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民族语言教育的对比研究

2020-01-06 21:45郑克晓
科学咨询 2020年29期
关键词:民族语言双语语言文字

郑克晓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广西 54100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有54个民族,京族为主体民族,岱依族、泰族等53个少数民族的统一的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国家。京族人口占人口总数的86%,少数民族占人口总数的13%。越南的54个民族共使用90种以上的语言,越南语是越南的官方用语,拉丁文字母为官方文字,其中26个少数民族有属于本民族文字。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和京族(主体民族)交错杂居,很多少数民族语言受到很大同化,甚至有些少数民族语言接近濒临状态。为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越南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至今收获了可观的成效。

我国同样作为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国家,以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组成大家庭,共有80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规定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大杂居的影响,很多少数民族被汉化,很多少数民族很少说本民族的语言和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为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我国政府也对少数民族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纵观以上概述可知,中越两国的民族语言的教育存在很大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本文将从两国的民族语言教育的政策、实施、成效等方面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为两国的民族语言教育提供可观的参考价值,同时为两国的友谊进一步加深起到促进作用。

一、中越民族语言教育的政策对比

(一)中国民族语言教育的政策

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是我国语言状况的基本特点,56个民族的大家庭里共有80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保护和发展。我国《宪法》第四条指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各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通讯联系以及社会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都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教育法》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予以奖励。”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0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另外,政府先后在中央和各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了大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干部和研究人员。

以上的法律法规为少数民族语言制定了如下政策: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推进母语和双语教学,促进民族语言文字广泛运用;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信息化;抢救和保护濒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才。这些政策不仅保护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而且为我国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起到了传承的作用,对维护国家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二)越南民族语言教育的政策

越南党和政府为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体现语言多元化的教育战略,也对越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1946年颁布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在各地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具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学习的权利[2]。1960年修订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各民族具有维持和修改本民族风俗习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发展民族文化的权利。1980年以及1992年修订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越南各民族具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保持民族本色和发挥本民族风俗习惯、优秀文化和传统的权利[2]。1991年颁布的《普及小学教育法》第4条规定:在小学实行越南语教学,同时各少数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与越南语一起进行教学[1]。200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7条规定:越南语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式语言。国家为少数民族学习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创造条件以保持和发挥民族文化的特色,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校和其他机构学习时更容易接受知识[2]。

以上的法律法规,不仅保护了越南少数民族语言,而且使越南的少数民族的公民和学生可以更好的学习本民族的语言,且自由的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而传承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

二、中越民族语言教育的模式对比

(一)中国民族语言教育的模式

我国对于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非常重视并采取实际行动。在改革开放后,为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我国提倡了双语教育,培养其民族意识。1991年,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文课程,实行双语文教学,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双语教学政策正式提出。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的用途为“重点用语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201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要求,“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并强调“鼓励民族地区汉族师生之间相互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师生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2]。我国双语教育这些政策法律体系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和语言,充分体现了各民族和语言平等的精神,正确处理了少数民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的关系。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主要采用三种教学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少数民族为主,汉语作为一门课程开设,简称“民加汉”;第二种模式是以汉语为主,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一门课程课设,简称“汉加民”模式;第三种模式是部分课程用少数民族语言开设,部分课程用汉语开设,简称“民汉并进”模式[9]。

在不同的语言生态区域中选用不同的双语教育模式,“民加汉”模式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使用的模式,学生在家庭中和社区中普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学生基本生活在母语环境中。“汉加民”模式主要是少数民族与汉族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使用,学生生活在双语或者多语的语言环境中;“民汉并进”模式在国外运用较多,在我国双语教育中较少采用[7]。

据其他学者的调研数据统计得知,在双语教育的起始年级和学制设置方面,普遍实施自小学一年级加授汉语文或民族语文直至高中毕业的教学模式。个别省则规定了民族小学延长一年学制,将预备班纳入教育事业计划,即实施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小学实行七年制,民族语文和汉语的周课时数一般各设置为3~5课时,其中汉语课时数多于民族语文课时数[8]。

(二)越南民族语言教育的模式

由于充分认识到语言在社会文化发展中的作用,越南政府也一直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制定了比较全面的民族语言教育政策,双语教育就是一个主要的政策。自1995年起越南少数民族双语教育逐步在越南北部的少数民族山区开展教学,期间由于受到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双语教育的发展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但如今其得到越南政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其推动平稳发展[3]。2005年到2012年间,越南教育培训部先后颁布在小学,初中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的决定,将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在民族地区的小学和初中开设[4]。这一决定的实施, 保护语言多样性及发扬文化多样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越南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属于保留性双语教育。即儿童入学前使用本民族语讲授,某些课程逐渐改用学校使用的非本族语讲授。2004年2月11日,教育培训部副部长邓莹梅在会上介绍,越南民族地区开展的7种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将民族语言与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单独教学,另一种是作为辅助教学与教学,少数民族学生在1-3年级用民族语辅助学习其他课程,4-5年级转入越南语教学[4]。根据教育培训部颁布的一系列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章程的指示,越南小学和初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时间安排是每学年33-35周,每周开设4节民族语文课。由于各地方双语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不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年限做了规定:如高棉语、华语在小学和初中开设;巴拿语在小学开设3年;埃地语在小学1-3年级开设;占语在小学1-5年级开设;嘉莱语自2年级或3年级起在小学开设3年;赫蒙语在小学3-5年级开设[5]。

另外,越南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教育部展开了“基于母语的双语教育研究”项目。项目的实施方案分成2部分,即实验班与非实验班教学。实验班的学生从5岁开始学习母语和越南语,浸入母语来组织教学的学习的课程占主导;非实验班的孩子全部用越南语组织教学,从小学三年级到小学五年级则以母语和越南语两种语言同时作为教学语言,五年级以后,过渡到以越南语为主[6]。

三、结束语

中越两国均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都深刻意识到保护民族语言的重要性。通过上述的对比得知,中越两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保且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少数民族的人们学习本族的母语同时学习本国的官方语言文字,而把“双语教育”作为保护本国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根本途径。越南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双语教育”的模式与我国的模式大致相同,都是“民加国语”和“国语加民”的模式,学习的时间和过程也大致相同。但由于两国政策和在实施“双语教育”的力度不同,也使得两国的“双语教育”呈现的效果也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都取得客观的成效以及存在一定的不足。总言之,中越两国的民族语言教育政策和实施方案都体现了民族的“多于一体”和民族的融合,不仅有效了保护了本国的民族文化,还有效了提高了本国的民族经济,最终实现了民族统一、团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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