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的新趋势及法律分析

2020-01-06 07:55李珂
银幕内外 2020年8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全国各地均有业务开展,部分员工与企业直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工作地点分散在全国各地,包括北京市,由于该等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为保障员工能够在工作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部分企业选择在当地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根据公开媒体报道,2020年夏天,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始就社会保险合规进行重点治理,着手严厉打击社保代缴的行为,并且全国其他各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有跟进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实质系违法的第三方代缴社保行为被推至风口浪尖,一时间成为诸多企业管理中热议的话题。如何应对社保代缴被禁止的新趋势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异地用工企业正亟待制定行之有效且节约成本的方案。

关键词:七月风暴;异地用工;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

一、肇始于北京的严格规范代缴社保的“七月风暴”

2020年夏天,根据人民网、工人日报等公开媒体报道,北京市开展了一系列有关社保合规的专项行动,在相关媒体的报道下,有关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相关问题,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和广泛讨论。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8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市公安局联合通报了8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其中有2起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骗保案例,案例一是某科技公司以伪造用工关系代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实施骗保。案例二是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药费。

(二)北京市社保行政部门发文规范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新员工参保登记时,要求补充填报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在媒体公开报道上述典型案例后,2020年7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增员提醒》推送。

该推送的核心内容为:“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根据该推送的内容,可以看出,社保部门要求不论何种企业类型(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针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及劳务外包员工,均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及(北京)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需要在北京有实体公司或分支机构,如未提供《劳动合同》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客观上将无法为劳务派遣的员工及劳务外包的员工完成社保缴纳。

虽然该推送仅是由大兴区社保中心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但是,北京市社保缴纳使用的是同一系统,因此,从大兴区的该推送也可以看出该操作,在北京市其他区也大概率会推行。

(三)鉴于北京市出台的严厉打击社保代缴的新规,全国各地也掀起了一场整顿社保代缴的热潮,部分地区也跟进发布了新规。特别是广东地区,在2020年7月17日也顺势推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

(1)石家庄市:

2020年8月10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代理机构代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第一项指导原则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各人才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户只能代理外地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相关业务,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即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人才代理机构不得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

(2)江西省:

2020年7月3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第二项工作内容明确:“运用数据分析筛查、档案核查、经办业务审核等方式筛查疑点,结合群众举报线索,通过明察暗访等手段对城镇职工养老、工伤、城乡居民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包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面: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获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或提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等。”

(3)广东省:

2020年7月1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项规定:“(十)重拳打击劳务派遣中的不法行为。各地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派遣、欠薪欠保、同工不同酬、超比例用工、違反“三性”规定、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监督查检,坚决打击“假外包,真派遣” 违法行为。”

二、第三方代缴社保的现实需求

实践中,之所以出现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一般均是由于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在这种客观情况下,员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均有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的客观需求,基于这一客观需求,也催生实践中存在大量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的现状。

(一)就员工而言

目前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险并未实现全国统一管理,仍然由各地政府分别管理。特别是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员工一般只能在社保缴纳地享受。这就导致若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在外地缴纳,则其在工作地可能无法及时的享受相关待遇。例如,无法在工作地使用医疗保险就医,这给员工的生活带来较大不便。因此,很多员工往往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在其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

(二)就用人单位而言

由于中国大陆市场广阔,很多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某些地区可能未成立法律实体,但用人单位仍然在该地有相关业务,需要员工在该地工作。这种情形下,由于用人单位在当地没有法律实体,也就无法在当地建立社保账户,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通过当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使其在当地享受社保待遇,而且提高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效率。

(三)就劳动行政部门而言

由于目前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仍然是各地方单独核算,在中国的人口红利逐步消失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的社会保险给付义务均不断加大。增加社保缴费,是缓解社保给付压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各地政府对于单位主动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般都是欢迎支持的。

三、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用人单位在员工劳 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上文所述,尽管由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满足了各方的需求,在中国较為普遍, 但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用人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例如: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该法中,法律明确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即由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上述法律中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险体制存在诸多问题,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何履行上述义务,从而在实践中出现了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缴纳社保的情形。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并非员工的实际用人单位,由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本身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此同时,该种操作方式,还会面临社保部门重点稽核、员工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失败带来的赔偿责任、工商部门对经营活动的核查,甚至是承担骗保的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社保缴纳与个税缴纳地不一致,可能成为社保部门重点稽核的征收对象

目前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虽然员工的社会保险由第三方机构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代缴,但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报税却仍然在公司注册地进行,这就导致员工的社保缴纳和个税缴纳地出现不一致。

鉴于当前的政策趋势,要求社保缴费地、个税缴纳地、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逐步实现统一,若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导致社保缴费地和其他两者不一致,并将成为社保部门重点稽核的对象。另外,自2019年1月1日起,要求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员工的社保缴费地和个税缴纳地将在税务系统中有更加清晰的记录,由此以来,被核查出不一致的概率将显著增加,同时公司也会面临相关的处罚。

(2)社保缴纳地与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员工无法申领社会保险待遇

以工伤保险为例,根据司法实践,若仅将社保缴纳到北京,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并非该员工的实际用工单位,社保部门有权拒绝支付该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之前的实践中,为使员工能够享受社保待遇,在申领社保待遇时,一般需要员工、第三方代缴机构重新签署相关文件。鉴于目前部分地方的行政部门已经采取行动,整治该种违法行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申领社保待遇时,已经出现操作难题,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风险被进一步加大。

