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贷统还合同的法律性质与违约风险化解

2019-12-16 08:13王善平张新文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

王善平 张新文

[摘 要]分贷统还合同为政府通过合约统一贴息实现了扶贫资金的公司化运作,有效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整体效益,但也产生了合同法律性质认定争议大、合同履行易受政策变化影响;户贷企用导致贷款用途和资金安全存在风险,公司分红还款系统性违约等弊端,如公司经营不善,贷款亏空,一旦出现系统性违约,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司法机关亦将面临纠纷批量涌入的现实问题。为趋利避害,分贷统还合同有必要在综合衡量扶贫目的、公司盈利及扶贫责任和银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调整户贷企用政策,甄别债权类型,考虑违约的具体情势,从实操层面化解分贷统还合同违约风险。

[关键词]分贷统还合同;户贷企用;法律性质;系统性违约;风险化解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19)06—0134—06

Abstract:This is a form contract in which the government provides a loan discount and the loan is repaid uniformly by the company when it matures. The Uniform Return Contract of Divided Credit realizes the corporatiz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 by the government through the unified discount of contract, and effectively exerts the overall benefit of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 but it also produces controversial legal natur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is vulnerable to policy changes.The policy of household loan and enterprise use leads to risks in the use of loans and the security of funds, and the company's dividend repayment system defaults, such as the company's poor management, loan deficits, and the occurrence of systematic defaults, which not only affects the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 an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but also the judicial organs will face the reality of the influx of disputes in batches. In order to make the most of the advantages and avoid the disadvantages, it is necessary to adjust the policy of household loan and enterprise use, screen the types of creditor's rights, consider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breach of contract, and resolve the risk of breach of contract from the practical level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ly measuring the Uniform Return Contract of Divided Credit's purpose of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company's earnings,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the safety of bank funds.

Key words: uniform return contract of divided credit; household loan and enterprise use; legal nature; systematic default; risk resolution

一 引言:一个实例的分析

据《湖南日报》报道,产业扶贫进程中,湖南省某贫困县3520户贫困户将金融信贷资金17579万元,投入到某茶叶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实行委托帮扶,每年可保底获得投入资金8%以上的收益。但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导致扶贫领域的纠纷批量涌入法院。如2016年9月,桂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商行、湖南某菌業股份有限公司、普乐镇人民政府和贫困户吴某等40人签订分贷统还合同(原告吴某等40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合同约定:吴某等40名贫困户向农商行借款,委托农商行将贷款投入到公司经营产业扶贫项目,按年收益10%的比例给贫困户分红,公司偿还本金和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县扶贫办及时拨付贴息资金。项目开发过程中,公司资金链断裂,2019年2月,控制人文某因涉嫌诈骗被逮捕,已连续12个月没有履行合同。吴某等40名贫困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菌业公司、文某返还扶贫信贷资金每户5万元,共计2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

本案中,假设法院以借款合同为案由立案,贫困户胜诉,但公司没有财产返还给贫困户,银行收不回款项,是不是会依照合同诉请贫困户还钱?假设认定为贷款合同,是不是银行才能作为原告起诉?假设认定贫困户投入公司获得固定分红的钱是股本,公司亏损,是否导致贫困户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主张还钱的顺序更加劣后?政府、扶贫办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公司经营不善违约,公司负责人陷入诈骗、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贫困户、银行的权益如何救济?分贷统还合同系统性违约风险如何化解?

