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原因与对策研究

2019-12-16 08:10郭瑞霞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对策研究犯罪

摘 要:以G省Z市近三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分析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进而从个体、法律、家庭、学校和社会五大相关维度探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对应的防控措施,以期更好地预防与控制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犯罪,以促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关键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01-05

作者简介:郭瑞霞,女,河南扶沟人,澳门科技大学,15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Abstract:The paper takes the cases of sexual abuse against minors in Z City of G Province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as a sample of empirical research and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urrentcases of sexual abuse against minors.Then,it analyzessexual abuse against minorsfrom the five relevant dimensions of individual,law,family,school and society.Based on the dimensions,it proposes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o better prevent and control sexual crimes targeting minors,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physical and mental growth of minors.

Key words:Sexual assault;Minors;Crime;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今年7月3日,某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高度关注,但这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性侵害者身份普通的案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同样承受着类似甚至更加严重的痛苦,这才是更让人揪心的。本文籍以G省Z市近三年来众多的普通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样本,考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特点,指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个体、法制、家庭、学校及社会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本文以G省Z市检察机关2016年至2018年全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研究样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其修正案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将本文所研究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界定在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七大常见类型。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主要特点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整体特点

1.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整体呈大幅上涨趋势。2016-2018年Z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5件90人,受害未成年人共计96人。其中2016年共有案件15件15人,受害未成年人15人;2017年共有案件31件34人,受害未成年人35人,受害未成年人数同比增长133.33%;2018年共有案件39件41人,受害未成年人46人,受害未成年人数同比增长31.4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整体呈大幅上涨趋势,见图1。

2.犯罪类型和犯罪加重情节均比较集中。在所有被害人中,被强奸的共有45人,占性侵案件总数的46.88%,被猥亵(含强制猥亵)的共有43人,占被害人总人数的44.79%,仅这两类案件类型就占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91.67%,可见犯罪类型集中在强奸罪和猥亵(含强制猥亵)罪两大类型,见图2。

在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具有加重情节①的有45件,占总案件数的52.94%,其中加重情节主要集中在“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这类案件共有34件,占所有加重情节犯罪案件数的75.56%,见图3。

(二)犯罪人特点

1.男性占犯罪主体绝对多数,犯罪年龄结构呈两极化。在上述所有性侵案件中,犯罪主体为男性的有85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94.44%,女性仅有5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5.56%,男性犯罪人数是女性的17倍。性侵害犯罪主体仍然以男性占绝对多数。

在所有犯罪人中,18周岁以下的有8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89%;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的有36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40.00%;3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有18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20.00%;40周岁以上的有28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31.11%。可见,成年犯罪人数占绝对多数,且以18周岁至30周岁和40周岁以上两端年龄段犯罪主体居多,见图4。

2.熟人與陌生人作案比例基本相当,作案人员多为外地户籍。统计发现,在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有39人,占总犯罪人数的43.33%,陌生人作案有44人,占总犯罪人数的48.89%(不详7人)。熟人作案与陌生人作案人数比例基本相当,差距不大,这与一般大众所认为的性侵犯罪主要为陌生人相悖,在熟人作案中,甚至有父女关系的(继父女或父女)有3人,占全部熟人作案的7.69%。

在所有犯罪人中,属于外地户籍②的共有75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3.33%,属于本地户籍的有13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14.44%(2人户籍地不详)。可见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作案人员多为外地户籍。

(三)被害人特点

1.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所占比重极大,男性未成年被害人比重逐年凸显。在全部未成年被害人中,女性被害人有87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90.63%,男性被害人有9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9.37%,可见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所占比重极大。

其中,2016年男性未成年被害人仅有0人,占当前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0%;2017年有1人,占当年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2.86%;2018年有8人,占当年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17.39%。男性未成年被害人比例不断攀升,见图5。

2.被害人低幼化严重,且外来户籍居多。在所有未成年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下年龄段的有66人,占总被害人数的68.75%,其中不满12周岁的有36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有30人。可见,14周岁以下,尤其是12周岁以下年龄段未成年被害人数最多,被害人低幼化严重。

未成年被害人属于外地户籍的共有60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62.50%,属于本地户籍的有34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35.42%(2人户籍地不详)。外地未成年被害人比例要远高于本地未成年被害人比例。