同时,在此次严格规范社保代缴的背景下,部分提供异地代缴社保的服务机构因担心自身承担法律风险,可能不愿意协助员工在当地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例如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在此情况下,员工无法享受的社保待遇,均应当由公司承担。

(3)社保缴纳地与营业税缴纳地不一致,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因公司营业地的工商部门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监督权,公司仅将营业税缴纳在当前注册地,而社会保险费缴纳在北京,由此出现的偏差,不排除工商部门会进行全面核查,从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4)可能涉嫌虚构劳动关系,构成骗保行为,情节严重时需承担刑事责任

社保代缴的形式本身并不合法,第三方服务机构与该批员工实质上并无用工关系,而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形式劳动合同”被推翻的可能性较高,一旦被认定为虚构劳动关系,可能涉嫌骗保并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前文所述,北京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不仅要求涉案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一并追究了法律责任。

四、应对社保合规的操作建议

鉴于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我们理解,如何应对异地办公员工的社保缴纳问题是公司在本次事件中关注的重点,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种方案并进行分析和对比,希望能帮助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异地用工员工的社保缴纳问题。

(一)在外地新建分支机构,并开设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社保单立户,由分 支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1)操作方式

公司若在注册地外有用工需求的,则在该地设立分公司,并由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分公司在用工地为其缴纳社保。由于分公司也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该等员工的用人单位也将变更为所在地的分公司。

(2)利弊分析

该方案下,由于分公司能够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当地开设社保账户,可以解决异地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符合相关法律和新的规定,相对安全可靠,比较适合在外地员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较大优势是员工的认可度高,但应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

另一方面,该方案下,设立、运营、维护分支机构也将给企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涉及员工用人单位的变更,也需要征得员工同意,需要与员工妥善沟通,并解释其中的变化。

(二)将异地办公员工的用工方式转为劳务派遣式用工

(1)操作方式

将直接雇佣改为劳务派遣,通过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即公司与注册在用工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员工与该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在工作地缴纳社保。

(2)利弊分析

该方案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保,再派至公司工作,形式上符合要求,实际操作方面也具有可行性,避免了因社保新规而导致的无法缴纳的问题,且在此种操作方式下,用工成本不會明显增加。

但公司考虑此方案时,应当注意选择符合资质的派遣机构合作。同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比例不超过用工总数的10%,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需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征。对于岗位“三性”问题,允许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三性岗位”的目录和范围,如通过工会、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公示本单位的“三性岗位目录”。该方案虽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却也伴生劳务派遣的相关风险,对员工归属感也有冲击。

(三)将异地办公员工所涉岗位或业务整体进行劳务外包

(1)操作方式

公司可以通过向第三方采购服务的方式,将非核心以及辅助性的岗位进行外包。在此种模式下,企业可与在当地的第三方外包机构签订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安排人员提供服务,由该第三方与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2)利弊分析

该种方案的成本相对较低,不会产生“骗保”的问题,操作上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执行难度较大。

核心问题是,这种形态下,员工和公司的关系将发生质的转变:由原来的受雇,变成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实际驻场服务人员,曾经的紧密关系不复存在。鉴于涉案员工一般属于正式员工,若进行外包,在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等问题上的操作可行性较低。并且,外包公司可能要求增加的“管理费”将加重企业用工成本。

另外,公司在与第三方进行劳务外包模式合作中,要注意避免被认定为与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也要避免此三方关系被认定是劳务派遣关系,“假外包、真派遣”在发生争议时,发包公司还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四)由其他在外地的实体为该批员工缴纳社保

(1)操作方式

如果公司在外地已有其他关联公司,则可以考虑将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至该关联公司,推动员工与该关联公司签订“形式劳动合同”,同时以关联公司名义缴纳社保。

(2)利弊分析

若采取该种方案,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员工的接受度也相对较高,这种情况下与纯粹找一家服务公司代缴社保的性质还是有所不同的,相比较而言,该项方案的风险相对较低。

但实际上,员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和缴费主体仍然不一致,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有可能提出真正的用工单位注册地在上海,这实际上与法律规定的由实际用工单位缴纳社保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为了控制用工风险,企业宜与员工明确劳动关系归属、规章制度适用、福利待遇享受等相关问题,避免在关联企业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不清导致的争议。

(五)将异地办公员工的社保缴纳在公司注册地

(1)操作方式

公司可以将该批员工的社保缴纳在公司注册地,但要注意社保转移过程中的连续性,避免因办理手续而迟延缴纳社保最终导致社保断缴等争议。

(2)利弊分析

该方案下,公司回避了因异地缴纳社保而带来的操作难题,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与此同时,也会面临员工的压力。因社保缴纳直接与在工作地的落户、买房、拿车牌、子女入学等挂钩,该等因素直接关乎员工的就业意向。若公司将该批员工的社保缴纳在上海,则可能导致该批员工辞职或者要求公司提高薪资待遇等。

参考文献:

[1] “社保代缴”导致待遇落空怎么办?[J].工友,2020(09).

[2] 罗彦斌.社保代缴,风险几多[J].人力资源,2020(13).

[3] 赵海燕.浅议非中介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学园,2020(06).

[4] 周青云.企业异地用工代缴社保[J].法制博览,2018(28).

[5] 周曜竣.企业为非员工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上海企业,2017(10).

作者简介:李珂(1996—),女,河南新乡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猜你喜欢
社会保险
平台经济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探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具体措施
浅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完善途径
社会保险稽核现状及对策
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具体方法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