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2019-12-18 03:54付晓梅
魅力中国 2019年24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隐私权公众

付晓梅

(四川省攀枝花学院,四川 攀枝花 617000)

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数量属于上升状态,在国内还没有相对完善的法律直接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给予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立法这一块几乎是空白的。隐私权在现代社会的实际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相较于过往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并且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的实际效用也越来越大;而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因为其自身特殊的社会地位,对其隐私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加强研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非常迫切。笔者从隐私权制度设立的立法理念入手,对我国的隐私权制度设计做以下方面的思考与探索。

一、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

在实际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只有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范围进行明确,才能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实际管理和相关的保护。本文认为,隐私权的范围主要有:1、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2、身体隐私方面的保密;3、合法的通信秘密以及保护个人日记、私人文件;4、私人空间的安全。值得一提的是,此处所提及的只是部分内容。所以要做到有法可依,对隐私权的具体范围加以明确,并且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来维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防止侵权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全面直接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

尽管我国的法律一直在进步完善中,但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隐私维权意识有了显著的提升,但是隐私权并没有独立出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是离在边缘。对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

首先,要着重从整体上予以全方位的保护。纵观美国,虽然通过了十几部法律来保护隐私权,但是模式分散,不成体系。相反德国就做得很好,将大部分隐私法条集中在具体的章节,重点突出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整体性。所以,我国不但要设立专门的隐私法,还要单独设立章节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使其得到更为直接的保护。这样做不仅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还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接受,更好的推广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知识,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德国的刑法、民法和宪法中,对于私人生活的隐私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法律予以重点明确和关注。这样直接的方法,使其不但从整体上显得非常清晰明确,而且还特别直观和全面。所以,我国应在既有的立法成果上进一步完善隐私权法,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深入研究,实行点对点的保护。

三、分层次规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类型多种多样,所以我国法律有必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分层次保护。首先,公众人物存在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所以,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度是不同的,因此对于他们的限制不能一味的求同,对非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该要比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要小,才能做到公平公正,防止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变大。

其次,政治型的公众人物应该与社会型的公众人物有所不同。社会型公众人物因为没有公权力,所以他们的个人生活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部分不应该成为大众知情权的一部分。相反的,政治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的保护就应该少一点。这样才能更好地在维护人格尊严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进步。

四、规范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原则

我国法律要对新闻媒体的曝光原则进行规范,保证媒体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维护。

第一,要掌握好“相关性”原则。看报道的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内容可以进行报道,无关的就应该得到保护。

第二,尊重他人私密性原则。保护他人的身体隐私、私密空间和通信秘密等,

总而言之,要保护好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

最后,媒体在报道时应该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媒体报道的内容应该真实可靠经得起考究,不能为了点击率或者制造爆炸性新闻而胡编乱造,而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或者恶性跟踪偷,更不能为了泄愤而打着监督权与知情权的幌子行使网络暴力,应该有职业道德并且维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总而言之,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当今信息膨胀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巨大威胁,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也面临严峻形势。公众人物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特殊的群体,公众人物类型的多样化、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不同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社会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冲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限制要求我国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一般的群体应有所不同。虽然我国步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是相对薄弱。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更没有设立具体的章节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将隐私权间接零散的规定在了多部法律中,不明确具体,也不成体系。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立法上是空白的,没有明确给出公众人物的定义和具体内容,更没有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我国应加快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立法,立法中应遵循保护人格尊严原则、适当限制与利益平衡原则、层次划分原则,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发达国家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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