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的内涵、影响、壁垒以及中国战略选择

2020-01-07 18:24赵兴源张一明张逞灏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壁垒策略

赵兴源 张一明 张逞灏

摘要:数字贸易正在改变传统经贸活动,为其注入了新的活力与能量,促进了全球经贸的发展。然而,基于数字贸易在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对象上的特殊性而招致的非传统壁垒,导致全球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至今仍未通过传统多边谈判的方式达成一致。因此,为充分发挥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以及数字贸易大国的责任与担当,有必要在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影响以及现存贸易壁垒进行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应为的战略,以期科学、合理地为我国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数字贸易;壁垒;策略

数字技术正在以一种基础性的方式改造传统跨境经贸活动,为跨境贸易创造了新的机遇与发展方向,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发布的报告(Digital Globalization: The New Era of Global Flows)指出,与没有任何流动的世界相比,全球货物流动、外国直接投资和数据使当前的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大约10%。迅猛发展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传统形式上的贸易多边谈判在近二十年来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也致使数字规则的发展远远滞后数字技术的发展。因此,为充分发挥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以及数字贸易大国的责任担当,有必要在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影响以及现存贸易壁垒进行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充分认识,以期为我国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而应当选择的战略提出建议。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与定位:传统服务部门

(一)数字贸易的概念

电子商务这一观念最早由IBM公司提出,Dorin和 Manoela将其进一步定义为买卖双方的商业交易本身,交易前后所有的互动和信息交流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1]。但在此时电子商务内涵主要涉及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货物交易,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革新以及交易对象的发展和演变,出现了依托数据技术而展开的服务贸易以及依托数字技术且可数字化交易的产品,电子商务无法再精确的描述正在发生的变化[2]。因此,电子商务这一概念便逐渐被包含内容更广的数字贸易这一概念而替代,并且被纳入为数字贸易的一部分,或者可以说数字贸易是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是电子商务的更高级形式[3]。但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尚存在一些争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任何工业部门的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服务以及相关产品。2016年于杭州举行的G20峰会上,多国领导人共同签署通过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该《倡议》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相比于美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倡议》将数字贸易囊括入数字经济的范围内,使其更具有宽泛性和合理性,科学地阐述了数字贸易的核心与本质。

(二)数字贸易的内涵

根据孙杰[4]对数字贸易的内涵所进行的界定,数字贸易的表现形式可以从狭义、广义两个角度进行进行阐述:“从狭义角度说来说,数字贸易仅包括可数字化交易的产品,但广义地看,还应该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主要是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以及由此促成的货物贸易。”但应当注意的是,数字贸易仅是随数字经济而出现的新贸易形式,虽然赋予了传统贸易一些新内容和新特征而成为现代服务业,但主要还是以服务于传统经济活动为目的,因此,数字贸易不会从根本上替代,更不会颠覆传统的贸易与经济活动,而是提高了传统经济活动的效率。

二、数字贸易的影响

(一)数字贸易的影响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现代贸易的融合,促进了与贸易相关的全球采购体系、生产体系、支付体系和物流体系的转型,催生了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数字贸易能够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且通过创新交易方式推动贸易模式的不断创新。目前,超过一半的全球服务贸易已实现数字化,超过12%的跨境货物贸易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技术在发展的同时也降低了全球经贸活动的参与门槛,改变了人们从事经贸活动的传统方式,非生产私人主体、小微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在过去很难涉及到跨境贸易或者提供、享受跨境服务,而如今却可以同时成为国内贸易以及跨国贸易的参与者或者跨境服务的接受者、提供者。麦肯锡全球研究院针对271家初创技术企业的调查结果顯示,86%的初创企业至少有一项创业活动涉及跨境服务(见表一)。贝宝(Paypal)在对将近30000家的美国小型企业分析后,发现这些企业基本都通过网络完成贸易活动(见表二)。不仅仅是在交易层面,甚至是在农业生产领域,数据科学家和农民可以通过共同努力,分析关于天温度、土壤状况和各种其他因素的大量信息,在生长季节调整耕作策略,提高产量。除上述直观数据外,我国学者马述忠等人在总结前人的结论后通过抽象概括的方法将数字贸易带来的最基础的影响理论化,分别是:1、贸易成本的普遍降低。数字贸易充分利用互联网与数字技术优势,能有效降低各个贸易环节的成本支出;2、中间环节大幅减。通过互联网的直接沟通渠道,服务中介、审查等中间环节大幅减少,贸易效率得到提高;3、生态系统智能互联的趋势日益凸显。随着数字贸易的广泛应用,数字贸易平台将成为协调和配置资源的基本经济组织,是价值创造和价值汇聚的核心;4、弱势群体广泛参与的趋势日益凸显。小微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主不必再受高昂的前期成本、边界复杂性、距离障碍以及贸易壁垒等因素的影响而可以直接参与到跨境贸易当中。数字贸易的积极对全球经贸发展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基于数字贸易在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对象上的特殊性而招致的非传统壁垒却正在严重影响依托数字技术而进行的贸易和以数据本身为交易对象的贸易的跨境流通。

