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建构的中国逻辑

2020-01-08 09:38陈心香叶麒麟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共同体

○陈心香 叶麒麟

引 言

随着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回归国家”的研究热,国内外学术界就现代国家建构问题开展了丰富且富有价值的讨论与研究。不仅如此,在比较的视野下,还形成了以英美为代表的社会主导国家建构的社会中心主义、以法德为代表的国家官僚体系主导国家建构的国家中心主义,以及以俄中为代表的政党主导国家建构的政党中心主义等三种现代国家建构的实践路径和理论范式。(1)杨光斌:《制度变迁中的政党中心主义》,《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6页;李新廷:《社会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政党中心主义——西方比较政治学研究视角的演进与中国关照》,《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2期,第20—31页。当然,从现有研究来看,多数学者达成如下三个基本共识:(1)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不仅是一个现代概念,也是一个现代现象,是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组织形态,是在欧洲神圣罗马帝国内战的三十年混战之后,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立起来的体系,从而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对象任务。(2)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包括民族、领土、人口与主权等,因而民族—国家建构往往被视为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的双重建构。(3)民族—国家的建构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历史境遇。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议题才具有实践和理论层面的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尤其是随着“回归中国”的本土化热潮的兴起,有关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也是不少。

但是,不管是作为研究视角,还是作为研究对象本身,现有关于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独特性研究,对于独特性背后所隐藏的普遍性关注得不够,对于独特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逻辑揭示得不够。毕竟中国是被动卷入了发祥于欧洲的民族—国家体系(2)根据学术界的一般用语习惯,在讨论民族—国家建构问题时,本文将暂且采用“西方”这词指代作为民族—国家发祥地的欧洲。,也由此才开启了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征程。就此而言,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是在有着内生于西方的民族—国家作为参照系的情形下进行的。而由于民族—国家建构是民族与国家的双重建构,具体体现为作为共同体认同层面的民族,作为对内对外自主性层面的国家主权,以及作为主权合法性层面的人民主权等密切关联的三重基本建构实践。(3)张凤阳:《西方民族—国家成长的历史与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4—21页。换言之,这三重基本建构实践,就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共性所在。因此,考察、厘清和评判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离不开对这三重基本建构的实践逻辑的演绎。鉴于此,本文试图以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变迁为背景预设,以西方的内生性民族—国家为参照系,着重揭示中国民族—国家在民族认同建构、国家主权建构和人民主权建构方面的独特历史逻辑。

一 民族建国:西方冲击下的民族认同建构

众所周知,在民族—国家之前,人类史上还存在着城邦和帝国这两种国家组织形态。而这三种国家组织形态均表达出,国家是一个依据地域组织起其成员即国民的政治共同体。不仅如此,除了靠强力维系之外,国家还往往存在着国民在“我们是谁”的共同体归属问题上的同一解答即共同的国家认同这一粘合剂。

而由于家庭本身的血缘亲情所带来的天然凝聚力,从而使得其成为国家凝聚和认同的天然依托,从而造就了“家—国”共同体的情怀和归属逻辑。从西方的民族—国家建构历史来看,为了弥补资本主义发展造就的原子化个体由于世俗化、自由化所带来的共同体归属缺失这一内部问题,国家便通过国家机构和教育等政策,借助具有自然血缘和地域共同体本意的“民族”,借助共同的祖先、文化和记忆进行文化整合和社会整合,重塑政治共同体的想象,由此建构起现代的民族意识,从而防范原子化个体之间以及由原子化个体构成的族群之间的冲突,完成民族建构。(4)[英]安东尼·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77—80页;张凤阳:《西方民族—国家成长的历史与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4—21页;王建娥:《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内涵、特征及联系——以欧洲国家经验为例》,《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22—29页。由此可以看出,在西方共同体认同的建构问题上,民族建构是在强国家的情形下进行的,国家整合和建构是为民族认同的建构服务的,更多地呈现出“国家建构民族”的共同体认同建构的历史逻辑。

