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研究

2019-12-20 20:36曹红霞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建安筹划

文/曹红霞,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营改增”是指原有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变更为缴纳增值税,传统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一种,即税由卖方负担,税务计量的基础是企业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即税由买方负担,作为卖方的企业只需要缴纳产品、服务增值部分对应的税负。建安企业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而现阶段我国针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增值税尚未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基于此,建安企业更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混合销售行为纳税计划,以有效减轻税负,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 混合销售行为常见纳税筹划方式

混合销售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业务行为,企业往往难以合理筹划混合销售行为纳税计划。在实际经营中,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二者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易产生混淆。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都会发生货物出售、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这两类行为,但是兼营行为购买货物与接收应税劳务不是同一方,而混合销售是同一方。同时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纳税处理也明显不同。当前常见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主要由以下几种:第一,拆分业务分别计税。第二,根据行业特点,获得资质,分开核算。第三,依照税务管理特征,分开核算,适当申报建筑劳务。采用不同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对于建安企业的纳税影响也存在差异。

虽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已成为必然,但是这个结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依靠健全的工作机制。对此,要想促进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有效融合,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构建完善的工作机制,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提供支持。首先,立足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健全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与管理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次,落实责任制,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再者,要落实监督机制,地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企业资源能够高效利用,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2 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以建安企业销售门窗并开展安装业务这一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为例,分析建安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对于购买门窗的消费者来说通常不具备安装技术,如果企业不提供安装务消费者就无法使用。而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常规产品销售应该依照16%税率纳税,门窗安装业务本质上属于建筑服务业,原本可依据10%税率纳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总体税率,减轻税负。

选取我院牙体牙髓科2014年6月—2017年6月收治的伴发牙髓炎或者根尖周炎的隐裂牙患者共计87例,其中急性牙髓炎患者17例,慢性牙髓炎患者49例,慢性根尖周炎患者21例。排除标准:无法完成治疗的患者,患有全身疾病体弱的患者,牙槽骨吸收超过根长1/2。

例:建安企业H销售自有品牌门窗,2017年10月,销售门窗60套,总计销售收入为150万元(不包括税),其中门窗销售总计100万元,配套提供的安装服务收入50万元。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普通产品销售按照16%税率征税,建安企业H应纳税收入为150万元,因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4万元。下面就来分析下该企业此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

2.1 拆分业务

企业与税务部门对某个经济活动进行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因此,企业可以在拆分业务的基础上采取价格倾斜战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总收入合理的分配与门窗的销售和安全这两项业务上,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如建安企业H将门窗销售价款控制在90万元,安装业务收入控制在60万元。则门窗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16%=14.4万元;安装业务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0*10%=6万元,总计20.4万元;相较于原案例增值税税项节税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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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价格战略倾斜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相似点是二者均提及纳税人在某一项经济业务同时进行产品销售、提供服务这两种业务。但二者的纳税方式明显不同,而且二者的销售、服务两项业务的发生时间点也有所不同,混合销售行为中销售、服务两项业务同时发生,而兼营行为中,两项业务并非发生于同一个经济活动,且收取的款项要进行单独地财务核算。因此,通过拆分业务以转换税目可以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具体来说,建安企业可以将业务进行适当拆分,如利用合同方式保证增值税分开计算,使得该项业务不同时满足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从而将混合销售转换为兼营,则门窗安装业务获得的价款可以依照10%税率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但需要注意的是,拆分业务这种纳税筹划方案必须结合当地税务部门具体规定合理拆分,才能真正降低企业税负。在拆分业务后,建安企业H的门窗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6%=16万元;而安装劳务对应的纳税额为50*10%=5万元,纳税额总计21万元。

2.3 自产货物

建安企业在某项经济业务活动中,销售自己生产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情况可进行分别核算。货物销售依据销售价款按照16%税率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服务收入按照10%税率纳税。因此,建安企业H应该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货物证明。同时扩大经营范围,增加建筑安装服务项目,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后,就可以针对该项经济业务开具两种税率不同的发票。企业在获得自产货物证明后,销售门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6%=16万元;提供安装服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10%=5万元;销项税额共计21万元。

2.4 分立公司

当前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税率主要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性质决定。因此,企业应该从主营业务入手降低税负。建安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子公司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如企业可以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并与子公司签订门窗安装协议,子公司主营业务则属于建筑服务,母公司专注门窗的销售,子公司负责相关的安全业务。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分割混合销售行为中的两项业务,既避免了拆分业务的操作困难和风险,同时又能够突破自产货物纳税筹划方案的局限。如建安企业H成立子公司后,其混合销售行为纳税包括销售门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6%=16万元;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10%=5万元;共计21万元。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深入理解营改增的深刻含义,全面掌握增值税关于建安企业混合销售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灵活筹划,有效降低建安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税率,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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