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的思考

2019-12-17 10:00
新营销 2019年13期
关键词:股东大会运作董事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000)

公司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而是通过权利的配置和有效的控制手段影响由其推荐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从而实现对公司的监管,董事会即拥有对经营者授权和进行行为监控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做了明确规定,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负责监督执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经理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在这一套治理框架和管理体系安排中,董事会居于核心和枢纽地位,呈上启下,具有重要作用。

一、董事会结构与运作机制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进行自我治理和内部控制,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状况。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了董事会结构及其运作机制。现有文献都将董事会按类别进行单独或交叉研究,广泛认可并使用的对董事会结构的分类标准,是按照董事是否在公司内部任职从而将董事会成员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这种划分标准与原则,与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划分一致。因此,普遍认为内部董事即为执行董事,而外部董事就是非执行董事。对于独立董事,我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指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由此,独立董事的定义又与非执行董事相近且容易混淆。本质上而言,非执行董事所界定的范畴要大于独立董事,即非执行董事不一定为独立董事,两者并非完全一致。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对董事会结构的划分如表1所示。

表1 董事会结构的划分

关于董事会的运作机制,现有研究多聚焦于高效的董事会运作机制应包含的有关要素,因此可以将董事会的运作机制所包含的内容归纳如下:首先,基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董事会处于内部决策的核心位置,不仅承担收集正确决策所需重要信息的责任,还需负责监督决策的有效执行;其次,董事会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成员结构的平衡和各项权力的相互制约,且董事在专业能力和行业经验上互相补充;然后,充分发挥董事会会议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不仅帮助董事实现自我约束,对外公告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还能实现相应的外部监督;且近年来逐渐受到重视的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同样是董事会运作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有效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管理。

二、当前董事会治理的现状

(一)董事会的产生与其独立性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背景,在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政府或其主要控股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此背景下,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董事是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派,或由主要股东提名推荐、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那么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决策的达成势必受其一定的影响。这种董事成员选拔任命的方式所产生的天然依附性必然就导致政府主管部门或主要股东的意识干扰或左右董事的判断和董事会的行为决策,董事会独立性的降低则会削弱董事会本身的职能和作用。

(二)董事会成员特征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全部为持股股东;二是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因而董事会的日常运作通常掌握在关键人手中,所谓的集体决策流于形式;三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控制约束演变为自我监督。

(三)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时间不长,因此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在独董定位上还不明确,权力责任利益关系不对称,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独立董事“懂事”不独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则表现在独立董事的选择、评价体系不完善,缺乏应有的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改善董事会治理的对策

(一)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董事会独立性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充分行使其职能的重要前提,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能够正常运作的根本。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需着力解决控股股东干涉董事会决策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制衡控股股东权力。再者,严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拔任用程序,完善其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完善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结构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董事会规模问题,虽然目前董事会最合适的规模人数尚无定论,但分析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发现董事会规模平均在9人左右,结合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董事会规模过大也会造成决策效率下降等弊端,故而董事会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且人数不要为偶数(投票制);二是董事成员的比例,本文主要探讨由利益相关者派驻的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大股东派驻的执行董事直接代表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意愿,其对经营者的监督会显著减少因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性,不过权力一旦过于集中,内部控制体系就会失衡。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加入则强化了权力间的制衡,限制了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所有股东利益,然而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占比过高会导致权力被架空,董事会形同虚设。因此,各类董事成员之间的比例应该适当,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的决策体系。

(三)明晰各方权力界限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力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可以发现存在先后顺序,先就股东大会的职能权力以列举的方式一一阐述,再以概括的方式规定董事会享有的权力,但会特别明确董事会的权力界限,即以在法规和公司制度中列明的股东大会职权为边界。反观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大多数上市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界定均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当前公司制发展的现状是逐渐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转变,相关法律理应给予回应,实现制度与现实的有机统一。在明确董事会治理作用的发挥对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前提下,概括地设置董事会权力的边界,为董事会的运作注入更多的动能与活力。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职权的配置上,可以考虑适当缩小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将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决策权更多交给董事会,真正实现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又独立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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