与西方不同,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征程,是在西方挑战和冲击下,被强行卷入至西方所缔造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中才开启的。而面对外来的冲击,国家被视为受威胁的核心对象,被视为能够抵制冲击的力量,从而使得如何维护或革新国家成为了当时中国民族—国家成长的首要任务和核心任务。维护或革新国家之所以被视为中国民族—国家成长的首要任务和核心任务,是与国家在传统中国共同体认同中的关键作用的认知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传统中国的共同体是由一种以具有华夷之辨的华夏为中心,由内及外不断延伸的“天下”共同体。这种“天下”共同体的认同主要是依赖“家国天下”的伦理情结。具体而言,西周分封制开创了家国一体的礼乐制度。在此制度下,天子代表天下,被天子所分封的诸侯代表列国,被诸侯分封的卿大夫代表家,从而通过层层的分封与效忠形成“家国天下”的宗法、文化和政治共同体。(5)许记霖:《现代中国的家国天下与自我认同》,《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46—53页。西周的“家国天下”一体思想却被秦汉体制所继承和发扬光大。尤其是在儒家成为统治思想之后,“三纲五常”的思想不仅使得家成为个人的天然的伦理共同体,而且使得秦汉所缔造的王朝国家成为家族伦理关系的扩大,成为家的扩展。而家族宗法和王朝国家的正当性,又往往要借助大同的礼治,要符合天道的普遍宇宙秩序,由此使得天下成为普遍且抽象的伦理共同体,也由此形成了家、国和天下这三个连续关联的伦理共同体。由此可以看出,以王朝国家为组织形式的国家,既是家的扩展,又关联着天下的想象与认同。换言之,国家是传统中国的个人由家及天下认同的中介环节,在“天下”共同体认同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也正因为国家在“天下”共同体认同的关键作用,面对英国等西方列强自19世纪中期鸦片战争以来的冲击和入侵,尽管像林则徐、魏源等部分中国有识之士开始开眼看世界和了解西方,以恭亲王奕忻、李鸿章、曾国藩以及张骞等为代表的洋务派进行了一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自强运动,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尤其是开始了解到作为“他者”共同体的西方民族—国家,但是,这些运动均以维护传统的王朝国家为目的,试图通过学习西方来提升王朝国家对抗西方列强的能力。尤其1895年甲午中日海战之后,再次引发了欧洲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宣告了洋务运动的失败,而这证明了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受威胁的程度在不断增大,同时也再次证明了王朝国家的羸弱。也正是为了维护王朝国家,1899年才爆发了“扶清灭洋”的义和团运动。也正是为了革新改制王朝国家,1898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所进行的“托古改制”的百日维新运动,却以失败告终。在百日维新运动失败后,梁启超的海外流亡,使他对西方民族—国家这一新型国家形态有着直接的感受,从而使得他更加认识到民族对国家革新的重要性。在他看来,“今日吾中国最急者……民族建国问题而已。”(6)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60页。为此,梁启超首次提出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并且将其定位在“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的大民族主义上。在梁启超不断阐述“中华民族”这一大民族理念的同时,孙中山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这一小民族主义的口号,领导了辛亥革命,并推翻了清王朝。尽管在对民族范围的界定上存在分歧,但二者在“民族建国”主张上是一致的。不仅如此,随着革命派和改良派的大论战,梁启超的“中华民族”这一“大民族主义”渐成社会的共识,以致孙中山在中华民国这一民族—国家表面形式确立之后,也表达了满、蒙、回、藏、汉“五族一家”的国族理念。总之,正是民族建国的主张与实践,使得作为自在、自发的存续几千年的中华民族,变为了自觉的共同体认同意识,中华民族复兴成为了一种现代的民族意识,由此中国初步实现了由天下共同体到民族—国家共同体的转型。