二 分贷统还合同的法律性质

分贷统还合同是指在产业扶贫进程中,贫困户和扶贫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贫困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资金由企业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政府为贷款提供贴息,企业按照固定比例向贫困户分发收益并在贷款到期前代贫困户归还贷款的协议。在产业扶贫的政策推动下,政府、贫困户、企业和银行缔结了分贷统还合同,当分贷统还合同出现违约等争议时,法院不能拒绝裁判的原则要求法律必须进行回应。法律回应的首要问题,当是认定分贷统还合同的法律性质。分贷统还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三种认定思路。即双阶理论下的行政合同+民事合同、股权协议、债权合同。

(一)双阶理论下的行政合同+民事合同路径及辨析

所谓双阶理论,是指将一个生活关系纵向拆解为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性质的法规范的学说[1]。运用双阶理论

德国学者易普森(Hans Peter Ipsen)将一个过去视为单一的补助关系区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决定(是否)批准,公法性质,行政行为;第二阶段:(如何)发放补贴,私法性质,贷款合同。可将分贷统还合同纵向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分贷统还合同签订之前认定贫困户、公司是否具备资质签订合同的基层政府确认阶段,是公法上的行政行为;第二阶段,贫困户正式申请贷款、银行发放贷款、政府贴息、公司收款环节为受民商事法律调整的银行贷款合同。

双阶理论看起来很美,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可能遭遇困境。如将分贷统还合同拆分为两个阶段,赋予当事人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的选择权,假设多方当事人有的选择行政救济有的选择民事救济,无论是确定行政审判庭(团队)或民事审判庭(团队)审理,均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如确定先行政后民事或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顺序,一是加重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司法资源;二是行政诉讼胜诉率低,严重降低公民对该制度的信赖和期待;[2]三是如选择仲裁模式,则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专业的仲裁机构极少,贫困户对仲裁的参与能力更弱,选择仲裁的合意难以形成。

(二)股权协议路径及辨析

借鉴既往农民入股问题的研究成果,有学者提出将农户入股保底分红纳入优先股[3]范畴的构想,认为 “优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对农民股东实行‘保底分红,此与优先股东的股利分配优先权相契合”[4]。如不认定贫困户的股东资格,那么在贫困户期待使用其有限的资产入股以获得固定分红时,又面临法律对入股之限制,事实上剥夺或限制农民私人权利[5]。

但如将分贷统还合同认定为股权协议,则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扶贫贴息贷款是否可以入股以及入股的组织形式需要进行体系解释。现行《贷款通则》规定,除非国家对借款情形有另行规定,否则,借款者所借款项不能用于投资入股。《商业银行法》严格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投资于非银行类企业股权”。贫困户入股实质上是银行的资金入股企业或合作社,如要认定用途合法,则只能将国家关于扶贫的相关规定解释为“国家另有规定”,据此认定合同有效,但这仍需与《商业银行法》进行衔接,因合同已明确约定公司是还款人,是不是认为银行与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入股关系,有待相关机构进行权威解释。第二,与扶贫目的冲突。认定分贷统还合同为股权协议与产业扶贫必须确保贫困户脱贫摘帽的目的存在冲突。如果单纯认定贫困户将分贷统还合同项下资金入股扶贫产业项目为股权,一方面,风险主要由企业承担,另一方面,一旦产业扶贫项目难以为继,既存在 “圈钱跑路”风险,也不利于贫困户稳定脱贫,国家扶贫资金 “打了水漂”,还可能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6]第三,通常情形下,股权投资者对风险的意识和偏好要高于债权资产投资者。[7]对于贫困户而言,从银行贷款给公司或合作社使用是为了获得固定的收益,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风险投资,其专业能力、风险偏好客观上明显与普通股东投资所需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第四,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如将大量分贷统还合同的贫困户认定为公司股东,则相关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形式,并完成相关工商登记,但县域经济中的农牧业企业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获得分贷统还融资以后,没有履行法律后续手续。

(三)本文观点:假股权真债权认定路径及辨析

对于分贷统还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有必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本质上说,产业扶贫中的分贷统还合同对应的所谓贫困户入股,导致了目标企业融资的混合性,形成“假股权真债权”,实质上分贷统还合同仍然是银行贷款合同,是债权投资

