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央苏区时期的实践与发展
——新中国建设与改革的经验准备

2020-01-06 22:36
关键词:苏维埃政权马克思主义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标志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建制危机和意义系统危机得以消解,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政治基础。新中国的诞生,不是“移植”某国经验或者模式的结果,而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建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一次“参政”、两次“局部地区执政”的试错之上,有着清晰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其中,一次“参政”是指中共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作为“参政党”参与“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政府(广州国民政 府)的政权构建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两次“局部地区执政”是指中共在中央苏区时期、延安时期的两次“执政”实践与探索。本文在理论和实践结合中剖析中共两次“局部地区执政”的正反经验,把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与发展逻辑,有助于深化对新中国建立、建设与改革的认识,有助于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方法论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中共“局部地区执政”的首次尝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和基石”[2]。中共中央和各级苏维埃政府在政权构建、经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新中国建立和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培养了一大批领导骨干和组织、管理人才”[1]。这对于推进中国现代国家构建具有里程碑意义。那么,应当如何认识这一尝试及其重要意义呢?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国家力量旨在把阶级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以使人和社会不致在冲突中被消灭[3](189),国家概念兼具批判性与建设性的双重属性。所谓批判性,是指国家“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3](189),沦为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用以实现阶级统治、维护特殊利益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器,马克思恩格斯不但批判国家这一“虚幻的共同体”,强调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要求彻底打碎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机器,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而且认为国家消亡是历史必然。所谓建设性,是指国家“既具有阶级统治和剥削的功能,又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可以借助政权优势变革传统所有制关系,突出国家的社会职能,使国家由“社会主人”恢复为“社会公仆”,推动实现人的经济解放、社会解放。简言之,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追求,蕴含着推动实现劳苦群众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社会解放的内在逻辑。无论是把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内在本质,还是考察其在中国的实践与发展,都必须紧扣这一价值追求及其三大逻辑。

基于此,在坚持“史”“论”结合的原则下,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的基本观点出发,以中共在中央苏区时期的决议文件为主要考察对象,从政治、经济、社会三个层面剖析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这一时期的实践与发展,把握中共首次“局部地区执政”对于新中国建立、建设、改革尤其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启示意义。

二、“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国诠释与政权构建

“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5]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逻辑,通过暴力革命彻底打碎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传统国家机器,实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是无产阶级实现其他一切解放的首要条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央苏区时期的首要实践,就是无产阶级在中共领导下实现政治统治,建立真正民主的国家制度。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苏一大”)在江西瑞金顺利召开,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在一些学者看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苏俄式苏维埃政权在中国的一种移植[6]。事实如此呢?答案是否定。虽然共产国际、联共(布)确实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乃至“苏维埃共和国”一词也完全源于苏联,但这并不代表中国苏维埃政权就是对苏俄政权的“移植”。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苏维埃”做出中国阐释,赋予其全新内涵,并在中国化的苏维埃运动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蕴含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趋向”[7]。

(一)从政权性质来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共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仍处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前夜”,不是巴黎公社、苏俄政权的“翻版”

“苏维埃”一词原本是俄文COBET(英文是soviet)的音译,意思是代表会议,起源于1905年的俄国革命,当时是俄国起义工人和士兵采取类似于巴黎公社的直接民主形式,即工人和士兵直接选举代表组成代表会议,会议代表可以随时选举并随时更换。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成为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共产国际也将“苏维埃”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形式极力提倡。“苏维埃”传入中国后,也长期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象征,比如中共一大通过的《纲领》便将“无产阶级专政”与“苏维埃管理制度”相关联,把建立以苏维埃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视为革命目标[8](1)。大革命失败后,中共效仿俄国革命模式,发动一系列以城市为中心的武装起义,许多地方党组织甚至以苏维埃为基础直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均先后流产。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科学分析中国社会的性质和特点”[1],强调工农联盟的必要性、重要性,放弃了在苏维埃基础上直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构想,“逐步将苏维埃发展成为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形式,并将工农民主专政视为一个长期的、稳定的革命阶段”[7]。1931年11月7日,“全苏一大”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从国家根本法层面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9](649−650)因此,既不同于巴黎公社和苏俄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又与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相区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际上仍处于民主革命阶段,是中共领导的以工人、农民为革命主体的工农民主专政,承担着继续推进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双重任务。

