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实现对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行使的监督

2019-12-24 08:56吕金珂
青年时代 2019年33期
关键词:权力监督

吕金珂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等其他监察机构相比较,行政级别更高,监督范围更大,监察权力具有强制性。任何权力的使用都被覆盖在国家监察委员会中。由此可见,监察权力是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重要环节,若是缺乏对其的监督及节制,对依法治国方略将产生恶劣影响。本文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的研究,分析国家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权力的制约,明确当前监察制度的缺陷,探究如何合理制约监察权以保证被监督人权利不受损害,继而对如何制约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

一、引言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但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权力的行使,我国还未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因此针对国家监察权力的集中和强化,如何保障监察权力行使,继而保障被监督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发挥监察委员会的作用,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必须完善对检查委员会权力行使的监督及制约,既能保证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更能全面推进我党依法治国工作。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现状

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增强,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监察体制一直在反腐工作中起着监督作用,但是这种依托于行政体制内的监察体制本身存在着诸多弊端。第一,监察力量呈分散化状态,没有形成系统化,监察过程重复交叉、效率低下,不利于开展监察工作。第二,监察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监察权力。在行政体制内的监察下,只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使监察权力,而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和不良决策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军队、政党则没有被纳入监察范围。第三,监察机构在行政体制内部更容易受到当地政府制约,对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缺少独立性。由此可见,在反腐工作中,由于立法及制度不完善及监察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监察体制无法发挥最大作用,对信息公开、决策制定、财产申报等政府工作范围内容仍然缺乏有效监督。

因此,基于过去监察体制的漏洞及国家对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严厉打击贪腐现象的决心,在监察体制的改革中,建立独立的不受制约的监察体制势在必行,大部分专家及学者的观点也都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吸纳国外监察制度的优秀成果,在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机构。由此,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不同于过去检察机关受制于行政系统的各级交叉领导,现在的监察委员会同法院和检察院一样共同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独立性大大增强。

2018年3月1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已经被宪法所承认,地位与职权受宪法保护。设立监察机构的重点是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的同时要保证独立性,监察机构要与行政机构分开,可以作为立法机构的一部分,在行政体制外才能达到监察的目的。

在监察权力独立性增强的同时,实现了监察的全面覆盖,根据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应遵循相应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其监察权力。我国建国以来一直实行行政监察体系,监察机关在行政体系内行使监察权力,主要是内部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所以在行政监察体系中,监察效果并不理想。而现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低于全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平等,是独立的监察机构,使国家监察体系有了法律依据,作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增强了对贪腐行为的监督效果。

相较于过去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产物,现在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范围及工作目标都产生了显著变化。监察权主要应用于对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中出现违法违纪相关情况行使监督的权利。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不仅增强了监察权的独立性,监察范围也更加广泛,监察权力更加集中于党和国家,监察工作的效率大幅度提高,对于贪污腐败工作的打击力度也更强;在监察机关从属于行政体制内时,监察范围受限于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过去人民检察院的打击贪腐的权力及纪检委对党内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现在全都属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能,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范围囊括了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与调查,同时也要接受来自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对党内干部及政府工作人员乃至军中高官的贪腐行为绝不容忍;过去监察机关只能实行对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缺乏对政党、军队和人民团体的监督权力。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建立,扩大了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的范围和权力,对过去无权干涉的领域也被赋予了监察权力,对所有党政机关、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办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监察范围全覆盖。

三、人大对监察委员会实行监督

首先是法律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可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立法方面的监督。针对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部分,人大应及时指出错误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同时须制定保护被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其二是人大在日常行为中也要对检查委员会及工作人员依照宪法及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其次是工作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也应在人大监督的范围内,在日常工作中应包括遵守宪法及法律规定,遵循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每一项决议。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执行宪法及法律规定,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的方面应出台具体规定,人大常委会监察重点应集中在监察委员会对宪发、法律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对监察委员会的违宪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及纠正,保证国家、社会的经济政治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后针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选拔任用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情况。监察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是防治腐败,所以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尤为关键。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过人的業务能力,包括基本的法律知识及专业知识,更要具备高尚的品格和良好的文化修养。二是对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健全人大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加大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力度。

四、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在我国就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需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情况、行政执法情况、侦查审判情况成立监督监察委员会,将原本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预防功能并入了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将把工作重点投入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监督中。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可参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监督。所以,现在的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应是其权力行使是否合法。

监察委员会如遇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应与检察院合作,检察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必要的侦查工作,如果在过程中发现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应予以批评并加以改正;如果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则应申报检察长,经检察长批复后,向监察委员会发出正式纠正文件,监察委员会必须针对该违法行为做出答复,检察院也须落实监督责任,跟踪调查监察委员会的改正情况。若监察委员会不予回复,检察院则可以报告上级检察院及上级监察委员会,经上级检察院审查后,若意见正确,应通知同级监察委员会督促下级监察委员会改正;若意见错误,应通知下级检察院撤回纠正文件,并告知同级监察委员会。

若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检察院应依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理。若情节较轻,须向侦查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监督其加以改正;若情节严重乃至可构成违法犯罪,则应立即立案侦查。如该行为不属于检察院监督的职权范围,应尽开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置。

五、社会对监察委员会实行监督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政府工作透明化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权力过度集中,政府信息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21世纪以来,政府逐渐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工作重点。到中国共产党十八次代表大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纪念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推进政府工作运行透明化、规范化。实践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大势所趋。

现如今,通过在媒体、网络对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决策或行为指出问题或发表意见都能收获更多的反馈,带来更大的影响,对党政机关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监督作用。目前,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国家机关受到监督的最广泛的方式,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也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同样可以运用到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监督中,首先,监察委员会应开辟多种渠道,为群众信访举报等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便利;其次,监察委员会须制定完善针对信访工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及投诉的管理,提升工作效率;最后,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定在多少有效时长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

参考文献:

[1]马德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6).

[2]秦前紅.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试点改革中的两个问题[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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