然而,民国初期,军阀地方割据泛滥,各自为政,致使中华民国徒有民族—国家的表面形式,中华民族的共同体认同被地方区域认同所淡化甚至取代。直到1927年蒋介石打着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旗号,建立起南京国民政府,并通过北伐战争和中原大战,才逐渐结束军阀割据混战。但是,在面对日本的侵略,蒋介石采取的是“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打击共产党,讨好日本,消极抗战。为了让蒋介石政权积极抗日,共产党以及国民党内的一些爱国将领,纷纷以民族大义为重,以国共合作和“西安事变”等形式,表现出对蒋介石的耐心和宽容。尽管抗战取得胜利,但蒋介石领导的中华民国却成为蒋介石个人专断独裁的工具,中华民国逐渐失去合法性。与近代以来维护王朝国家的努力以及中华民国的实践不同,诞生于1921年的中国共产党则深刻认识到,要抗击外来入侵,就必须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旧国家,建立一种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使命的新国家。也正因为有着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有着由中华天下观到中华民族观的认同转型共识,中国共产党才能团结带领中国人民,经过二十多年的浴血奋战,于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实现了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独立。新中国成立后,仍然遵循民族建国的实践逻辑,仍然以中华民族为共同体认同,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共识,积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建设,推进国家的建构。尤其是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更是从制度化的层面来夯实国家建构的民族认同基础。由此可以看出,与西方不同,在西方外来的冲击下,中国民族建构更多的是为国家建构服务的,更多地呈现出“民族建国”的共同体认同建构的独特历史逻辑。

二 政党领导:低组织化状态下的国家主权建构

不管从西方的“国家建构民族”的共同体认同建构逻辑,还是从中国的“民族建国”的共同体认同建构逻辑,均可以看出民族与国家二者之所以能够联结的基本因素,就在于“地域”。但是,较之于以祖土地域情结为民族认同纽带的民族建构,国家建构则是明确权力的管辖地域,并以此作为主权的范围。正因为如此,虽然马克斯·韦伯给国家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7)[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81页。而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则更进一步指出,“只有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机器才能成功地实现垄断暴力工具的要求,而且也只有在民族—国家中,国家机器的行政控制范围才能与这种需求所需的领土边界直接对应起来。”(8)[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20页。换言之,民族—国家是有明确的国界,民族—国家中的国家是在明确的领土范围内垄断暴力,从而呈现出一种对外对内自主的国家主权。

当然,从民族—国家的发祥地欧洲来看,正如吉登斯所言,在作为现代国家的民族—国家与传统国家之间,还存在着“绝对主义国家”这一过渡形态。在罗马帝国这一传统国家形态中,政教合一的枷锁使得世俗国家受到限制,不仅如此,国家中的采邑制度,更是使得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更加脆弱,从而造就的是“只有边陲而无边界”的境遇。而在绝对主义国家时期,欧洲的争霸战争,引发了职业化军队和财力的需求,而这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集中与扩张,原属于封建贵族和地方精英集团的立法、司法、行政、税收、铸币等权力逐渐被国家所收走,国家的法令、政令以中央政府的军队、警察和监狱等强制性力量作为保障,并通过政治统一、功能分化的官僚体制和机构下达至基层,从而孕育出了一套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从而孕育出了一套君主在明确的领土范围内对暴力的垄断机制,从而孕育出一种为君主所拥有的独立资助处理对外对内事务的主权。(9)[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显然,西方国家主权的建构是在以君主为中心的中央官僚主导下,是在高度的组织化状态下进行的。

然而,在中国,尽管秦汉时期已经具备了较强的中央集权的权威,但是,在清朝末期,尤其是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与清政府的 “条约共治”格局(10)[美]费正清编:《中国思想与制度》,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第216页。,以及为了平息农民运动和赔偿巨额赔款而对地方新军和权势的倚重,尤其1905年科举制被废除后所造成的“土豪劣绅”和地方军阀割据,使得中央政府对外对内的自主性大幅降低,从而造就的是中国社会的“一盘散沙”式的低组织化状态。