(二)从政权构建来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践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议行合一的无产阶级专政原则

1871年3月18日,法国工人在巴黎发动武装起义,建立了无产阶级自己管理国家的第一个政权——巴黎公社。为了确保人民能够真正行使国家权力,巴黎公社采取一系列“可靠的办法”,其中有两点被马克思极力称道:第一,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第二,“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0](154)。这两大举措后来发展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构成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观点。虽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仍处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前夜”,但通过考察中共1930年2月4日出台的《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和1934年“全苏二大”的决议文件可以看出,中共始终将无产阶级专政的两大原则有变通地贯穿于工农民主政权的构建中,并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在制度上实现了国家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比如,《宪法大纲》从国家根本法层面规定了中国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民主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集中体现在《宪法大纲》的第二、三条。其中,第二条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指出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以及一切贫苦民众,他们在苏维埃政权下“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第三条则明确了以工农兵代表会议为权力中心的政权组织框架,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9](650)。在具体实践中,第一届中央委员会下设外交、军事、劳动、土地、财政、司法、内务、教育、工农检察和政治保卫局等九部一局,后来又增设粮食、外贸等人民委员会,除去教育人民委员会由于部门过大、人数过多而独立办公之外,其他部委都在一栋楼里办公,遇事共同商讨、共同决议,再分别落实。这有效避免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官僚化、分权化、低效化等弊端。同时,正如毛泽东在“全苏一大”召开时题词强调“苏维埃是工农贫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工农贫苦群众表现出“最宽泛的民主主义”[12](102),不仅工农兵代表会议的代表和政府工作人员直接由工农群众普选产生,而且“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12](105)。这使得政府运作始终处于民众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国家权力更好地服务于群众利益和革命发展需要。

总体说来,中共在中央苏区时期一方面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实现政治统治的基本观点和主张,以人民民主、议行合一为政权组织原则,构建起以工农兵代表会议为权力中心的政权组织框架;另一方面又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强调工农联盟的必要性、重要性,明确了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随着中国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共又适时总结建党以来特别是在中央苏区时期“局部地区执政”的革命经验,在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上决定把“苏维埃共和国”的倡导改变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革命力量也由先前的“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联盟”加上“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13](536,540,564)。后来,中共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又彻底放弃“苏维埃”这一苏俄式话语,强调中国革命旨在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14](266),毛泽东也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等著作中系统阐释了无产阶级革命的中国方案,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话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质言之,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苏维埃共和国”的认识,有着一个从无产阶级专政到工农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变化过程,蕴含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不断中国化、时代化的发展逻辑。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共形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革命力量,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彻底推翻“三座大山”,赢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三、苏维埃经济建设与社会主义经济的雏形

经济既是维持人的生活、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又是工人、农民等贫苦群众深受剥削、压迫的根源所在。因此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借助政权优势变革传统所有制关系、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着特殊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中共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兼具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双重性质,这一时期的经济建设既有民主主义革命性质的一面,又呈现出社会主义经济的雏形。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土地政策和经济成分两个方面。

