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地位

2019-12-18 15:12陈奕欣
魅力中国 2019年3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机关

陈奕欣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但条文中并无对“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的明确定义,这种模糊性的处理为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争议。其中一点便是检察机关是否具有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此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相继出台,以其为蓝本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则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出发,认为允许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所在。

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国际背景

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国代理人的制度,提出了在公法秩序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社会提起民事诉讼;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中包含环境公益;英国的检察长可以应当事人之诉求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主动依职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美国发展出了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国会可以授权公共官吏作为私人检察总长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世界上由来已久,发展成熟。

同时,在公益诉讼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一般都具有极具社会参与性的民众以及掌握着丰富社会经验的社会组织,由这类相关人员提起公益诉讼的体系已经十分完备,而相对来说现今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公众了解度不高,社会组织的相关统筹规划仍缺乏经验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有着极高的必要性。

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研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其专业职能的发挥上,有着极大的优势。

(一)检察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无论是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诉讼还是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的作用都在于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及发言人,维护相关利益。

环境作为一种“公众公用物”,既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的私人利益,也是社会大众所共有的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当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可以说每个人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但无法判定谁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它在实体法上无主权归属或主权归属不明,可能出现缺乏相应利益主体而造成无适当主体对这些环境利益进行保护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定诉讼担当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可厚非。

(二)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其诉权行使的体现

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其本质是以公益为基础的。在环境遭到破坏时,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资格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导致人民的相关利益受损的一方提起诉讼。

三、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实践适用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的实际应用上,也存在着极大的优势。其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地位使得在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上,有着对口性强、相关资源丰富的特点。

(一)具有丰富的理论与物质支撑

首先,从理论方面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天生具有在诉讼方面的优势。在处理环境公益诉讼这种涉及人数较多,过程较复杂,金额较大的诉讼时,普通的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相关经验不足,容易产生无法承担举证责任的状况。再者,涉及到实际执行,检察机关具有专业的人员配置与鉴定机构,在调查取证时相较于势单力薄的相关组织自然更胜一筹。在实际诉讼中我们也发现,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占据大多数,实践中许多环境监管部门在实施初期调查后,选择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二)检查机关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干扰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人数多、案件复杂、周期长等特点,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起诉时,存在部分法院认为此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拒绝立案的情况。而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其属于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规制,在此种情况下的立案可能则会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使得其不同于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不易受其他机关的影响,案件往往会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

(三)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要

如今正是公益诉讼发展初期,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起诉主体仍面临着经验不足,举证等相关环节困难的情况。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成熟的公益诉讼体制,我们仍需要借助于检察机关的力量来保证我国公益诉讼的施行与发展,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四、结语

检察机关不仅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与先行者,在我国日益提高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的今天,我们必须认同检察机关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地位上的巨大优势,使其可以更好的发挥其职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早日实现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成熟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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