面对低组织化状态这一民族—国家主权建构的初始条件,如何开展一场组织化运动,解决低组织化状态,为近代中国许多先驱者所认知。“孙中山的‘宗教团体论’、梁启超的‘新民团体论’、梁漱溟的‘集团生活论’以及毛泽东的‘民众大联合论’,就是这种‘组织革命’的论调。”(11)陈明明:《作为一种政治形态的政党—国家及其对中国国家建设的意义》,《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99—114页。众所周知,在具体的组织化途径比较和选择中,在学习西方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发现了政党这一组织化途径。换言之,在低组织化状态下,中国走的是一条“政党领导”的主权建构道路。具体而言,也正是国民党前身组织同盟会所领导的辛亥革命,才推翻了清政府,建立起了中华民国,表面上确立了民族—国家这一现代国家形式。不仅如此,针对民国初期政党林立、分化的袁世凯北洋军阀反动统治问题,在学习俄国革命的经验基础上,孙中山于1924年在广州召开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以“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为政策口号对成立于1912年的国民党进行改组,将其改组成国家意识和组织程度较高的国家主义政党。从历史上来看,国民党确实在形式上改变了军阀割据状态,1927年蒋介石所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形式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然而,由于国民党内部派系纷争,中央政府与地方军阀存在着某种妥协,不仅无法确立起中央对地方的自主性,而且还出现了以个人关系为纽带的“军权大于党权”现象,出现了“军治政权”,从而脱离了国民党原初“扶助农工”所形成的阶级基础。这都说明国民党未能发挥好组织的功能,无法承担起改变低组织化状态、真正承担起主权建构的任务。

较之于国民党而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进程中所诞生的中国共产党,则是在坚持群众路线这一根本工作路线的基础上,凭借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三大法宝,领导中国的主权建构的。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以推翻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和帝国主义三座大山为革命任务,组织群众,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另外,中国共产党还强调要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即军队,要以长期武装斗争的主要形式进行革命。对于军队的治理,主要是借鉴了苏联以党治军的经验,将党建在军队上,从而形成了“党指挥枪”的党军关系。此外,中国共产党通过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作风建设,使其展现出纪律严格和组织严密的特色和优势。正是广泛的社会动员和高度的组织化,中国共产党才能够领导中国人民成功推翻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和帝国主义三座大山,并于1949年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结束了清末以来的“一盘散沙”状态,获得了对外对内自主的国家主权,基本实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扩张与整合,这标志着中国民族—国家的主权建构任务的基本完成。革命的领导及胜利,造就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主权权威建构领导力量的历史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续通过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清除国内的反动残余势力,以及通过抗美援朝,消除帝国主义对中国主权的觊觎,进一步巩固新中国的主权权威。与此同时,在革命胜利后的主权权威建构和巩固的过程中,作为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自然而然地将革命年代的党军关系运用至党与国家的关系上,并借助在各国家机关设立党委员会的党委制,在各国家机关设立党员小组的党组制,党对国家机关干部进行委任管理的党管干部制度,以及各级党委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对行政机构进行归口管理的归口管理制度等制度化途径,造就了“政党领导的国家形态”。总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近代以来中国民族—国家的主权建构问题上是有效的,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主权建构,是一种显然不同于西方以君主为中心的中央官僚主导的国家主权建构,其建构出的是“政党领导的国家”这一独特的国家主权形态。

三 治理民主:人民主权的合法性建构

从上述韦伯的国家定义中可以看出,作为垄断暴力的组织,国家垄断的是暴力的合法使用权。为此,美国学者杜赞奇也指出,“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现代扩张,是一种渗透与扩张的过程,同时也是证明该渗透与扩张的合法性的过程。”(12)[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86页。由此可以看出,在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问题上,国家主权建构和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建构,是国家建构的一体两面。也正是因应主权合法性的需要,民主话语、民主政治建设才进入了国家建构乃至民族—国家建构的范畴和轨道。因此,“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这一民主原则就成为了国家主权的最基本合法性逻辑,人民主权建构由此也成为了国家主权合法性建构的基本主线,成为了国家建构乃至民族—国家建构的另一个基本任务。