三、数字壁垒现状分析

全球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至今仍未通过传统多边谈判的方式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就根植于数字贸易所招致的数字壁垒的特殊性与新颖性,根据陈维涛[8]、吴伟华的研究,跨境数字贸易所面临的壁垒不仅包括关税等传统贸易壁垒,还包括包括数据存储本地化、隐私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源代码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与个人、商业隐私保护等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以及信息网络安全、金融安全高度等与国家安全相关连的事项而产生的数字壁垒。这些非传统形式的数字壁垒往往因涉及到了国家关切的基本问题而难以通过多边谈判等方式消除,进而导致在过去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针对数字贸易进行的多边谈判一直无法就跨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取得突破性的成果。在这一背景下,数字贸易以及数字技术发达的国家纷纷通过内部法规或者双边协定抢夺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主动权,来推动对其有利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产生诸如了美国主导的“美式模板”、欧盟主导的“欧式模板”等侧重点明显不同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模板。然而,我们认为,无论是“美式模板”亦或是“欧式模板”,其本质仍然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技术发展情况、贸易发展情况、公民的需求以及国家安全考虑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的数字壁垒。因此,如果像美国一样一昧的通过制定国内法律、双边协议或者区域内协议追求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动权与主导权,不仅不会取得积极的结果,甚至会加剧国家间贸易壁垒的冲突,限制数字贸易的流动。如发展中国家基于国家关切问题的考虑,基本会促使其它国家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设置采取较为严苛的规定(见表三)。

四、中国的战略选择

(一)中国在数字贸易全球化中承担的角色

毋庸置疑,为避免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受发达国家的牵制而陷入被动情况,我国应当通过制定国内法规、双边协定以及区域协定以争取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动权。然而,我们认为这仅仅是出于顺应国内技术发展的需要而须对其予以规制以及顺应国际社会客观环境发展的趋势而作出的必须选择,并不属于中国主导数字经贸规则制定的最优策略。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数字经贸规则的构建上应当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以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合作以及规则的建立。同时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我国已成为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利益攸关者,应当成为制定全球统一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量。

(二)中国战略的选择

在传统多边谈判相对失灵、各国争夺贸易规则制定权、主动权而导致壁垒在实质上加剧的现状下,为推动数字贸易的全球流动以及多边规则的建立,我国的最优战略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为避免战略的失败或者难以达成预设结果以及为避免陷入被动情况,我国应当针对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实际情况的需要继续出台相应法规,并且继续同不同国家针对数字贸易的规则事项签订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其次,转换思路,率先通过改革传统贸易谈判“讨价还价”的谈判方式,转而注重监管合作战略的达成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以互相承认协议为底层构架的多边相互承认协议,以期通过互相承认的方式消除数字壁垒,同时保护国家的基本关切(监管合作——互相承认协议——多边互相承认协议)。这套方法能够有效从现实角度出发去考虑,监管合作的方式确实能够规避掉或者说是克服数字贸易给国家规则制定者、国际规则制定者带来的挑战。国内监管机构对本国公民负责,并认为本国法律是最适合保护本国公民的法律,因而如果通过监管合作的方式,通过达成互相承认协议,则不会损害国内法的效力,而且,就执法管辖权来说,通过相互承认,监管者能够对与本国存在互相承认关系的国家就其在数字贸易活动违背监管规范的事项请求对方的监管机构进行执法活动,或在未达成监管协议的前提下通过与对方国家监管机构的合作使其按照合作协议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违背监管规范的事项进行管辖。除此以外,监管合作,特别是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互相承认协议能够为消除数字贸易壁垒起到积极的影响,多边谈判特点在于追求一种所有成員国都一致同意的硬性规定(hard-and-fast rules),然而这种谈判风格却不适用于涉及内容过于复杂,难以在谈判主体间取得一致的数字贸易。因此,规则制定者有必要改变传统的“讨价还价”的谈判方式,并且在监管合作的背景下转变“一致同意”谈判的目标为“一致承认”,尽管互相承认协议也涉及硬性规定和明确的执行规定,但这种规定属于国内规定,因而不需要所谓的达成一致;再次,监管合作协议以及互相承认协议的应从与我国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国家开始;最后,应当为多边互相承认协议设置简易的加入程序以方便将其推广至全球并成为一个多边互相承认协议。总结下来意即“在继续制定国内法规、双边协定、区域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与我国具有友好双边关系、多边关系的区域展开监管合作并推动达成互相承认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多边互相承认协议的达成,最后将其逐步推广多边互相承认协议至全球,以促进数字经贸的流通以及国际规则的确立。”

参考文献:

[1]孙杰.从数字经济到数字贸易:内涵、特征、规则与影响[J].国际经贸索,2020,36(05):87-98.

[2]马述忠,房超,梁银锋.数字贸易及其时代价值与研究展望[J].国际贸易问题,2019(02):176.

[3]陈维涛,朱柿颖.数字贸易理论与规则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9(09):114-126.

[4]吴伟华.我国参与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形势与对策[J].国际贸易,2019(0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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