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是两种不同的常用融资渠道,前者的目的是获得稳定的收益,后者的重要特点体现在投资者和投资目标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企业通过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参见王利娜,张伟.“假股权真债权”税收问题辨析——兼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J].财务与会计,2014(04):42-44.。在产业扶贫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大量参与分贷统还合同项目的企业通过分贷统还、普惠金融等各种方式更便捷地获得了法律外观为股权的投、融资,但贫困户又按照分贷统还合同的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如10%),并以合同的条款确定项目终止时間和时限的混合性投资,俗称“假股权真债权”[8]。对“假股权真债权”的混合融资模式,2013 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仍将此种融资模式认定为债权。分贷统还合同的益贫减贫政治功能和法律的公正善良品性也不提倡将贫困户名义贷款获得的资金作为企业的股本在市场的风险中涤荡,让贫困户在贫困的状态下再承受借钱入股以后可能面临的股本损失风险,只能将其认定为是一种扶贫、反贫的合同式治理模式:银行和企业以及政府之间为了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多方债权合约,在分贷统还合同的规制下,政府与银行、企业之间地位平等,政府主要的民事义务是贴息,分贷统还合同成为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的义务、各方当事人主观权利的渊源。Christian Kohler,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en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un principe universel entre libéralisme et étatisme,Brill / Nijhoff,2013:13 .

三 分贷统还合同的违约类型及特点

合同是关于未来的约定,但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一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当事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实现。[9]分贷统还合同违约救济的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分贷统还合同在履行中有哪些违约类型?合同法现有的违约制度是否足以妥善解决分贷统还合同的违约问题?

(一)分贷统还合同违约的类型

根据主体的不同,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约形态,可将分贷统还合同的违约大致划分为企业违约、政府违约和贫困户违约三种典型的违约类型。

其一, 扶贫企业违约。1)企业不支付固定收益给贫困户。如2016年6月,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盘塘镇企业“湖南百姓果蔬”获得“分贷统还”扶贫资金共299万元,涉及贫困户64户,约定月息8厘,贫困户享受月息8厘的“分红”,由县扶贫办对299万元贷款进行贴息。该企业因为多种原因,年年亏损,按照分贷统还合同约定,2017年6月底要对64户贫困户发放近24万元利息“分红”,但到2017年年底,企业还是无法兑现这笔资金。因没有享受到分红,部分贫困户到镇政府扶贫办质询、反映、上访的次数达到了一百多人次,成为一个很大的隐患。2018年4月16日,时任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盘塘镇人大主席、桃源县人大代表钟玉辉向桃源县人大提出的议案.[EB/OL](2018-04-18)[2019-07-21]https://www.taoyuan.gov.cn/Item/126248.aspx.2)企业不偿还银行贷款且不支付贫困户收益。如2019年2月,上文提及的40名贫困户向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湘菌业股份有限公司、文某返还扶贫信贷资金每户5万元,共计2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分红)每户5000元;违约金每户800余元。3)不排除有个别企业骗取分贷统还贷款。

其二,政府涉嫌违约。1)政府取消单个贫困户继续履行合同资格。如2017年1月23日,湖南省桂东县普乐镇刘某通过签订分贷统还合同贷款5万元投入桂东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约定固定返还8%利息的合同期限为三年。刘某于2014年前建有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砖混住房,2017年6月刘某因此被政府按程序剔除贫困户身份,政府告知刘某可以选择提前归还贷款或转为非贫困农户贷款。

实例来源于笔者走访调研所得。2)政府减少对企业的贴息或者要求提前还款。如湖南省桂东县政府出台文件桂扶领字[2018]35号文,剔除某公司分贷统还贫困户109户分贷统还资金500余万元;剔除某山货公司分贷统还贫困户62户分贷统还资金310万元,要求采取归还、转为商业贷款等方式2个月内处理到位,并不再提供贴息政策。湖南省桂东县桂扶领字[2018]35号文。由于前述公司已将分贷统还资金投资中长期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短期内难以筹集资金,如继续与剔除户合作,不仅增加公司利息支出,而且必须继续支付10%的固定分红,增加了公司短期還款压力和财务负担。

