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探究

2019-12-20 18:25张瑜珊上海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税收

文/张瑜珊,上海大学

1 绪论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已经覆盖了人们衣食住行等多各领域。而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可观,呈不断壮大的态势。这虽然会给我国经济增长增加很多动力,但同时也会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

在B2C、B2B模式下,企业依法办理税收登记并依法缴税,但是C2C模式下,个体线上销售者主体不明,尚未对其进行征税。从税法的角度来说,C2C的经营者与B2B、B2C的经营者一样,都享有纳税义务,目前只对其中一部分经营者进行征税,被征税的经营者为了转嫁税收负担,必然会提高商品的价格,这就造成了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C2C模式下的经营者不仅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更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了更多的市场利益。因此,规范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能够促进公平,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2 文献综述

梁俊娇(2013)通过分析了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很多问题,提出当前电子征管难度大,税收数据的真实性不够,税收稽查的具体部门难以确定。对于这种情况,提出要建立税警合作制度,并且要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

杨雪丽(2016)立足于信息不对称的微观视角,分析了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目前的发展状况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构建信息不对称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影响模型,以淘宝网为案例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在电子商务中的具体表现,提出从制度、管理、技术三个方面着手来减少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张烜嫚(2015)指出C2C电子商务存在着适用税种不明确、交易过程无纸化、交易主体不易监管、税收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在可税性的问题上,指出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具备经济和法律上的可税性,根据目前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秩序状态来说也有课税的必要。从税收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具体概念、税收的存在性问题以及可税性问题、税收征管的问题和措施等多个方面对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进行了详细分析。

李芳(2013)认为有关跨境C2C的国际税收也已被各国与地区视为不得小觑的税收潜力来源。中国必须从当下网络发票的全方位推行开始,坚持税收中性原则,采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对跨境C 2C的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并结合网络数字化、高效化的特色,探索出针对跨境C2C业务的网络税收征管体系。

本文将在总结前者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3 C2C模式的概念与发展状况

电子商务就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跨越时间、地点限制进行交易的商业模式。交易的双方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也就是B2B模式;也可以是企业与消费者,也就是B2C模式;还可以是个人与消费者,也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C2C模式。C2C实际上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模式,在C2C模式下,个人作为商品的销售方,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售卖商品或者服务。

我国目前C2C的个体销售方主要存在于淘宝网和微信当中。在淘宝的交易过程当中,买家在淘宝网上直接下单付款,货款暂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留,个体商家看到购买信息后联系快递公司进行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打到商家的账户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未形成任何书面凭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可以被很容易的修改或者删除,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就为凭借税收登记为主要凭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微信中存在的C2C个体商户主要是微商、代购。这种形式的销售模式主要存在于小范围群体中。个体商户在朋友圈中发布商品信息,“好友”看到商品信息后若想购买则直接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的形式付款,销售方通过快递的形式将货品寄给购买者。这种情况的销售很难在税收征管的过程证找到征税凭据。特别是海外代购的存在,通过“人肉代购”的方式,代购的商品未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价格低于其他正常进口的商品,造成B2C的销售量下降、利润降低。比如海外代购就对淘宝中以B2C形式存在的“全球购”造成了冲击,减少了其流量。

C2C中税收征管缺漏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是由于C2C的规模较大、发展势头迅猛,其对我国的经济秩序、税收缴纳有着较大的影响。市场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C2C这种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交易。但是由于C2C模式下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某些C2C销售方不正当销售行为,市场交易中B2C的销售企业的利益也收到了威胁。

4 C2C模式下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4.1 法律体系不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也是不断完善。但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法律还是存在缺漏的,特别是税收征管这方面。《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纳税主体进行了规定,在网络进行经营的个人需要提交真实信息或者应当办理税收登记,但是有我国C2C模式下的网络经营个人数量太多,税收征管可以说是无从下手,大部分的C2C模式下从事经营的个人并没有履行其纳税义务,税收征管属于“真空”状态。

4.2 纳税主体、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在C2C模式中,个人无需营业执照即可进行营业,交易双方只是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并不在现实中进行交往,交易的主体难以准确界定,这就在环节存在很大的漏洞,使得网络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真实性。

在对C2C模式进行征税时,征税机关往往只看到了这种模式与传统销售模式的不同之处,导致在税收法律条款的适用上存在着不确定的地方。但是,C2C模式只是以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销售,本质上还是与传统的销售模式是一样的。因此,征税是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界定问题。

4.3 税收管辖权限不明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很快,但是在C2C跨国电商的模式下,网络销售模式的虚拟性模糊了国家、地方以地理界线为准的税收管辖权原则,按现有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实施导致了生产国的倾斜,消费国或者来源国税收流失的状况。就国内税收征管而言,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人、交易地点、交易金额和交易对象难以界定,这就给税务机关征税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5 解决目前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国际上关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观点主要有三个:一个是主张开征新税,比如“比特税”;二是主张免税;三是完善税制,按照传统销售模式进行征税。但是开征新税的可操作性性差,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而主张免税是对传统销售模式的不公平,会使得市场资源向电子商务倾斜,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5.1 完善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立法

在制定实体法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我国目前在C2C模式下税收征管存在的具体问题来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措施、完善相应的实体法律。让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做到有法可依,减少许多应为法律适用条款不明晰而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在税收征管在的过程中,实际情况在不断地变化,因此也应当不断修正税收的程序法。在B2C方面,我国电子票据的进展在顺利地推行当中,税收征管程序正当,使得B2C的市场交易趋于正规。因此,对于C2C模式可以借鉴B2C成功的经验,推动电子发票在C2 C电子商务模式当中的使用,保证电子发票工作的稳步推进,减少“税收漏洞”。

5.2 创新税收征管技术手段

针对纳税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征税机关可以加强与C2C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实现三者之间信息系统的对接。确立第三方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控制征管成本。

我国税务机关应该学习其他国家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国际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则的制定。在学习和引进其他国家优秀的技术和经验时,我国税务机关更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制定税收征管措施,针对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同时为了保证C2C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C2C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程序和方式应该简单明晰,这也是亚当·斯密税收四原则当中的便利原则的要求。可以利用智能化办税服务平台办理税务登记。C2C模式下的纳税主体可以就在C2C电子商务办税服务平台上线上办理税收登记,提高效率。

5.3 明确税收管辖权

首先要明确国际间的税收管辖权,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国际间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就要加强国际间双边或者多边的交流与合作,为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权限问题制定出通行的规则。其次,要加紧国内各省市税务机关的合作。做到权责明晰,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推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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