淹伤者,一切勿收田租。”这些恤民减税举措,使得汉朝成为司马迁笔下的“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隋文帝杨坚当政期间,政府赋税收入以租调徭役为主,废除专卖、工商税以及盐酒等杂税杂征,不仅取消“入市之税”,还提高丁男丁女服役的年龄,缩短了户调额度,户调绢一匹减为二丈,户调布则由五丈减为二丈五尺,减免幅度高达50%。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将田租户的应交税额降低,并减少了服役天数。此外,还实行了很多区域性减税,比如征服南方后,免除江南地区10年的田租徭役;开皇十二年(592年),免除河北、河东三分之一的田租等。以上种种减免税政策,使得百姓安居乐业,人口、粮食、财产都迅速增加,也带来了隋朝开元时期的兵精粮足、国家富裕。

唐朝在轰轰烈烈的隋末农民起义中建立,统治者深知“去奢省费、轻徭薄赋”的重要性。唐朝前期,在推行“均田制”和“租(田赋)庸(纳帛布代役)调(户税)制”时,就对农业税减免政策给予了量化规定,即如果因水灾、旱灾、虫灾或其他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的,灾情超过四成,免除田租;超过六成,免除租、调;超过七成,则租、庸、调全部免除。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颁发法令,每丁每年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之后又规定男丁每年服劳役20 天,如果因国事需要增加劳役,增加15 天则免除当年的捐役,增加30 天一并免除田租。唐太宗实行过一年的全国性赋税减免和12 次区域性的租调减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政府进行税制改革,以“两税法”代替“租庸调”旧制,还宣布过取消其他杂税和徭役。这些减税政策举措,对唐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北宋时期,不同于以往朝代的重农抑商,政府采取农商并重的方式,自宋太祖开始,历朝都颁布过减免税收的诏令。在农业税方面,北宋政府为减轻农民赋役负担,设置了灾害、战争、垦荒、徭役等减免税名目。宋太祖下令,对老百姓种桑、枣树,开辟荒田等,停征租税。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诏令全国减免税收:“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在商业税方面,对来源于先秦时期的关税,即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征的税,实行“每千钱算二十”,减免对象惠及官员和普通百姓,包括官员随行及寄运之物,流民携带之物,以及五谷、耕牛、农具等等,此举对于五谷流通、流民安置、农业发展等方面均有积极作用。此外,还废除过工商业的杂税。《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盖所获利博,岂肯蓄藏于家!”正是因为政府减免商税,激励了人们经商的热情,征税范围扩大,国家税源随之增加,也为经济文化繁荣昌盛局面的形成奠定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明朝初期,制定了很多措施恢复生产、发展农业,规定凡是开荒出来的土地,都可免除3年的租税。此外,还将商业税率由“二十税一”降为“三十税一”,并扩大免税范围。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年),在全国实行减税,规定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不再征税,此举极大推动了商业发展。明孝宗时期规定,凡遇水旱荒灾,全灾免七分,九分灾免六分,八分灾免五分,以下递减至四分灾免一分,并成为定制。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一,折合成银子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少收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税费负担。

清朝初年,政府为安抚异族国民实施一系列减税政策,历史上著名的“康乾盛世”也与政府大规模减税密不可分。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四月,安排户部从次年开始,在3年内普免全国一年钱粮。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税赋负担,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徭役向赋税转化的重要标志。雍正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实施2000 多年的人头税变为田亩税,税收基础极大增加。乾隆减免税力度更大,在位期间多次大规模实行区域性减免税,还先后5 次下诏普免全国一年钱粮。

数千年历史一再昭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减轻赋役征发、施行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既能放水养鱼、藏富于民,又能发展生产、休养生息,老百姓仓廪丰实,自然能够稳定国家财政收入,进而推动形成经济向前发展、社会繁荣昌盛的兴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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