(一)从土地政策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呈现“社会公有”“国家所有”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政策交错,使得农业合作化具有“巨大意义”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逻辑,实现劳苦群众的经济解放蕴含两层含义:一是无产阶级实现政治统治后,借助政权优势变革传统所有制关系,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二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需要。土地问题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实行什么样的土地政策,不仅是中共能否赢得群众信任、支持的关键,实质也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对经济解放认识的缩影。同时,中央苏区时期的土地政策作为对先前实践与反思的产物,只有回到中共建党以来对土地问题的认识历程,才能完整地把握其特殊含义。这一历程大致经历了从土地的“社会公有”“国家所有”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早在建党之初,中共便认识到共产主义最终是要消灭私有制的,将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视为解放贫苦群众的必然要求。比如,1920年11月,在陈独秀主持下,由上海共产主义小组起草的《中国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者在经济层面的理想是将工厂机器、原料、土地、交通机关等生产工具“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强调“要是生产工具收归共有共用了,私有财产和赁银制度就自然跟着消灭”[8](486),首次明确了消灭私有制对于解放劳苦群众的重要意义;1921年6月,中共一大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8](1)作为重要内容写进党的第一个纲领。然而,正如毛泽东1958年6月3日在《党史资料汇报》第一号的批语所言,《中国共产党宣言》“不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只提社会主义的革命,是空想”[15](551),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既没有完整地反映贫苦群众的利益诉求,也没有认识到实现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客观条件。大革命失败后,“八七”会议在总结先前革命经验教训时指出:“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主要的社会经济内容。现时主要的是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16](421)中共在这里首次明确了土地问题是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将没收土地归“社会公有”改变为“土地国有”,这是一种巨大进步。但事实上,还是没有完整把握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任务,尤其是在深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下,土地政策极端冒进,“实行集体农场、苏维埃农场,禁止土地买卖与出租,限制商业自由等等”[17](755),这些土地政策严重脱离了中国实际,不仅没有起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作用,而且也没有得到工人、农民等贫苦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没有发挥出团结工人、农民以壮大革命力量的效用。

秋收起义后,毛泽东等人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开始倡导、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赢得了贫雇农的信任、支持,极大促进了革命发展。然而,“全苏一大”是在“左”倾阴影的笼罩下召开,《宪法大纲》仍主张“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9](651)。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以下简称《土地法令》)强调:“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的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彻底的办法”[9](731),土地与水利的国有“必须在中国重要区域土地革命胜利,与基本农民群众拥护国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9](733)。这样,虽然苏维埃政权在国家根本法层面规定以土地国有为目的,但在实践中又允许农民对土地自由支配。不久后,中共中央和各级苏维埃政府总结土地改革的经验教训,适时调整土地政策,明确了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路线,放弃了在民主革命阶段实行“土地国有”的倡导。

那么,中共在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土地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背离呢?实则不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是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前提,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端低下,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不能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推动力,因此中共不得不调整土地政策,以适应革命发展需要和贫苦群众的利益诉求。正如列宁在《论合作社》所言,“在新经济政策中,我们向作为商人的农民作了让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作了让步;正是从这一点(这与人们所想的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18](767−768),中共中央和各地苏维埃政府在推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过程中,领导开展了生产合作运动,建立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合作组织,使得工农民主专政时期的小农经济呈现出集体经济的萌芽。

(二)从经济成分来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形成了以国有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关系,逐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方向

任何一种所有制关系的更替都不是朝夕之间便可实现的。虽然中共在建党初期便提出要没收生产工具归社会所有,但在革命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变革所有制关系的长期性,在中央苏区时期的经济建设中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