对于人民主权的建构问题,从前文有关西方民族—国家主权建构的论述中可以发现,西方的国家主权是在绝对主义国家时期以君主为中心的中央官僚的主导下建构起来的,从而形成的是“主权在君”的君主主权。而为了推翻君主主权,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在社会契约的逻辑下,国家主权的主体在理论上实现了由君主转至构成社会的人民。尤其在卢梭将主权定位为全体人民的意志这一“主权—公意—人民”一体化建构(1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4—29、41—45页。之后,“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更是成为了国家主权合法性的一条基本政治公理。当然,在西方民族—国家建构中,对于人民主权这一主权合法性逻辑的演绎,主要是基于孟德斯鸠和阿克顿有关“权力容易被滥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政治公理以及韦伯的法理合法性基础论断进行的。具体而言,通过以代议和政党制度为支柱的制度化竞争性选举这一自下而上的授权,实现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流动性、开放性和可制约性。同时,采用权力分立与制衡,实行法治基础上的宪政民主,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当然,从西方民族—国家建构的实践来看,人民主权一开始还只是就资产阶级范围而言的,只是“议会主权”。只有随着后来大众运动的开展,到了20世纪,主要的西方国家才施行了普遍选举权,人民主权才比较有“主权在民”的味道。由此可以看出,在西方民族—国家建构的实践中,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来源主要是以公民个人自由为本位,以竞争和权力制衡为主轴的制度机制架构基础上的“主权在民”,从而采用以公民个人自由为本位,以竞争和权力制衡的制度机制建设为主轴的人民主权建构(简称为“自由民主”的人民主权建构)方式,以此来证明国家对社会进行现代扩张的合法性。

不可否认,孟德斯鸠和阿克顿的权力滥用和腐败论断切实是条公理,权力约束具有必然性和普适性。权力约束以实现和保障“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是民族—国家的主权合法性建构不可或缺的任务。但是,作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现代扩张的合法性证明,“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并不能仅仅停留在权力约束的形式上,更为重要的应是国家治理的人民共享性这一价值上,而且权力约束应以国家治理的人民共享性为依归。显然,在国家治理的人民共享性问题上,西方自由民主隐藏着一条自信的“必然逻辑”,即以竞争和权力制衡制度机制进行治理者的优胜劣汰,可以保证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正是基于此“必然逻辑”,在西方的人民主权建构问题上,更多的是以“自由民主”的视角来对待,尤其上世纪冷战期间更是将其简化为“竞选式民主”,简化为“党争民主”。但是,这一“必然逻辑”,在泰国、乌克兰等新兴民主国家,甚至西方国家内部的治理实践中,都显得那么不“必然”。对此,我们认为,竞争、选举和权力制衡等只是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国家进行有效治理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个人自由也只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价值而已。国家治理的根本价值在于以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和国民幸福为核心要义的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维护和发展。而为了实现这一根本价值,国家的具体治理实践手段和方式是具有多样性和条件性的。基于此,依托国家治理实践,追求以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以及国民幸福为核心要义的人民根本利益这一治理有效性,兼具价值与形式的治理民主观,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和实践价值。(14)叶麒麟:《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及其超越》,《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6期,第53—57页。显然,西方自由民主是以私为本位,核心落脚点在于个人自由,不仅如此,还往往将民主与治理区分开来,忽视了有效治理问题。而治理民主则是以公为本位,核心落脚点在于以有效治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民族—国家共同体公共性上。而从国家主权合法性的建构实践上来看,较之于西方“自由民主”,中国更多呈现的是“治理民主”的人民主权建构逻辑。