3.被害人多为学生,尤其以小学和初中生居多。未成年被害人系学生的共有59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61.46%,其中小学生有23人,占全部被害学生的38.98%,初中生有30人,占全部被害学生的50.85%,仅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被害学生就占全部被害学生的89.83%。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原因分析

(一)个体维度原因

1.犯罪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人格异常。犯罪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如,有的犯罪人认为对幼童的抚触、抠摸等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可能构成犯罪;有的犯罪人误以为在恋爱期间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等。

此外,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大都对性需求有着“不正确的、反社会的,甚至有者恋童癖与心理变态的人格异常倾向”,③导致其践踏正常的伦理关系。人格异常的犯罪人性侵害对象是不区分性别和年龄的,所以在现实当中不仅会出现未成年男性被性侵害的情形,亦会出现三、四岁甚至几个月大的女孩被性侵害的现象。

2.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如上文数据所述,未成年被害人低幼化严重,14岁尤其是12岁以下被害人居多,这些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许多对于性知识和性侵害行为还懵懂无知,甚至有些已经被性侵害了,还误以为是犯罪人在和自己玩游戏而不自知;有些虽然意识到了,但却不知如何进行自我预防或保护,也不知事后如何进行自我救济,以致犯罪人更愿意向这些低幼的未成年人伸出魔爪。

(二)法律维度原因

1.刑事法律不完善。未成年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以至于许多未成年男性被性侵或被强奸的案件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不能体现案件的客观侵害性质,又不能实现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对性侵未成年人加重处罚的立法目的。

2.缺乏前科人员管理法规。我国对刑满释放的性犯罪人,没有专门的登记、管理措施,这些人一旦走出监狱,社会就失去对其的关注与掌控,一旦这些人流动到社会力量管控力度薄弱地带时,其犯罪动机萌生的几率就会增加,而警方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管制与约束。

3.缺乏强制报告制度。虽然2014年最髙检、最髙法、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但是对于上述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上述人员即使获悉了性侵未成年人事件,也怠于履行报告义务,放任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三)家庭维度原因

1.监护人自身对性教育认识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第一,许多监护人认为性是一个很隐私、很羞耻的话题,未成年人如果过早的接触性知识,会容易引起其性早熟,甚至促使其过早地发生性行为。第二,认为作为人类的一个本能,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自然而然就会懂得性知识,却不知孩童若不能从家长、学校等正当渠道获得正常、健康的性知识,就会误入小说、网络甚至色情影片获取。第三,误以为男孩不会遭受到性侵害,男性在性方面不会“吃亏”,导致男童因缺乏防范意识而被害。

2.监护人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一是有些监护人经常放任孩子随意和他人(如朋友、邻居或相熟的人)单独相处,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疏忽大意,对孩子的身、心变化没有及时察觉,导致孩子被性侵害了却没有及时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了,由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存证据,导致由于证据缺失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个别监护人角色异化。在现实生活中,个别监护人(甚至包括一些亲生父亲)丧失伦理道德,由守护人变为加害人,对其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害行为。

(四)学校维度原因

1.学校性教育缺失。尽管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校要开展性教育课程,但因为该规定没有纳入到义务教育必须课程,因而在当前应试教育环境下,仅有少数学校开设了性教育课程,导致学生性知识匮乏。而在幼儿园几乎没有学校開设这一教学内容,但事实上,七岁以下幼童被性侵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2.招录聘用体制不健全。目前教师的招录工作仅重点关注应聘人员的资质和学历,而没有深入的考察应聘者的背景经历、品德素养,更没有开展相应的心理测评评估,而其他的非正式员工,如司机、保洁、宿管员等人员的聘用更是简单松散,缺乏严密的考录制度。这种不健全的招录聘用体制,很难将存在人格或心理异常,甚至有恋童癖倾向的人员隔离在校园之外。此外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由于对这些机构缺乏统一的监管,导致这些机构人员混乱,甚至一些不具备教师资质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都混入其中,极大地增加了学生受害的风险。

3.校园管理存在漏洞。学校安全意识薄弱,安保设施不到位,存在一些无法监控到的安全死角;部分寄宿制学监护不力,女生宿舍男生或者男老师等可以随意或轻易进出;对学生离开校园管理不严,学生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轻松出校门,等。

