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个条件需满足

2019-12-22 11:56谢炳城
人才资源开发 2019年13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金李某

□谢炳城

案例:

李某于2011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公司为其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2017年5月26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依法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原工资待遇不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没有继续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搬迁至外地,李某不愿意随迁,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务合同。随后,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赔偿失业保险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李某虽符合缴费满一年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两个条件,但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其应退出工作岗位,已丧失“失业”这一要件,因此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对失业人员失去工资收入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当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之一,刚参加工作不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失业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这里所说的“一年”,是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而非“连续”缴满一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者中断就业,分为本人意愿和非本人意愿两种情形。这里所说的“非本人意愿”离职,只强调劳动者客观上不自愿,至于是谁的过错,则在所不问。国家为了保护失业人员的利益,促进其再就业,将自愿中断就业而导致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何为“非因本人意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劳动者失业后,应当到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方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方面,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劳动者不进行登记,人社部门不知其已失业,也就无从发放失业保险金。另一方面,这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除失业登记外,失业人员还应有求职要求,其目的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也便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使其再次走上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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