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必须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2019-12-31 09:10司荣邓岚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月利率孙某债务人

司荣 邓岚

原告熊某诉称,2015年12月30日,原告跟被告甘某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甘某向原告借款96万元,被告乾某贞公司、甘某某、孙某、杨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因五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万元,借款利息暂计28.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30日起暂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其余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被告甘某、乾某贞公司、甘某某、杨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甘某向原告熊某借款96万元,有被告甘某出具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转款凭证为证,且被告甘某未到庭抗辩该借款的真实性及履行还款情况,法院为此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与被告甘某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熊某诉请被告甘某归还借款96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利息予以约定,且原告系于2015年12月31日转款96万元至被告甘某账户,故原告主张利息应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辩称其没有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结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签名系伪造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被告孙某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乾某贞公司、甘某某、孙某、杨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确认,其为被告甘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熊某借款本金96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50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二、被告江西乾某贞贸易有限公司、甘某某、孙某、杨某对被告甘某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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