(五)社会维度原因

社会防控不足,流动人员管理不到位。当前我国处于二元结构所引起的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阶段,人口流动一方面导致个体的主观控制机制减弱,社会管控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促使了犯罪主体与被害对象更加接近,增加了犯罪诱发的因素和内容。④上文数据显示,性侵害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作案占主要比重,也正印证了这一点。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防控对策与建议

(一)个体提升

1.加强性知识及相关法律宣讲。一方面,鉴于有相当一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应当在全社会加强性侵害犯罪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涉性侵害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与了解。另一方面,向处在风险最前线的未成年人传授“识别性侵害”的知识,减少其因年幼无知而导致被害的几率。传授的主体应当是一切与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的社会各界,如家长、教师、教练、司法人员、医生、新闻媒体等;传授的形式应当是采用灵活多样的、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如,歌曲、电影、益智游戏、趣味书籍等。

2.引入强制治疗。针对一些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存在的心理或人格异常问题,引入强制治疗措施,强制其接受相应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矫治,纠正其不健康的性观念或异常人格特质,尤其是在该类罪犯刑满释放前应进行鉴定、评估,以决定是否对该行为人转入相应的治疗机构,对其继续开展治疗、矫正工作,以从根本上解决其犯罪动机。

(二)法制保障

1.完善立法保护男性未成年性权利。既是应当扩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将强奸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强奸罪而不是猥亵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以体现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和我国保护男童身心健康的刑罚态度。

2.建立性侵犯罪人登记制度。可根据性侵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建立不同档级的登记、查询、半公开甚至公开制度。尤其是对于多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应当及时向其所居住的社区、学校及涉未成年人工作单位进行通报。

3.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未成年人相关特殊职责人员(如教师、教练、医护人员等)应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如果上述人员发现或知悉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必须报案处理,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家庭支持

1.建立监护指导制度。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教育平台,向家长普及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知识,培养家长警觉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监督指导,帮助家长用正确的方式履行监护职责。可根据需要在基层自治组织内下设监护指导委员会,妇联、团委及相关司法部门充分发挥协助作用,帮助设立符合本地经济、民族、风俗习惯的监护职责注意事项,为监护人答疑解难,及时监督了解监护情况,纠正不当监护行为。

2.建立基于“国家亲权”的干预性保护。虽然父母基于血亲关系,对未成年子女有天然的监护权利和义务,但当父母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其监护职责,甚至利用这种便利,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侵害时,基于“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国家将以“代父母”的身份,介入监护事务,给予儿童应有的保护。这种“国家亲权”的干预性保护,既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敦促监护人積极履行监护职责,又有利于对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治。

(四)学校完善

1.将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必修课。学校应公开而坦然地传授学生与其年龄段发育相符合的性知识、性道德,使他们对性侵害有基本的判断,以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完善招录考核机制。将教师的品德素养、背景经历、心理测评纳入到招录、考评机制中,坚决将有性侵害犯罪前科、品行不端、人格或心理异常的人排除在教师行列。同时对于其他能够密切接触到学生的校园工作者,亦应当严格考察其背景经历和心理健康问题。另外,对校外培训机构应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机构内能够密切接触到未成年人的师职人员应按照学校招考标准进行严格把控。

3.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教室、寝室、保安室等重点区域的监控管理,避免出现监控盲区;加强学生集体宿舍尤其是女生集体宿舍的封闭式管理,避免其他人员能够随意出入;加强学生出入校园管理,学生离校要及时通告其监护人。

(五)社会防控

加强对流动人员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对学校、未成年人住所周边新流入的人员,要进行社会背景查询,坚决将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人员,排除在学校或未成年人住所周边之外。

[ 注 释 ]

①根据我国《刑法》、《意见》的规定,当前的八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加重情节为:“1.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特殊职责的人、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的犯罪;2.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犯罪的;3.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轮奸;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或感染性病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的;8.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

②本文所说的外地户籍,均是指本地市以外的户籍,包括本省外地和外省户籍.

③[英]Ronald Blackburn.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吴宗宪,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1:237,255.

④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265.

[ 参 考 文 献 ]

[1][英]Ronald Blackburn.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吴宗宪,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

[2]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3]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徐剑.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实证研究——基于北京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4).

[5]赵国玲,徐然.北京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证特点与刑事政策建构[J].法学杂志,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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