当然,由于中国国家主权建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因而作为中国主权合法性的“治理民主”人民主权的建构,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这一核心能动者(15)贺东航:《新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经验、特征与核心动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5—15页。,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首先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上。纵观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历程可以发现,不管是农民阶级的农民运动,还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洋务运动,还是资产阶级的戊戌变法,还是国民党所创立的中华民国,均无法完成主权建构的任务,无法使中国人民摆脱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和帝国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只有中国共产党通过发动人民进行革命,并且取得革命的胜利,才建立起新中国,完成主权权威建构,才使得中国人民摆脱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和帝国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显然,是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为中国人民谋福祉的初心,选择了依靠人民,同时也是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如前文所述,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造就出的是“政党领导的国家”这一独特的国家主权形态,而这一国家主权形态具有人民历史选择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中国“治理民主”的人民主权建构逻辑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为民”理念上。关于这一点,从中国共产党的以指导思想为核心标识的意识形态建设中可以看出。例如,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的全人类解放思想运用到中国革命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创立了邓小平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这一具有人民性的本质。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形成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民利益代表理念。中共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形成的科学发展观,提炼出了以人民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中共十八大以来,作为中国共产党最新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是明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诉求。这些均说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国家主权,是为人民谋福祉的,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的人民共享性的。

再次,中国“治理民主”的人民主权建构逻辑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上。以人民参与到治理且真正享受治理成果为核心要义的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治理民主”的本质特征。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正是在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后领导人民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基层的人民政权组织系统,确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后来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基本架构,不断探索人民当家作主进行治理的形式,从而确立起作为全过程民主的“人民民主”。另外,正如前文所述,权力约束是一个普适的逻辑,而法治是将国家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权力约束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是在此意义上,依法治国成为国家进行治理的基本方略,也就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进行治理的基本方略,努力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依法领导,实现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当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在维护、实现和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的治理实践之中,即有机统一在体现人民主权的“治理民主”上。

最后,中国“治理民主”的人民主权建构逻辑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自我约束与适应性调整上。如前文所述,权力约束是一个普适的逻辑。然而,关于权力的约束,可以通过外部的约束,也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约束。其中,在西方,权力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外部的约束,采取的是权力间的制衡。在权力制衡的逻辑下,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必须分权与制衡,政党政治必须存在着政党竞争和轮替。而在中国,国家并不存在分权与制衡,而是施行议行合一。中国政党政治并不存在着政党竞争和轮替,而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进行长期执政。因此,中国共产党的自我约束与适应性调整,就成为了“治理民主”的人民主权建构的关键。关于这一点,从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出。例如,正是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和适应性调整,20世纪5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大跃进”和反右的扩大化,中国共产党出现了以党代替国家的错误,出现了严重的个人崇拜,从而导致惨痛的国家治理教训,给民族—国家建构造成了挫折。同时,也正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加强党的建设,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与适应性调整,才使得其领导下的国家所进行的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才使得“治理民主”的人民主权不断得以建构和实现。尤其是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更是自觉地提出要勇于自我革命,以及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等方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民族—国家共同体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种自我约束和适应性调整,恰恰就是中国共产党对“治理民主”的人民主权建构逻辑的不断实践演绎。

由上可以看出,正是通过人民的历史选择,“执政为民”的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及自我约束与适应性调整,才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国家去实现“治理民主”的人民根本利益这一有效治理根本价值,也由此实现了“人民主权”这一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建构,从而造就了有别于西方“自由民主”的“治理民主”人民主权建构的历史逻辑。

民族—国家建构是一个相当重要且又较为复杂的现代化话题。本文以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变迁为背景预设,以作为民族—国家发祥地的西方为参照系,就中国在民族—国家建构方面的独特历史实践逻辑做一些梳理和揭示。本文研究发现,作为共同体认同层面的民族建构,作为对外对内自主性层面的国家主权建构,以及作为主权合法性层面的人民主权建构,是民族—国家的基本建构,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共性。然而,在民族—国家的具体建构实践中,相较于西方,中国却存在着“民族建国”的民族认同建构、“政党领导”的国家主权建构以及“治理民主”的人民主权建构等独特的历史逻辑。

必须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是属于一项“回归中国”的本土化研究,但这是一项着力揭示民族—国家建构共性之下的中国独特性的揭示研究,是一种立足中国实践的开放式比较研究,而不是自我封闭式研究。另外,本文有关中国的“治理民主”人民主权建构的阐释,契合了当下“民主的可治理性”的基本诉求,也是对“中国之治”的理论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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