其三,贫困户违约的理论可能性。分贷统还合同中贫困户处于弱势地位,资金只是通过贫困户的名义由具有实质优势地位的银行和企业完成银行流水转账手续,虽然理论上贫困户可能存在收到贷款到账短信提示后即将分贷统还资金取出挪作他用的可能性,但实践中尚未出现。

(二)分贷统还合同违约的特点

首先,分贷统还合同违约是系统性违约。系统性是指两个或以上的组成部分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性,它表现为组份的多元性、相关性(相对确定的联系) 和整体性[10]。分贷统还合同产生的违约风险是系统性风险,一份分贷统还合同的违约可能意味着整个分贷统还合同契约群的违约,由个别贫困户、个别企业传染到整个契约群。如桃源县分贷统还合同产生一百余人次上访、桂东县分贷统还合同企业违约导致四十余名贫困户集体起诉,都体现了分贷统还合同违约后果的传染性、整体性。此外,如果市场风险大,农牧领域的扶贫企业可能会批量违约。这种整体性表现于合同的时间之上,就是“权利义务存续的时间具有重合性,相应地,其违约与责任具有同时性或相近性,并因此而相互影响”。[11]其次,分贷统还合同违约容易产生刑民交叉。在大量的分贷统还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中,特别是企业控制人圈钱跑路、企业空心化的案件,不仅意味着合同义务上的根本违约,也会产生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贷款合同纠纷与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关联交叉,成为审判实务无法回避的难题。我国立法和司法体制乃至学术研究均尚未就刑民交叉问题形成有效、合理、成熟的共识性裁判规则和程序。如在桂东县吴某等40人诉某菌业公司和文某一案中,文某因涉嫌诈骗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案的民事审理很可能要在刑民交叉的框架下进行。再次,分贷统还合同违约纠纷的处理结果更加注重价值选择。由于分贷统还合同涉及扶贫效果、农村社会稳定,对这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的考量。[12]解决分贷统还合同纠纷,要以确保贫困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不受损失作为价值导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但司法终究只是裁决和分配风险责任,无法化解已经产生的损失,若分贷统还合同债务失控,导致负债过多,一方面造成信用过低,另一方面群体性上访或者维稳压力会逐级将债务传导至中央政府,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下,政府被迫对债务实施货币化,诱发金融风险。[13]

四 分贷统还合同的违约风险的化解

法学界对合同的违约研究主要考量的是合同的法律性质和违约责任承担的裁判说理,更多的是聚焦裁判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对于圈钱跑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经由刑事判决服刑无偿债能力的被告人和资产为负的企业,无论是审判还是仲裁抑或是多种机制并用,在实质层面让贫困户或者银行追回款项这个问题上都将无济于事,司法被动性和事后性的局限较为明显。但会计学界就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研究视角和分类却更加务实,其就债权进行的分类对分贷统还合同的违约救济和风险化解具备特有的参考价值。在探讨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问题时,会计学者提出,一般而言,债权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优质债权——可按约定收回本息的债权;不良债权——对生存无望企业的债权;或有债权——若按期收回债权,企业将陷于破产的境地,若银行不急于逼债,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企业就有可能步入良性循环。[14]在这样一种债权分类思路的指引下再来探讨分贷统还合同系统性违约风险的化解,更符合合同的目的和事实本身。

分贷统还合同要实现金融扶贫的既定目标,进入“贷得到、用得好、收得回、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态势,就有必要在前述债权分类思想的指引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化解系统性违约风险。

(一)调整户贷企用政策,降低企业带来的风险

从分贷统还合同违约的类型化研判来看,分贷统还合同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违约。[15]企业在融资方面的低水平约束,在公司治理层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脱实向虚” [16]状况较为普遍。金融结构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必须通过政府对金融进行协调和控制,才能“稳定不稳定的经济”。[17]对此,国务院扶贫办和各地省级政府对户贷企用政策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