1934年1月,毛泽东在“全苏二大”报告中系统总结了“全苏一大”以来苏维埃经济建设的正反经验,强调苏区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与私人的事业,这三个方面同时进行的”[12](123),指出了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社会经济的基本构成。首先,国有经济代表着苏维埃经济的发展方向,虽然在当时“只限于可能的与必要的一些部分”,但“不论在工 业或在商业,均已经开始,他的前途自然是不可限量的”[12](123)。一方面,国有经济仍处于起步阶段,不具备大规模发展的可能性,对于苏维埃经济的引领效用仍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国有经济事关苏维埃政权独立性和群众需求,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必将成为苏维埃共和国的主要经济成分。其次,私人经济符合苏维埃的利益需要,在相当长时期内有其发展优势,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提倡、鼓励、支持其发展。虽然马克思主义是倡导废除私有制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此也是有着清醒的认识,但是鉴于苏区的农业、工商业等经济发展水平极端落后,苏区经济特点是“农民的小生产的商品经济占绝对的优势”[19](170),因此苏维埃政府不得不借助私人经济来调动小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达到繁荣经济、满足群众、推进革命发展的目的。再者,小生产者私人的集体的合作社经济获得迅速发展,逐步成为苏维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苏二大”报告中,毛泽东着重阐释了发展合作社经济的重要意义:“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无疑将成为苏区经济发展的枢纽。合作社经济与国有经济配合起来,将成为经济方面极大的力量,在与私人经济作斗争的长期过程中,将逐渐取得领导的与优越的地位,而使苏区的经济造成发展到社会主义经济的条件。”[12](123)合作社经济之所以在苏维埃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既是因为苏区尚不具备大规模发展国有企业的条件,也是由于小生产者作为私人经济的两面性:一方面,发展私人经济有助于调动农民、小手工业者等群体的生产积极性。这为保障群众生活、繁荣苏区经济贡献力量,因此发展私人经济在特定时期具有显著优势;另一方面,苏区经济发展水平极其低下,生产资料极端匮乏,加之小生产者的私人经济存在规模小、效益低、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弱等弊端,使得加强小农经济的合作具有必要性。这样,虽然合作社经济“还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但是它的发展趋向将随着中国工农民主专政的走向社会主义而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19](174),是衔接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桥梁。

转战陕北后,中共更加鼓励并引导发展合作社经济,毛泽东甚至将集体互助的合作社视为“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贫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20],合作社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可以说,中共在中央苏区时期、延安时期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的尝试,在实践中验证了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所构想的通过合作社直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可能。也正是这两次“局部地区执政”[21]的实践与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较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力、明确“一化三改造”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而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做了经验准备。同时,中央苏区时期的苏维埃经济建设探索尤其是三种经济成分的有机并存,也为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吃喝住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践探索

“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22](527)马克思主义是因劳动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深受剥削、奴役的“反叛”而诞生的,以实现无产阶级为主体的全人类彻底解放为根本价值追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应有之义,既是无产阶级政党赢得群众信任、支持的关键,也是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重要使命。在中央苏区时期,中共中央和各级苏维埃政府既充分保障工农群众的政治权益,又通过开展土地革命、发展生产以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机制、兴办教育等重要举措,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价值理念落到实处,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一)从国家根本法层面明确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施政原则

正如《共产党宣言》强调“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2](42),中共自诞生以来便将保障群众利益与推进革命发展相统一,强调“关心群众生活”对于动员群众、赢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中央苏区时期最鲜明、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宪法大纲》中的规定。《宪法大纲》虽然还不是“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9](649),但在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时期起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作用,是最能反映中国苏维埃政权的执政理念、施政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总体说来,《宪法大纲》不仅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框架和公民的基本政治权益,而且明确了苏维埃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实践要求。比如《宪法大纲》第五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第六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9](650−651)以此为基础,“全苏一大”还专门制定了《劳动法》《土地法令》等法律法规,将上述理念、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就苏维埃政府如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工农权益做出详细规定。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机制,为群众基本生活“兜底”

为了充分保障和改善工农群众利益,苏维埃政府一方面依托政权优势来变革传统所有制关系:一是没收封建地主土地归贫雇农自由支配,二是兴办国有企业、加强对工厂的监督管理,通过实现农民、工人的“真实劳动权”来彻底废除剥削、压迫的所有制基础;另一方面,强调“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12](150)都是苏维埃政府应当注意的问题,将群众的穿衣、吃饭、住房、疾病卫生等现实生活问题都纳入政府职责范围内,通过发展生产等举措来予以充分保障、实现,特别是专门为特殊群体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好群众的现实生活问题。譬如,《土地法令》第一条在规定贫雇农依法分配土地的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政府有着对老弱病残以及孤寡进行社会救济的责任:“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9](730−731)《劳动法》甚至专辟“社会保险”章,强调社会保险是一切雇佣劳动者均享有的合法权益,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的优恤”涵盖了免费的医疗帮助、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者的津贴、失业津贴费、残废及老弱的优恤金、婴儿的补助金、丧葬津贴费、工人家属补助金等种类[9](713)。这样,借助于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机制,贫苦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改善。