首先对精准产业扶贫的市场风险有充分的控制和预防,在产业扶贫项目的选择上避免盲从、盲跟,就产业、技术和市场等多个层面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的事前论证和估量,就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事前的预防机制和事后的处置、应对机制,避免分贷统还项目失败、分贷统还资金流失。其次要防范扶贫小额贷款还贷风险,纠正户贷企用、违规用款等问题。如针对甘肃省贷款逾期率4.22%,有36个县逾期率超过3%,且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户贷企用没有兑现承诺收益等问题,国务院扶贫办进行了逐一约谈。此前,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现分贷统还合同户贷企用存在前述风险,已先后叫停银行户贷企用业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57号文。

(二)改造户贷企用优质债权项目,降低无担保风险

改造项目的手段主要是获得企业一定程度上的担保,改变分贷统还合同无担保或者担保虚置状况,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改造的目的在于降低和化解风险。改造一般仅适用于可被评判为优质债权的分贷统还项目。如2016年湖南省宜章和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引导889户贫困户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28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562万元,参与红茶项目。2017年4月户贷企用政策调整后,将“户贷企用八年分红”模式改造为“深度融合共同发展”模式,即2017—2019年,贫困户按信贷资金10%分红,贷款到期后由公司负责偿还本金;将产业扶贫资金562万元加上企业享受的坡改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产业奖补等支持,与公司置换了700亩高标准红茶基地35年的收益权,2020年茶园盛产后,收益归村集体所有。700亩茶园委托公司经营,每年根据项目产生的纯利润,按村集体80%、公司20%进行分配。乡村干部组建监事会,负责对项目生产经营和收益进行监管,13个村每年可获得纯收入201.6万元,村平均收入15.5万元。

案例来源于湖南省扶贫办2019年5月27日在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現场会会议材料。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现场会2019年5月27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召开。改造后,该项目改“短期收益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改“户贷企用无担保”向“收益按比例分配有保障”转变。该项目已成为湖南省“户贷企用”改造示范项目,这一途径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三)优化或有债权项目,提升企业偿债能力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18]针对或有债权, 重点在于提升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已将分贷统还资金投入到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正常但产业效益尚未体现而造成还款困难的,一方面应灵活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继续支持,另一方面积极打造产销对接平台,探索开展消费扶贫,大力实施电商扶贫,常态化举办农博会、农交会等活动,组织高校与贫困县“以购代捐”。如2018年8月25日,在全省高校服务地方攻坚推进会上,湖南师范大学作为全省首批试点“以购代捐”计划的10所高校之一,校长蒋洪新与绥宁县长罗玉梅签订了《湖南省高等院校与贫困县“以购代捐”校农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到2019年8月25日,采购绥宁县农副产品1000万元

周丹.高校服务脱贫攻坚三湘行|“以购代捐”助脱贫 “有心”插柳更成荫,[EB/OL](2018-10-16)[2019-07-21]http://hunan.voc.com.cn/article/201810/201810160913223824.htmlhttp://hunan.voc.com.cn/article/201810/201810160913223824.html.。又如2018年,湖南省与步步高集团合作,现场签约78.42亿元。贫困县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47.3亿元,

数据来源于2019年5月27日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现场会会议材料。大幅提升了分贷统还合同相关企业的偿债能力。

(四)化解不良债权——构建体系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应通过一套相互协作的制度体系来实现[19]。不良债权意味着债权难以收回,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参与分配受偿比例极小。在这样的情形下,为了保护以建档立卡贫困户群体为主的债权人的利益,需从政府、银行、和社会多方面构建体系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从实践来看,导致债权收归无望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分贷统还合同企业的控制人利用分贷统还合同骗取贷款和贴息,或者取得贷款之后改变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挥霍[20];二是企业经营不善导致没有偿债能力;三是企业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没有偿债能力。

对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种情形,由于企业控制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参照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方法构建体系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一线把关,成立处置分贷统还合同户贷企用风险化解联席会议或者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分贷统还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有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被告人诈骗、改变财产用途的场合,刑事诉讼强有力的追赃、追缴能力可能会优于民事救济,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被害人获得一定退赔之后,再进入处置善后程序,视退赔情况再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针对第二、第三类情形,可以考虑穷尽民事司法救济后建立体系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其一,加强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政府和银行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贫困户对企业的债权,同时密切监测企业发展动向,追索贷款本息,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其二,建立与金融扶贫配套的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化解企业因意外事故、因灾因险等不能还贷的问题,基本建立与国家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等各类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保险服务格局。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保监发[2018]33号文。针对扶贫领域、贫困县域的金融扶贫问题,鼓励保险公司推出收费较低、保障程度较高的综合性保险险种,引导各保险人将保险产品与扶贫产业发展、扶贫金融政策深度融合,适应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企业推进产业扶贫的需要。其三,探索债转股等化解企业债务的新机制,在企业具备长期发展前景的前提下,将银行对贫困户和企业的债权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缓解企业短期集中还款压力大等问题。

五 结 语

分贷统还合同既是我国扶贫反贫社会治理从单向度治理转向现代化共同治理、协商治理、合同治理的有益尝试[21],也是合同本身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古典合同走向关系合同、新型合同的本土探索和发展。虽然分贷统还合同“户贷企用”模式在政策校准和当事人自觉调整中逐步向户贷户用和企贷企用回归,但寻求“政府政策支持——企业健康盈利——农户共享共荣共同发展”的步伐仍在继续。新时代的民商法应当为此进行充分的研究,指导实践应用,回应现实需要,化解风险难题。

[参 考 文 献]

[1]严益州.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J].环球法律评论,2015(1):88-106.

[2]何海波.困顿的行政诉讼[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2):86-96.

[3]高海.农地入股中设置优先股的法律透析[J].现代法学,2012(5):70-77.

[4]吴义茂,吴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问题研究——以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为视角[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73-80.

[5]温世扬.农地流转:困境与出路[J].法商研究,2014(2):11-16.

[6]周丽云.别将产业扶贫与入股分红划等号[EB/OL](2017-02-13)[2019-07-26]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213/c409497-29077823.html.

[7]王欣新.企业重整中的商业银行债转股[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2):2-11.

[8]王利娜,张伟.“假股权真债权”税收问题辨析——兼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J].财务与会计,2014(4):42-44.

[9]胡蓉.基于法和經济学的最优违约救济:一个综述[J].管理世界,2011(11):168-169.

[10]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1]陈醇.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合同之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6):144-151.

[12]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项基本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J].法律适用,2005(1):26-31.

[13]李伟,张洋洋.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问题探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1):25-31.

[14]王善平.债转股问题辨析[J].会计研究,2000(8):40-42.

[15]韦幸,蓝滨.广西“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业务退出问题研究[J].广西经济,2019(1):42-45.

[16]李泽广,范小云.新时代的金融体制改革与系统风险化解——首届中国金融学者论坛综述[J].经济研究,2018(6):204-208.

[17](美)海曼·P·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种金融不稳定视角[M].石宝峰、张慧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1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19]许德风.论公司债权人的体系保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2):24-33.

[20]何欣奕.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思考——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风险与合同类型为中心的观察[J].法律适用,2015(5):57-62.

[21]滕明政.习近平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研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8.

猜你喜欢
法律性质
新造船在试航阶段的法律性质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探究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浅析渔船检验机构的法律性质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分析
论P2P网贷平台自保的法律性质
浅谈社会募捐的法律性质
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软法解释论”之提出及证成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