(三)兴办平民教育,充分保障工农贫苦群众的受教育权

1917年10月,列宁在谈及如何才能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时,不仅指出保障贫苦群众“吃喝住穿”的重要性,而且强调要让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不但要识字,还要有文化,有觉悟,有学识”[18](366)。实现工农贫困群众的受教育权,既是巩固新生苏维埃政权、继续推进革命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早在1920年前后,中共便开始通过创办夜校、工人学校来加强工人教育,并在大革命时期创办农民讲习所来加强农民教育,既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与工农贫苦群众的有机结合,又显著提升了工人、农民等贫苦群众的知识水平,尤其是在中国历史上开创了平民教育的先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以后,《宪法大纲》从国家根本法层面规定了工农贫苦群众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强调“在进行阶级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9](652)。为此,苏维埃政府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以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和红军战士等群体为受众,创办苏维埃大学、马克思共产主义大学以及红军大学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二是创办列宁师范、短期师范、小学教育培训等教员培训学校,在各乡村兴办列宁小学、劳动小学,确保苏区儿童得以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三是创办职业中学、中央农业学院等成人教育院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技术教育,同时还大力开展贫民识字运动、成人教育运动,大大减少了苏区的文盲人数。可以说,平民教育的兴起,一方面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在中国历史上首次真正让知识走进工农贫苦群众,为中共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赢得革命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结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的首次政权呈现,工农民主专政国家的政权构建、经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实践探索,不仅生动践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价值追求、实践要求,而且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中国化。同时也正是因为找到了工人、农民等贫苦群众这一革命主体,始终将推进革命发展与保障人民利益相统一,中共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当前,面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时代课题,不仅要系统把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治国理政的正反经验,还要深入剖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局部地区执政”的经验教训,把握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走向胜利的“秘钥”,在推进伟大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相统一的实践中坚持好、发展好马克思主义,将更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要立足中国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强调“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23]。这一论断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与恩格斯强调“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24]相一致的,是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对建党以来的革命实践尤其是1927年、1934年的两次革命挫折的深刻总结。实践证明,每当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有机结合,党的事业便蓬勃发展,而一旦经验主义或者教条主义等错误思想占据上风,党的事业便会遭受重大挫折。正是因为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立足中国实际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的革命、建设、改革才不断走向胜利,中华民族才实现了三次伟大飞跃。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正经历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和实践创新,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既给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提出新要求,也为理论创新提供了强大动力。因此,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理论思维,在解决时代之问、引领时代发展的实践创新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

(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22](591−592)。总体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是最能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反映出、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好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不动摇。同时也必须看到,经过新中国成立七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状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变化,诸多在特定历史时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制度体系逐步滞后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而且诸如人工智能等全新生产方式也呼唤新的制度规范,使得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完善或变革现有制度体系成为必然。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也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一些机制体制已经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再加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定型,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还没有得到完全彰显,继续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因此,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突出人民主体地位与坚定不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相统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5](21)。

(三)要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生产作为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原本只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命、创造历史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确立,人的发展彻底沦为物质生产的手段,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要求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与人的发展的辩证统一,即人的发展“回复”为生产的目的和归宿。当然,马克思恩格斯也明确指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21](533),人的发展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虽然“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 命[25](1),但中国的社会主义建立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中共执政的第一要务,人的发展在相当长时期内让位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部分地区为了发展生产力而忽略人的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强调“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25](11−12),并就如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出重要部署,为新时代不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指引。因此,要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在机制体制改革中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推动生产力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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